国际商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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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 陆上与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学习目的,掌握海上运输保险的原则。 掌握承保的损失、承保的险别。 掌握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熟悉保险人责任的起讫。,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约定的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二)种类 1.按运输方式 2.按保险期限 3.按承保方式 4.按保险金额的固定程度 二、调整国际货物运输

2、保险类系的法律规范,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二)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可保利益原则 (五)赔偿原则 (六)代位求偿原则,第二节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一、当事人和关系人

3、1 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2 投保人 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人 4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协助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 5 保险经纪人 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佣金由保险人支付。 6 保险公证人 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等给予证明的人。,二、有关用语,(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转嫁风险或取得保险保障的对象。国际货运保险的标的是国际运输中的货物及有关责任。 (二)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衡量保险金额足额或不足

4、额以及确立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三)保险金额 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保险契约的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以保险标的的国际市场价值作为保险的保险金额。 (四)委付 当发生推定全损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将其残余利益,或标的上所有一切权利,表示转移给保险人,而要求按全部保险金额给予赔偿。,委付和代位求偿的区别 .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三、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转让,(一)成立 投保人填写

5、投保单(要约)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承诺) (二)变更 保险事项变更 保险责任变更 (三)转让,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保障的危险 1.海上风险 一般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又称为海难。,2.外来风险,指由于外来原因造成而非必然发生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失火、偷窃、提货不着、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等。 (2)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二)保障的损失,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损失后全部不能复原,或完全变质后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

6、夺 (2)推定全损 指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危险而造成损失,但尚未达到全部损失,可是估计已不能再行恢复,或者恢复的费用将超过原有价值的一种推定性的商业性的损失,2.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 指载货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的判定条件,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和有益采取的行为 第三,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

7、合理的措施; 第四,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杰森条款,又称“共同海损疏忽条款”,指的是运输合同中关于因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引起共同海损时,货物等有关方分摊责任不应受到影响的条文规定。 新杰森条款: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 酬,该项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案例,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失火,船长组织人员浇水灭火后,因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而被迫雇拖轮拖至目的港。此次事故共计造成损失为: 1、甲货物被火烧,损失10万美元(原有货值80万美元); 2、乙货物被救火时浇水浸湿,损失20万美元(原有货值80万美元); 3、拖船费15万美元; 4、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员工资5万

8、美元; 5、主机和甲板被烧,损失30万美元。 该货轮价值150万美元,待收运费3万美元。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这一理赔案件?,分析,从损失原因来看,1和5由火灾造成,属于单独海损,视不同投保险别分别理赔。2、3、4属于共同海损性质,总值为20+15+5=40万美元。 各方获救价值为:船方150-30=120万美元,甲方80-10=70万美元,乙方80-20=60万美元,运费方3万美元,总值253万美元。 各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份额为: 船方: 120/25340=18.97万美元 甲方: 70/25340=11.07万美元 乙方: 60/25340=9.49万美元 运费方: 3/25340=0.4

9、7万美元,(三)保障的费用,1.施救费用 赔偿限额不受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额的约束,独立地以保险金额为限。 2.救助费用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加起来不超过保险金额。,3.特别费用 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或避难港将被保险货物卸船、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费用。 4.额外费用 指为索赔举证等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只有在保险标的确有损失、赔案确实成立的情况下,保险人才予以负责。,二、我国海洋货物保险条款简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险,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可单独投保,不可单独投保,(一)主险,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

10、ular Average) FPA=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货物落海一件或数件的损失+共同海损+特殊费用,(2)水渍险 WPA=FPA的承保范围+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不应从中文字面意义理解“水渍险”; 水渍险英文原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3)一切险 AR=WPA的承保范围+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和损失均负责任,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以及由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就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之内。,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造成的

11、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限 1.仓至仓条款 2.扩展责任,仓至仓条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对此通常按“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的规定办理,即保险人对货物承保的责任自启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目的港(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1)当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并未进入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可以

12、从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 (2)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并未运往最后仓库,而是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者分散转运,保险责任在这时即行终止;,(3)保险单上所载的目的地不在卸货港,而是在内陆某地,收货人在内陆运输途中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批运往各地,即使其中有一部分仍运往保险单载明的最终仓库。保险责任同样在分配时全部终止。 以上三种情形保险责任的终止以首先发生者为准。,扩展责任,转运 中途转载 无法控制的变更 驳运险责任,(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五)索赔期限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三、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条款简介 (一)ABC条款的责任范围 (二

13、)ABC条款的除外责任 (三)ABC条款的特点,两者具体内容上的比较,1.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1)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 (2)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不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3)在ICC(C)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 而平安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14、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2. 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 (1)在ICC(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都负赔偿责任,但对货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2)对于恶意损害的除外责任,参见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 (3)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两者不尽一致。自然灾害上,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

15、洪水造成的损失;ICC(B)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又不包括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意外事故上,ICC(B)险除了包含水渍险范围外,还新规定了一项内容,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3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一方面,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总体上要大于ICC的(A)险。 另一方面, ICC的(A)险的责任范围在以下几点又要大于一切险 :(1)在(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说明(A)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而一切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险是不予负责的;(2)在承保抛弃损失时,ICC的(A)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抛弃和非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而一切险只承保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第四节 陆上与航空运输保险,一、我国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二)陆上冷藏货物保险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二、我国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一切险 (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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