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签订与就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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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讲 就业协议签订与就业权益保护一、签订就业协议(一)就业协议的内容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就业协议则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主要有以下内容:1、毕业推荐表2、就业协议书毕业协议书必须具备毕业生签名及用人单位、学校和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的公章。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备查,第四份报省就

2、业主管部门,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凭证。双方若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不能涵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全部内容,可增加补充条款。既可在备注中明确,也可附后补充,同样是协议的组成部分。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附件的补充条款,双方当事人也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程序1、就业协议的签订(1)订立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原则和平等协商原则。主体合法原则。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要求主体合法,是指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则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

3、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并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要有录用大学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以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地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提供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就业协议中的鉴证登记方,它处于居中的地位,以建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最初的了解和信任。平等协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

4、,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缴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以在协议书附后补充。(2)就业协议的订立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毕业生持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进入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笔试、面试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接受函(或录用通知)寄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或录用通知)后,经过慎重考虑,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5、书,即为承诺。(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毕业生到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则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受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进行鉴证登记。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并将就业协议列人就业方案。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经学校鉴证登记后生效;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就业方案。(4)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条件或者违反就业协议

6、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就业协议未经学校鉴证登记,学校将不列人就业方案,不予派遣。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以不鉴证登记。(5)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情况有变,使协议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就业协议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除方应对另一方承

7、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的协议,毕业生考上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应聘公务员的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商一致,认为原协议的履行没有必要,故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若单方擅自解除,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有关解约或违约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

8、。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文件或违约手续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6)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协议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违约多见于毕业生。毕业生往往与一家单位签约后,不偃旗息鼓,仍频频出人于招聘洽谈会,继续与多家单位洽谈、面试,结果总有新单位优于原签约单位,于是义无反顾,抛弃前者,违约就此发生。毕业生违约,往往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3损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

9、为录用一名毕业生需做大量工作,有的单位甚至对录用毕业生的工作岗位都作了具体安排,一旦毕业生违约,不仅使用人单位为录用这个毕业生所做的一切会付诸东流,而且会因延误时机,增加用人单位继续选择其他毕业生的难度,这样势必影响用人单位的进人计划。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信誉。用人单位往往会将毕业生的违约归咎于学校管理不严、教育无方,从而影响学校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会几年不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的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势必影响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影响其他毕业生的顺利就业。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往往有许多毕业生竞相应聘,用人单位

10、一旦与某毕业生签约。其他同学必须另起炉灶、改换门庭。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因时间关系无法补缺,从而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的顺利就业。(7)就业调整 学校依据就业协议编制上报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签发。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的,经批准可以办理调整手续。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须在二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委托定向单位的,需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地区和学校的同意。 2、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找到意向单位后,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考虑,注意以下问题。(1) 认真了解和掌

11、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首先,毕业生在择业签约前要认真全面地掌握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是指导和规范毕业生求职活动的行为准则,是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政策依据。教育部 1999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迄今为止最系统、最全面的就业政策,内容涉及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规定具体详尽、可操作性强,毕业生应当认真学习和领会,用以规范自己的择业行为。其次,还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政策、吸引人才的政策,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录用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政策。这些政策都将对毕业生的择业签约产生导向、调控和制约作用。另外,还要了解对委托培养生、定向培养生及享受专

12、业奖学金的毕业生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限制了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毕业生应根据自身情况详细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在洽谈签约时自觉遵守。有些毕业生因不明政策,不能签约;既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又贻误了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约的时机。(2) 认真研究协议书中条款内容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前,要认真仔细阅读就业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力求了解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如有不清楚的,应向用人单位询问,切忌草率签约。要明确就业的具体工作部门或岗位,明确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文字形式体现,而非口头上达成一致。要明确工作以后是否可以深造、考研及调离的条件;明确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的处理办法。在协议书上予以明确。要了解用人单位

13、有无人事权以及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无人事权的单位,除了用人单位需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4否则学校将无法将该生列人就业派遣方案。(3)明确违约责任,注意违约条款的合理性本人的承受能力。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约定,并且经常会有另附约定条款加以补充的情况。所以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如有的单位在协议中写道,毕业生在单位中要服务多少年,如果毕业生违反约定将赔偿多少;但是却没有写明如果单位违反约定,将赔偿给毕业生多少。这是显失公平的条款。约定的条款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

14、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这时应当考虑能否承受,必须慎重签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条款,一般是附后补充,必须要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否则当日后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双方签字盖章,导致约定条款没有法律效力。(4)要把握签订就业协议的时机和程序在就业洽谈会上,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确定了用人单位,对方也明确表示录用意愿后,就要抓紧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要避免在自荐洽谈时积极主动,而在签约时左顾右盼、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而使用人单位心犯疑虑,或因脚踏两只船而丧失签约的最佳时机。在与某一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应停止与其他单位继续洽谈,并

15、应及时给对方反馈信息,说明情况以便对方另觅合适人选。如果毕业生有意的某一单位在洽谈会上暂时无法签约,可先达成意向,等会后再继续联系洽谈,以便最终签约。总之,毕业生应本着对自己,对用人单位和学校负责的态度。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 协议的签订是双方

16、当事人意思完全一致的表示,这里的“一致”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且要诚实守信,不能欺骗对方,也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屈从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1)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同之处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愿意录用毕业生,毕业生也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尽管双方的主观愿望通过言词已传递给对方,但口说无凭,恐日后有变,必须用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这种书面形式就是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通表现在以下方面:合同的性质一致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去签约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的工作,从实质上说,这是确定了一种劳动关系。标明这种劳动关系确立的依据,就是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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