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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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1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2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3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

2、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4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1适当增加专业数量。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申办新专业,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技术类专业,积极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2建立学科专业融合机制。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加强通识教育。积极鼓励学科、专业的横向交叉与嫁接,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宽口径、复合型的专业体系。3建立竞争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立项重点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品牌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

3、射作用。对学科设置陈旧,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下的专业减招或停办。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为核心,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增强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1教务处负责组织、各院(系)参与编制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2教务处负责组织新办专业、省级品牌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校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各院(系)负责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院(系)领导和学科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3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组一般为57人,小组

4、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4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经费使用计划;专业建设小组人员分工等。新办专业建设规划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第四条 新办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1申报新办专业的具体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要求,符合长江大学学科专业建

5、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2新办专业的申报程序。新办专业由相关院(系)申报,并于每年9月1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相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修改。教务处提交专门报告,连同修改后的专业申报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评议审批。3申报新办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1)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关于学科专业建设的计划;(2)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3)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5)增设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增设专业

6、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4新办专业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湖北省属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合格评价标准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发展;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要停止招生。第五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1申报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的基本条件(1)重点建设专业须在我校优势特色专业,尤其是在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应用型本科专业中遴选产生;(2)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3)制定

7、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优势明显、特色鲜明;(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近三年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程曾获得过省级优质课程的表彰;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5)专业办学条件先进,具备较为完备的专业图书资料、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6)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90%。2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重点建设专业每三年申报一次,由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院(系)初

8、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经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学校发文公布。3重点建设专业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1)专业办学条件。主要包括年度办学经费、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与教学手段等。(2)专业教师队伍。专业教师人数、专业骨干教师及学术梯队情况、教师的职称、年龄、学历学位、学缘情况、教风与师德情况。(3)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近几年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实验室建设情况;人才培养质量与毕业生就业情况等。(4)科研水平。主要包括本专业科研优势介绍;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

9、奖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5)专业办学特色与优势。(6)专业进一步建设的目标和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4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后要进行评估验收,先由专业建设小组写出自评报告,院(系)自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验收通过的专业授予“长江大学品牌专业”称号,学校给予奖励。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经费自理,该专业所在院(系)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5省级品牌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在校级品牌专业中遴选。6省级品牌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

10、业负责人答辩,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最后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推荐上报。第六条 专业建设经费1新办本科专业从批准立项建设开始,建设期为45年,学校依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不同资助相应建设经费,四年制理、工、农、医类专业12万元,其它专业10万元,五年制本科专业15万元,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大型仪器设备费。2立项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期为三年,学校资助每个专业建设经费6万元。3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由计划财务处划拨到相关院(系),专业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4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案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师短期进修培养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院(系)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制度。第七条 中期检查、评估验收通过的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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