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清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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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清册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四条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2、(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专户管理、保值增值、监督使用。第六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一)商品住宅购买人,应当按照购

3、房款的3%缴纳;(二)开发销售单位自用或租赁的房屋,应按市场价的3%缴纳;(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且未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当时购房款的3%补交;(四)集资建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由集资人按建房投资额的3%缴纳。第七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向购房人出售商品住宅时,应当按照规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并负责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专户。第八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到市房管局办理预售房屋备案手续,与市房管局签订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领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和“莱芜市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册”(以下

4、简称“缴存清册”)。第九条开发销售单位凭预售房屋备案手续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市房管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同时,代收购房人按规定应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开具“缴款书”,填写“缴存清册”。第十一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代收购房人专项维修资金的当日内,持“缴存清册”和“缴款书”第一联和第五联到市房管局审核并确认。第十二条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提供 “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凡未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且未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商品住

5、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于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缴入专项维修资金财政专户,并由代收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为缴交人开具“缴款书”。缴存规程为:开发销售单位向市房管局提供全部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市房管局根据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返回代收单位公示,公示已使用和未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明细,经确认无误后回交市房管局,并出具公示证明;市房管局向代收单位开具代收通知;由代收单位为购房人开具“缴款书”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代收单位持“缴款书”第一联和第五联到市房管局报帐。未在规定时限内

6、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由市房管局依法追交。第十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由开发销售单位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委托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幢建帐,核算到户。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内的余额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息。第十七条每年的12月20日为专项维修资金结息日,由市房管局打印利息清单,明细到户。第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可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确保资金保值增值,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每年初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

7、划,编制专项维修工程预算书,编写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具体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费用按面积分摊到户,从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中支付。第二十条审议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二十一条在具体实施维修前,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支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工程预算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填写“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局办理审核手续。第二十二条市房管局审核工程预算书,核对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核准书”上签字盖章,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

8、资金拨款手续。第一次拨款按维修合同约定的工程预算金额的50%拨付。对于维修量大、使用资金多的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第二十三条维修更新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维修更新发票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报市房管局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拨付剩余工程款。对部分带有保修期的维修工程,按规定预留部分工程款,待保修期满后拨付。第二十四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工程预(决)算书应经相关业主同意,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维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第二十六条业主帐户中的专项维修资金

9、不敷使用时,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向业主续筹。第二十七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二十八条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市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费用;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

10、由责任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改造费用。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入贯彻落实科

11、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国、省、市纪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

12、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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