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仲裁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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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属于斯德歌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但在职能上是独立的。瑞典的仲裁制度历史悠久。瑞典先后参加了1927年日内瓦公约和1958年纽约公约,其裁决可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在上世纪70年代的冷战时代,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属于中立国,SCC也因之发展成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的理想机构。SCC的宗旨是:根据仲裁规则参与有关工商业争议的最后解决;提供有关仲裁事务的资料。2、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L

2、CIA是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的简称。1892年,伦敦仲裁厅(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成立,并于1903年改名伦敦仲裁院。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1981年改为现名。LCIA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日常事务由皇家仲裁员协会负责,皇家仲裁员协会会长兼任仲裁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由于英国在贸易方面的领先位置以及英国在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国际贸易、海事争议的当事人选择在LCIA

3、仲裁。LCIA既处理国内商事仲裁,也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LCIA也对其规则作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仲裁的最新发展和法律的改革。LCIA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1996年英国颁布了新的仲裁法,法院对仲裁给予较为适度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了自由仲裁的政策。1998年LCIA仲裁规则正是根据该法,对原来仲裁规则所做的修订。1998年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则除非与该候选仲裁员不同国籍的其它当事人书面同意,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如仲裁协议授权各当事人提名一名仲裁员,而争议的当事人超过两方,且其没有书面同意,为组成仲裁庭,争议的当事人

4、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表独立的双方,则仲裁院将不考虑当事人的提名而自行委任仲裁庭成员。当事人可以并且仲裁院也鼓励当事人就仲裁程序的进行达成一致,只要其始终符合仲裁庭公平、公正、效率等的一般义务。作为一般原则,当事人承诺对仲裁中的所有裁决、所有在程序中为仲裁目的而产生的材料以及由另一方当事人在程序中提供的不为公众知悉的其它文件应予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明示约定,以及为保护或实现法律权利或者执行或抗辩裁决,在国家法院或其它司法机构进行善意的法律程序中,为尽法律义务而披露前述资料。仲裁庭成员及仲裁院也承担保密义务。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5、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现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和最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附设于国际商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促进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与国际上其他隶属于某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不一样,ICC国际仲裁院独立于任何国家,而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却可能来自任何一个国家,它是典型的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ICC国际仲裁院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工作由秘书处协助。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处由来自十

6、多个国家的人员组成,由秘书长领导,直接负责每个案件进程管理的是顾问,首席顾问协助秘书长工作。每个顾问均有一名助手和秘书协助办理各案的有关事项。和大多数仲裁机构一样的是,随着仲裁理念和环境的发展,ICC国际仲裁院也多次对其规则作出修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依照该规则,当事人协议按照ICC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除非双方已经约定适用订立仲裁协议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应视为事实上愿意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每位仲裁员均应独立于各当事人并保持独立。如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则仲裁院在确认或委任仲裁员时,应考虑各位仲裁员的国籍、住址、与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国籍国相同的

7、其它关系以及该仲裁员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时间和能力。仲裁庭应根据书面材料或者会同当事人并依据其最新提交的材料,拟定审理范围书。应当注意到,ICC仲裁规则规定了核阅裁决书程序。在裁决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之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依该程序,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且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请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4、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成立于1975年,是澳大利亚最大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其目的在于使各种专业人士在一个专业的机构内交流意见和信息、促进争议通过仲裁、专家决定、调解和其他争议管理程序进行解

8、决。协会订有多套规则:调停和调解规则;商事仲裁程序规则;专家决定规则;商事争议调解规则;劳动仲裁规则等。依据1999年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依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商事仲裁规则或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快速商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则本规则应予适用。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的提名、争议通知、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员的一般义务、裁决等均作了规定。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如果仲裁程序的一方参加或继续参加该些程序而未提出或未在其后的合理期间内对仲裁员没有实体管辖权、程序的进行不适当或者存在未遵守协议的情形等情形提出异议,则该方应被视为已放弃了此后向仲裁员或法院提出此等异议的权利。19

9、99年规则应适用于国内仲裁。UNICTRAL仲裁规则应适用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何国际仲裁。规则1至规则20如与UNCITRAL仲裁规则不相冲突时,应适用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何国际仲裁,但如存在任何不一致,则UNCITRAL仲裁规则应优先适用。5、保加利亚商工会(BCCI)仲裁院保加利亚也有着相当悠久的仲裁历史。保加利亚商工会(BCCI)仲裁院前身是早在100年前就已在保加利亚商工会下设立的调解院。当时受理的案件须是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位于保加利亚境内的法人间的争议。从1989年开始,仲裁院亦开始为住所地位于保加利亚境内的自然人及/或法人提供仲裁服务。现在,仲裁院的管辖权涉及民商事争议以及填补合同空

10、缺、根据新情况修改合同产生的争议,不管当事人是否位于保加利亚境内。仲裁院不受理财产权或不动产、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如有关争议依据仲裁协议或国际条约提交仲裁院仲裁,则仲裁院可以受理。1989年1月17日,BCCI的管理局采用了由仲裁院进行协助的临时仲裁规则和费用。BCCI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现行版本为在1993年7月1生效文本基础上修订的2002年仲裁规则。BCCI仲裁院2002年规则在总结多年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均规定的相当详细。BCCI仲裁院由主席团、仲裁员以及秘书处组成。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员,任期五年。主席在国内外代表仲裁院、召开主席团会议、就仲裁院的活动作出报告并且执

11、行主席团的决定。仲裁员由主席团任免,任期五年。处理国内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名录与处理涉外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名录分开。1 非保加利亚公民亦可成为仲裁员。处理争议的仲裁员应签署独立公正性声明,并将声明送至当事人。保加利亚仲裁院的秘书处人员需为法律专业毕业、英语流利且可以用俄语进行交流,负责管理案卷,为仲裁院发出各种通讯并依规则进行相应程序。BCCI仲裁院受理了大量的案件。据统计,在过去的20年里,BCCI仲裁院已经处理了约5,600个案件,当事人来自40个国家。6、波兰商会仲裁院波兰商会仲裁院是设于华沙的波兰商会的一个拥有独立地位的组织机构。仲裁院副院长应就仲裁院主席团或院长交待的事务履行仲裁院院长的职

12、责。如仲裁协议约定争议由波兰商会仲裁院解决,仲裁院即有权管辖。波兰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2000年1月1日生效。依该规则,仲裁庭应根据各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争议。如各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仲裁庭应根据与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授权仲裁院根据公平原则(ex aequo et bono)解决争议。仲裁员应当是公正并且独立的。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则该仲裁员不应再担任仲裁员。此外,仲裁员应就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提供书面披露,披露任何可能使人有理由怀疑其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只有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仲裁庭作出准许合并审理

13、决定的情况下,第三方才可加入未结仲裁程序。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署一份裁决之前,如有必要,仲裁院院长可在不就裁决实体内容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将裁决递交给首席仲裁员以纠正任何形式上的瑕疵或使其完善。仲裁员、仲裁院、波兰商会及其雇员就与未结案仲裁程序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免责。7、德国仲裁协会(DIS)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r Schiedsgerichtsbarkeit,简称DIS)大约有700名成员,是经注册的社团,其目的旨在促进德国国内和国际仲裁。DIS章程对DIS的组织机构、运行、职能等作了详细规定。DIS章程第14条规定了DIS委任委员会的组成、职能等各方

14、面。按照该规定,委任委员会由三名成员和三名候补成员组成,由董事会(Vorstand ) 在顾问委员会(Beirat )主席协助下委任,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一名或数名成员暂时无法行使职权,候补成员依字母顺序行使其职权。经理事会提议,委任委员会提名仲裁员和替代仲裁员。委任委员会亦在仲裁员或替代仲裁员具有可适用之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时,撤销该委任。委任委员会可具有其它更多的职权。委任委员会不受任何指示约束。其工作是保密的。其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决定一般通过书面程序作出。委任委员会的成员参与DIS管理的仲裁程序,则其不得再参与有关该仲裁程序的决定。委任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依据本条第2款被提名为仲裁员。现行

15、的规则文本为1998年规则。1998年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中约定应由仲裁庭按德国仲裁协会(DIS)仲裁规则裁决的争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并应尽其学识和能力行使职权。DIS秘书处收到仲裁员的接受声明,且该声明中无明显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及符合当事人约定之资格条件有可能产生怀疑之情事,同时当事人未对仲裁员确认提出异议,则DIS秘书长即可确认所提名的仲裁员。关于法律适用,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决定。当事人未作选择的,仲裁庭应适用与争议事项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仲裁庭仅在当事人明示授权时,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争议

16、或充任友好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合同条款并应考虑到适用于交易的行业惯例作出决定。除在仲裁地有效的、当事人不可以排除的仲裁程序的法定规定,以及仲裁规则及当事人约定的补充规则的规定外,仲裁庭应有决定仲裁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应获得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均应给予充分机会陈述案件。仲裁庭应迅速进行仲裁程序,并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8、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是附设于芬兰中央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由七到九名成员组成。仲裁院每三年选举一次成员并任命其中的两名成员分别担任主席与副主席。仲裁院成员必须是享有良好声誉和熟悉商事活动的人士。主席、副主席以及其它至少两名成员必须是律师且有两名是担任法官的人员。除非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成员不得被任命为仲裁员。仲裁院可任命一个执行委员会及其该委员会的主席。中央商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主持仲裁院的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应是一名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并精通多种语言。1993年,芬兰中央商会通过了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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