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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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第四条 纪

2、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镇街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六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必须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村集体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后,向村民公开。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

3、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镇街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半年一次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七条 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村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第八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2日内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

4、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第九条 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镇街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第十条 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首先要向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镇街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第三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电话费、租车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过标

5、准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一)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除村书记、村主任、会计、计生专职主任实行固定工资外,其他人员提倡误工补贴方式。村干部固定工资具体标准由镇街根据村规模进行确定。(二)对因公出差的,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标准为:镇街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不得公费租车或报销租车费;市内、市外每天的误工补贴标准由镇街自行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由镇街分管领导审批报销。严禁公款旅游。(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一旦发现对当事人处以开支金额双倍的罚款。(四)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经济条件好(年集体收益在3万元以上)的村可补助村干部

6、一定数额的电话费,电话费发票金额超过补贴标准的由个人承担。当年无收益或低于3万元收入的村不予补助。(五)村干部离职补助要按照镇街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六)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确因村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列支招待费用,镇街应依据各村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状况,规定比例标准,确定村级招待费用限额。发现超过限额的招待费,按招待费总金额20%-30%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第四章 开支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村级开支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村书记、村主任“双签字”限额审批制度,预算内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主理财小组、村书记、村主任审批。大额度开支,除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还要报镇街分管

7、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审批人拒绝审批。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第十四条 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会计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凡因特殊情况当月不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村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村领导或镇街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第十六条 村级一般设立由5-

8、7名成员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村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三)有权向镇街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第十八条 村级

9、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全市民主理财日,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村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第十九条 村级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每月8日为全市统一的财务公开日,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分别公开,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也可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形式进行补充。村级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逐笔张榜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10、第二十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第六章 会计委托代理制第二十一条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代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为村级代理记账核算、代管资金、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村级保留一名会计,负责报账。第二十二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按村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等。村级会计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第二十三条 每月的18日为全市统一村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一)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

11、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二)村会计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村会计退还经办人;(三)村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每月15日前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会计整理账簿、凭证、报表存档。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农村财务监控中心。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镇街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

12、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街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第二十六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第二十七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

13、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帐,资产变动时必须及时进行登记。对集体资产被其它单位占用、权属暂没有界定清楚的,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并定期向镇街报送资产情况。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实行公平竞争,做到既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又要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发包的主体,任何组

14、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集体资产对外发包,一律视为无效。第九章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镇街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村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镇街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具结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第三十三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镇街对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不及时,造成报账和公开不及时的,责任由村书记、村主任

15、负责;凡是村已经理财,但没有按时记账和公开的,责任由村会计负责。第三十四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一)账据混乱的;(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三)村收入不按时纳入镇街代理中心管理的;(四)坐收坐支现金的;(五)“白条”记账的;(六)村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的;(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四)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一)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四)责任人把关失职的;(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七条村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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