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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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

2、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3、,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

4、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时注册。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第九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

5、,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班长及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校外教学活动由带队教师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

6、园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的; 2. 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的

7、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简介和教学日历中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并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并在期末考试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

8、学分。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

9、程学分百分制成绩100-9594-8584-7574-6564-6060对应绩点5.04.9-4.03.9-3.02.9-2.01.9-1.50五级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应绩点4.53.52.51.50成绩A+AA-B+BB-C+CC-DF对应绩点5.04.54.23.83.53.22.82.52.21.50二级制成绩合格(P)不合格(F)对应绩点3.00各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自修、免修、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第五章 自修、重修、

10、缓考、弃考、免修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主修专业确认前)或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主修专业确认后)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 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和免交作业,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前一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课程考试。课程

11、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成绩按第十三条的方法评定,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校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办公室同意,报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

12、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本科生课程免修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主修专业确认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1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2各院(系)和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3院(系)或学园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递交本科生院批准;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经各院(系)或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随主修专业落实到相关院(系)。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13、者不予主修专业确认: 1入学未满6个月者; 2. 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者;3应予退学者。第七章 转 学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6个月的;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3. 应予退学的;4.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学校投档分数。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

14、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核准,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 第二十八条 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但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1年。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校医院核准、院(系)或学园签署意见后报

15、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因病连续休学,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医疗费报销的,学生应在当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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