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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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及学术论文质量,特制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为依据。第三条 本细则 适用于在*大学攻读学位的、进行课程学习的研究生以及*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二章

2、学术规范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 术活动中应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规范:1.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 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用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和观点,须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其中引用他人的内容,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 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一般按照合作者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

3、- 2 -律规定。合作成果须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4. 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学术、经济或社会价值。5.对于应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和鉴定完毕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6.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大学;研究生署名*大学或师生合作署名(不论排名顺序)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研究生获学位后如

4、若发表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7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1一稿多投;2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学历,学位证书;4不当使用学术信誉;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 3 -第六条 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视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分别或

5、同时给予学业处理、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以及纪律处分。1学业处理包括重新提交作业、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2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包括本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取消因学术失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荣誉,追回相关奖学金和其他物质奖励。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第七条 具体处理如下:1.凡在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小型设计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提交作业、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的学业处理;凡在论文阶段的综述报告、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中

6、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业处理;凡涉及纪律处分的按规定执行。2.对一稿多投,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在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并延期一年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答辩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此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以此获取荣誉和奖励的,取消其荣誉并追回相关的物质奖励。4. 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者,取消其证书或证明的作用,同时给予警

7、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4 -5. 私自在别人成果中署名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的处理,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代其在成果中署名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延期一年答辩或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以此获得学位者,撤销其学位。6. 请他人代写、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 有泄密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8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处理可视情况单处或并处。第九条 对延缓 答

8、辩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学位办据院(系、所)提交的有关材料,按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中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处 理 ;对取消答辩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人员,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对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且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条 对已获学位研究生学 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若经查证、认定,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其学位及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接受对研究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确定

9、立案与否,并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根据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 - 5 -查结论,参照*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和本细则的相关条例,在接到调查结论后 14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处形成处理意见。 凡涉及取消答辩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建议,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结论和研究生院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原则上应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并按学校规定予以公

10、布。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中 “学业处理”的意见应分别送达研究生院培养处、学位办及相关院(系、所)研究生科;“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的意见应分别 送达研究生院管理处及相关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组,以上各单位据其工作职责执行决定。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院系学术委员会成员,若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应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宜参加调查或决定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 送达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履行申诉程

11、序。申诉期间,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经调查 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第二十条 由导师 、任课教师、院(系、所)及研究生院发现、并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对其处理仅涉及“学业处理” - 6 -、“取消 奖 励资格及已 获奖励处理” 且情 节较轻者,可简化处理程序,直接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院(系、所)及导师、任课教师调查处理,但必须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经 2011 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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