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分期还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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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分期还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分期还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 十九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 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借款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第四

2、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 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 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

3、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同一张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除以被保险人人数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 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 列伤

4、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 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 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

5、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2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同一张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 一的,保险人将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被保险人人 数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六条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

6、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

7、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

8、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 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相关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 第九条第九条 投保人可选择年缴或趸缴保险费,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选择年缴保险费时,如果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 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在给付赔偿金时

9、 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此时点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交纳保险 费的,本保险合同自动复效,但宽限期结束之后,保险费交纳之前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 第十条第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以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以 30 年为限,起讫时间于保险单载明。从保险期间开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第

10、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 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

11、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

12、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13、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4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

14、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15、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债权证明;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

16、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债权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5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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