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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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从其诞生起就实践者正义的要求。“害之所出,损之所负”之结果责任理念成为侵权法最重要的特征。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制当属于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但是,从现实需要来看,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也无法满足侵权案件的现实需要。为了使侵权行为法更具体化,使民众更容易掌握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将侵权行为法进行类型化。只有民众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救济时,这样我们的侵权行为法才能起到它应起的作用,扮演好它在社会中的角色。关键词: 立法模式;侵权行为法;侵权

2、行为一般条款;侵权行为类型化一、侵权行为国外立法模式概述 现代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化立法,以立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基本标志,对侵权行为采用概括的、抽象的规定,对一般侵权行为不作具体规定。二是英美法系的类型化立法,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不作概括的、抽象的规定,而是按照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进行具体规定。在这里出现了一个名词“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可以说张新宝教授首先对它进行了研究。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和它相对应的是“侵权行为类型化”。 所谓侵权行为类型化是与一般条款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

3、责事由、责任形态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基于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归类。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认为,法律应当保持适度的抽象性,既不能过于抽象,也不能过于具体。因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般条款之后,就有必要再对侵权责任进行类型化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科学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般条款和类型化之间相互协调的程度。(一)大陆法系的一般化立法1. 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致行为发生之人的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两条中两个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排除少数的准侵权行为)的条文中,概括

4、了几乎90%以上的侵权行为,任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只要符合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救济自己的损害,不必再去寻找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改变了只有按照这样的具体条文规定,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习惯做法。2.德国法德国制订民法典同样走的是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道路,所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在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同时,对特殊侵权行为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

5、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这种采用将各种诉因类型化的方法,将侵权行为概括为对权利的侵犯、违反保护性规定和违反善良风俗的一般条款,同样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特殊侵权行为,与这三种诉因的一般侵权行为一起,构建了德国民法对所有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3.埃塞俄比亚法和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典草案在当代,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在向进一步的概括化发展,使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不仅仅涵盖一般侵权行为,而且向着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方向发展。例如,1960年制订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

6、2027条规定:“任何人应对因过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为自己设定的责任如何。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一个人应对因其从事的活动或所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他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这样的条文,显然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典的草案,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其第1条规定的就是基本规则(一般条款):“任何人遭受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有权依据本法之规定请求故意造成损害的人、因违反义务而造成损害的人或者对损害依法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赔偿。损害的发生处于紧急情势时,将遭受损害的人享有本法赋予的防止损害发生的

7、权利。为了本法的目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指的是本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故意和违反义务的判定以本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第四章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所造成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为依据。本条所指权利由本法其它条款予以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是采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主张。应当说,这种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就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发展的第五个阶段,即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也规定侵权行为的类型。而这种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却正是将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起来的新的尝试。(二)英美法系的类型化立法 1.英国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英国的法律是判例法。在英国,侵权行为法和其他法律一样

8、,都是由具体的判例构成,没有任何关于侵权行为一般化的规定。在这些判例中,体现了英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内容,规定的侵权行为基本类型是7种,再加上一种无名的侵权行为,即弹性的侵权行为类型。这7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是:.非法侵入.恶意告发.欺诈、加害性欺骗和冒充.其他经济侵权.私人侵扰.公共侵扰.对名誉和各种人格权的保护2.美国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美国的侵权行为法同样是判例法,但是,与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不同,它有整理出来的规范的文本即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在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对美国的侵权行为法做出了完整的描述,所采用的方法也是类型化的方法,其中绝对没有对侵权行为一般化的规定,完完全全的是类型化的立法模式。

9、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和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对美国的侵权行为规定了13种基本类型: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土地及动产的伤害过失严格责任虚假陈述诽谤侵害的虚伪不实侵害隐私权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干扰家庭关系对优越的经济关系的干扰以故意、过失以外的其他方式侵犯土地利益干扰各种不同保护的利益、共同侵权.产品责任德国学者Wagner教授认为“英美法无限列举、大陆法采一般条款”。从实践来看,大陆法系的一般条款虽然具有灵活性,能够概括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但它也有其局限性,就是过于概括,需要法官较高的法律素质,不易操作,相反的是,英美法系的类型化就比较具体,使人一目了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的局限性是

10、不能列举全部的侵权行为类型,因为侵权行为法在不断发展,条文太过冗长等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而一般条款采取的是“大小配合”的方式。大的一般条款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小的一般条款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后再分别具体的规定各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则,其中的类型有:.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

11、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见义勇为中的侵权行为。.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但显然这些侵权行为类型不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划分,这也就是进行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在一般条款的指导下进行划分侵权行为类型。二、如何具体划分侵权行为类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做法在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

12、,共分五章,其中第二张纸第四章共三章,对侵权行为作了三种类型的划分,这就是自己的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做法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对侵权行为类型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共分为十七种侵权行为类型。这十七种侵权行为的类型是: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2.用人者的责任3.工伤事故责任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5.专家责任6.违反安全保护义务致人损害7.产品侵权责任8.危险活动致人损害9.环境污染致人损害10.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11.新闻侵权12.网络侵权13.商业侵权14.证券责任15.恶意诉

13、讼和恶意告发16.医疗过错责任17.交通事故责任(三)徐国栋教授提出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做法徐国栋教授在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提出来他的意见,他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专辑责任,以及侵害无名权利的行为。另一种是特殊侵权行为,包括法人责任,雇主责任,保护人责任,国家责任,动物侵害责任,建筑物致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核责任,高科技责任,环境责任,产品责任,精神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工业事故责任,战争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四)杨立新教授提出的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中的做法1.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

14、:故意或过失侵害人身、故意或过失侵害人格及其利益、妨害家庭关系、侵害物权、侵害债权、侵害知识产权、媒体侵权、商业侵权、恶意诉讼和恶意告发2.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国家赔偿责任、用人者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专家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物件致人损害3.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产品侵权责任、危险活动侵权、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动物致害侵权行为4.事故责任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工伤事故侵权行为、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行为 我个人比较支持杨立新教授的分类,因为他不仅包括了人从出生到死亡这一阶段的侵权保护,还包括了人出生以前和死亡以后的侵权保护。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权

15、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所以我国胎儿和死者尸体的保护得不到有效保障。 例如杨立新教授提出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人身侵权行为就包括了侵害生命权、侵害健康权、侵害身体权、侵害胎儿人身权益、侵害死者尸体的侵权行为。他认为这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仍然是人身利益。前者是人出生前的形态,虽然他还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人格,但是他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形态是具备了,产生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只是时间的问题。因此,胎儿的身体、健康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人死亡以后,其身体利益也要受到保护,这就是对尸体的保护。这两种人身利益的保护,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杨立新教授认为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的人身利益。这种先期的人身利益和延续的人身权益与人身权利相互衔接,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权益。自然人人身权益的完整性和先期的以及延续的人身权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权益和延续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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