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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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1)设计方面的缺陷。 (2)生产方面的缺陷。 (3)指示方面的缺陷。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立法

2、。 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疏忽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

3、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适用疏忽原则,受保护者的范围扩大。但原告须负举证责任。证明(1)被告有疏忽;(2)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3)其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4)原告对产品的缺陷未知;(5)原告对产品的 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者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

4、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美国法院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 存在问题:依然以被告的过错为基础,原告须证明(1)伤害和损害的发生;(2)产品存在缺陷;(3)缺陷是伤害的原因;(4)确存在担保与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重述第402A条和第402B

5、条 :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只要消费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尽管出售者在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售者手中购买该产品。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

6、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须承担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所谓的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

7、种: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例重,相应减少其索

8、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3.自担风险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所谓自担风险是指: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 4.非正式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但是,当被告提出原告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的抗辩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

9、,即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过了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适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意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1.对人身

10、伤害的损害赔偿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痛苦与疼痛;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合理的医疗费用;身体残废。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后者的金额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是美国产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商业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同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

11、性的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施加惩罚,以遏制其他人重犯类似过错。至于是否判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以及其金额的大小,主要由陪审员根据案情事实酌情决定。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虽然是国内法,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涉及产品责任的对外贸易争议案件。 1.关于管辖权问题美国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 一般地说,各州都要求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该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所谓最低程度连接,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

12、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的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照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为了协调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7月25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指令的主要内容 指令共有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指令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13、 指令明确规定,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的消费者只须证明他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可以使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失。 2.关于生产者(producer)的定义根据该指令第1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对有缺陷的产品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指令对生产者所下的定义是较为广泛的,它包括:(1)制成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3)零部件的制造者;(4)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置于产品之上的人;(5)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体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共同体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人;(6)如果不能确认谁是生产者,则提

14、供该产品的供应者(supplier)即被视为生产者,除非受损害的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查出谁是生产者的通知。 3.关于产品的定义按照指令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movable items),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不过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种产品包括在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置于经过工业加工的农产品则包括在产品范围内。对于核产品,如果出现核意外事故,则只要该事故已为各成员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所包括,亦被排除在产品的定义范围内。4.关于缺陷(defects)的定义指令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

15、的产品。在确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时,要考虑到各种情况,其中包括:产品的状况、对产品的合理预期的适用,以及把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 5.关于损害赔偿按照指令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对有缺陷的产品自身的损失,一般不予考虑。对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亦不予考虑,以免引起过多的小金额的诉讼。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指令对痛苦的补充有所保留,它认为这是属于非物质性的损害赔偿,应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来处理。这一点与美国产品责任法有所不同。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1)无罪责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或者证明这种缺陷是在后来才出现的,例如,是由于对产品的不适当适用而引起的;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亦非在其营业中制造或经销;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学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是由于该产品的设计所致,而不是零件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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