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1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17培养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23附件 1 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 养的规定(暂行) 28华南理工大学关于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34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39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 43华南理工大学硕博连读实施办法………………………… 49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52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筛选分流办法…… 56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筛选分流办法………………………………………………………… 59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管理规定……………………………………………… 621学位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 69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 82附件 1 关于采用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 94附件 2 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办法………………………………………………………… 96附件 3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的基本程序 100附件 4 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规定 103华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 105奖助与处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和荣誉奖励的规定……… 11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20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125 华南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实施办法…… 129 华南理工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132各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标准 141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兼任 “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142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146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1572其 它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和 管理规定 16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婚育管理 (暂行)规定………………………………………………………… 165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168图书馆关于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的管理规定 170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72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178华南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180华南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2015 年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医疗保健须知……… 206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华南理工大学 (以下简称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 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 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 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 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 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 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 “三助” (助教、助研、助管)1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 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 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新生必须持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 书》,按照所附的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 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 (并附有关证2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 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到学校医院进行体 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但不具有学籍,户口和档案不调入学校,不享受在校 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次 年 6 月份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经我校医院复查合 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根据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 学生婚育管理 (暂行)规定》的要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的新生,入学时已怀孕,建议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由本人申 请并获学校批准,学校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七条 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规定的手续后,到所在学 院注册,取得学籍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 查究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 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 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由研究生院审 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两 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3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向 研究生院书面报告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录取类别不得更改 (如定 向就业研究生不得改为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非定向就业研究 生不得改为定向就业研究生等)第二节 考核与考勤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遵照研究生培 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执行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 《华南 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按 “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 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 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 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 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 意后,并办理请假手续4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一)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办 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经导师批准,并报学院 备案;两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二)因事请假 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上 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学院报到销假有特殊原 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 3 周以上的应当休学第二十条 研究生假期回家度假,不得提前离校,并应 按规定时间返校;节假日外出不能回校住宿者,应事先向班 长报告,并依时返校;家住学校附近的研究生,节假日可以 回家住宿,其他时间离校应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 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最 后一学期不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及转导师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 及改换指导导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位类别和领域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规定详见 《华南理工大学研5究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华南工研 [2015]20 号)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 (领域)(一)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所 学专业已作调整;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 调整安排;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 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培 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 (领域)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1 入学未满一学年的;2 通过调剂、破格录取或推免等招生方式录取的;3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4 跨学科门类的;5 在校期间已办理 1 次转专业的;6 应届毕业或延期毕业的。
二)申请转专业 (领域)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 在同一学科门类内不同一级学科间转专业,经研究 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2 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或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转领 域,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转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前一级学 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的不少于 4 门专业主干 课程 (学士学位)或不少于 3 门专业必修课 (硕士学位), 并取得合格成绩,方能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转专业的研究生在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时 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专业同期 (从转入时间算起)的研 究生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将不6负担研究生奖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该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 自筹解决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需经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转导师 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需转换导师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 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