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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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简介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于2005年3月7日成立。学生社团是我校大学生依照共同兴趣和爱好自发组成的校园群众性组织。针对学生社团所具有“成员兴趣相投、集体凝聚力强、活动内容丰富、组织活动形式灵活”的特点,以及在整个校园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为了积极推进学生社团建设,构建共青团组织“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学校决定成立该中心。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挂靠校团委,代行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或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

2、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愿望而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学生社团共分八种类型: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社会科学类、志愿服务类、体育健身类、综合类。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2、

3、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推进社团建团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二、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4、有至少一名学校在编的指导教师;5、承认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有规范的章程或管理规定;6、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

4、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下列资料:1、筹备申请书;2、章程草案;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申请成立新的社团不得与校内已存在的社团在工作范围和活动内容上有雷同。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或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承认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2、名称、活动场所;3、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4、学生社团类别;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7、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8、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9、章程的修改程序;10、社团终止的程序;11、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

5、他事项。第八条 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在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申请全部有效证件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社团成立后领取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学生社团以此证为开展活动的标志。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印制公章。在未领取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之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三、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申请进行年审。学生社团也应对会员进行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得到指导老师的同意后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

6、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社团被责令取缔或解散;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并有指导教师确认的注销申请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后返还社团成员或作为学校学生社团发展基金;如何处理由秘书处决定。第

7、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四、学生社团活动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指导教师和所挂靠学院(部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宏观的管理和调控。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工作计划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名或所挂靠学院(部门)盖章确认。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如需在学校学生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按照学校学生场所活动申请的有关规

8、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学生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审核并报省学联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各具特色的网页,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经校团委审核后链接到校团委主页。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委托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审查网页内容,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网页责令学生社团进行整改或关闭。五、学生社团的经费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六、学生社团的奖惩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度对学生社

9、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南通大学优秀社团”和“南通大学创优社团”即A级社团和B级社团;未命名社团为C级社团。第二十二条 我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对于A级社团,学校将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给予部分的活动资金支持。第二十三条 我校“优秀社团”如在市级以上项目上获奖,其社团负责人将获得由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合表彰的校级“优秀社团干部”;A、B级社团如在国家级项目上获奖,学校将其负责人推荐参评省“优秀社团干部”。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2、不

10、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和决定以及违反相关的纪律;3、财务制度混乱;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6、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7、社团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时,拒不执行学校的整顿意见

11、或整顿无效的。七、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共青团南通大学委员会、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代行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职能,对本规定享有解释权。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005年4月2日南通大学第一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由校团委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有群众性的学生社团联合体;是构建“一体两翼”团建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全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社团的全面健康发展服务,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

12、的作用。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引导,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投身改革开放实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通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使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和可靠接班人;(二)倡导和组织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努力为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和谐、健康、向上的环境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

13、发展。(三)发挥学校与学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学生社团的愿望、要求和维护学生社团合法利益,帮助社团解决实际困难。(四)加强校内各学生社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学生社团之间的合作与资源整合,联系并协调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相关工作,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和加深友谊。第四条:学校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第五条: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的苦干意见和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和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 集体

14、会员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经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集体成员。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愿望而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对未经注册而成立的社团,本会将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取缔。第七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集体会员,集体成员通过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一)集体会员基本义务: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积极举办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提高自身及其社团成员的全面素质;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15、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4、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其他会员的利益;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二)集体成员的基本权利:1、在本会工作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2、在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期间,享有提出学生社团议案的权利;3、在本会范围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5、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一节 校社团大会(代表大会)第九条:校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第十条:校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由学生社团理事会提议并经校团委批准,可不定期即时召开。第十一条:校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并得到社团指导老师的认可从各社团中产生。第十二条:校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2、修改本会章程;3、选举产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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