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同名2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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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经修改的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证赔偿支付等方面。 有专家指出,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 专家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

2、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不断推进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体现,与我国目前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发育程度也是相适应的。另外,国家赔偿制度具有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功能,属于国家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从有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出发,既考虑到被侵权者因受到公权力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也考虑到国家支付能力和社会承载能力;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受非法侵犯,也保护国家利益不被随意分割,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畅通公民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法律: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修改后的法律:取消了这一规定。 解读: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国家

4、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二、完善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 现行法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法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

5、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原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对国家赔偿程序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的制度,无法保证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新的法律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三、进一步完善赔偿的范围规定受到虐待可获赔偿 现行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

6、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这次修改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两

7、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对原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是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现行法律仅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规定。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错误拘留和逮

8、捕,在执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对赔偿请求的处理。本次修改根据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质,区别情形作了修改完善。 四、明确规定双方举证义务加强赔偿机关举证责任 现行法律:没有举证方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

9、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 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因为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另外,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修改后的法律在这方面增加的上述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无疑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明确精神损害应当赔偿标准可由司法解释规定 现行法律:没有精神损害可以赔偿的规定。 修改

10、后的法律: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虑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

11、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六、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限要求具体明确 现行法律: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解读: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现行的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这一做法不利于申请人及时领取赔偿金。

12、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根据法制日报内容整理。历经年,经过次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月日起施行。即使公民被以正常程序抓了,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也可获得赔偿;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的约束;造成精神损害要付抚慰金5月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孔志向媒体通报了国家赔偿法修订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的变化作了详细解读。意义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据孔志介绍,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我

13、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但同时也暴露出立法上的不足,尤其是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现。在这种背景下,修改国家赔偿法,已是势在必行。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赔偿法修订程序,历经四审,于今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修正案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

14、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从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伊始,省高院和各中院就成立了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赔偿委员会,并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目前,全省法院受理审结很多国家赔偿案件。其中,仅年全省法院就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件,审结件,判决赔偿件,赔偿金额万余元;各中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件,决定赔偿件,赔偿金额余万元;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件,审结件,确认违法件。解读解读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修正案取消了总则中的“违法”二字

15、,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改变为以“结果归责”为主。这一变化同时带来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展,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羁押是否有判决依据,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都应当对公民给予国家赔偿。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实行结果归责原则,突出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解读二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国家赔偿法被人们戏称为“国家不赔法”。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这一修改畅通了赔偿请求的渠道,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解读三增加申请书签收等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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