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背景下集体组织成员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同名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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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劳动力转移背景下集体组织成员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企业一般可在支付平台上备案多个用于税费电子支付的账号,法人卡用户可通过点击“修改可操作账号”,将这些银行账号的操作权限给予指定的操作员卡用户,并设定最大可操作金额。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

2、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

3、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06 法学 陶翔 指导教师 强昌文 王祥军 本文系2009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对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调查(项目编号:)研究成果之一,课题成员:阮敏、陶翔、刘政坤,指导老师:强昌文、王祥军。陶翔,男,(1988),男,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专业学生。王祥军,男,(1973),男,安徽金寨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摘要 : 随着城市工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与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是当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两个主要因素。相比较而言,劳动力转移这一因素对于土地流转相对影响更大,牵

4、涉的关系也更复杂。而要保证其实际的促进作用、处理好土地流转中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关系、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和生活保障则需要完善集体组织成员权制度。关键词 : 集体组织成员权 农村土地流转 劳动力转移The Influence of the Members Rights of th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to the Land Fluxion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Transfer of the Migrant FarmersTao Xiang Wang Xiangjun Abstract: The two main factors leadi

5、ng to the rural land fluxion are as follows: the large-scale transfer of rural labor result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the huge progress of the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y in rural areas. In comparison with the latter, the former one, involving a great deal of complicated

6、relationship, has a greater influence on the land fluxion. Consequently,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mproving of the system of the members rights of th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in order to make sure of the promotion, keep a balance between collectivity and members, maintain the migran

7、t laborers rights and living standard.Key words: the members rights of th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rural land fluxion; the transfer of labor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与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是当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两个主要因素。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正是因为当地劳动力的转移和部分村民脱离农业转向第二、三产业就业,缓解了农村地少人多的局面,从而使得相当一部分土地可以闲置出来用于流转。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转

8、移规模大,地域广,而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整体相对滞后,难以提供大量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同时也因为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集体组织成员在一定程度上脱离集体组织生产生活,因此劳动力转移这一因素对于土地流转相对影响较大,涉及面更广泛也更复杂。围绕着进城务工农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成员权的行使、所承包土地的归属等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纠纷。而由此对他们原承包土地的流转带来哪些影响作深入的研究,将有利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参与集体民主管理、请求承包土地或设定其他土地用益物权、参加分配盈余或土地补偿金的权利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

9、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西部法学评论2008 年第3 期83页到94页。通过对集体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有利于实现集体内部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间的权利平衡,确保集体成员参与组织内部管理的权利基础并明确设定农村土地用益物权的请求权。因此集体组织成员权是联结土地集体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纽带,完善集体组织成员权,才能有效保障并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要研究集体组织成员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首先应当明确集体组织的含义并区分集体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行政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的不同。根据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演变情况来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大致经历了私人所有、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所有、集体组织所有三个阶段丁

10、关良著: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第3页到12页。因此,这里的集体组织并非行政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而应当是指“一定的集体所有的社区范围的人的整体”。 韩松教授指出集体是以个体为基础的,是以个体为目的的。集体组织是集体成员的整体联系,是集体成员的集合,但它又不是抽象于成员之外的组织,而是成员结合的本身自在整体或者说成员的全体或整体本身就是组织。因此集体组织也就是指集体成员的全体或成员的集体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法学2005 年第8 期 41到50页。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农村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划分为乡、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种

11、基本的社区单位。因此,也就形成了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三种农民集体组织,分别是其各自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与农民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和城乡差别,使得我国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的农业生产,而向城市第二、三产业流动,进城的农民工脱离了原来所在集体组织的生产,甚至大部分时间亦不生活在原先的集体组织当中。但是,由于二元制户籍制度和社会身份管理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些进城的农民工并没有最终大规模地留在城市里,未能产生在城市中大规模结构性沉淀的社会效果,而是处于一种身份(农民)和职业(工人)分离的特殊状态,并没有实际享受到政府基于身份的不同

12、(城乡差别)而提供给城镇居民的待遇。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工业化的特殊条件,即由我国社会转型与西方社会结构转型的非同源性使然戚攻,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流转以重庆统筹城乡中的农民工土地流转为例,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38页到42页。因此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大部分的农民工在脱离原所在集体组织生产生活的同时并没有取得生产生活地(城市)成员的资格。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进城务工的农民脱离原所在集体组织生产生活后,是否依然视为集体组织成员并享有集体组织成员权。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界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目前实践中对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存在三种方法。

13、第一,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依据,也称登记主义或户籍标准。第二,以户口标准为基础,结合是否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等情况来判断。第三,以是否与本集体组织是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判断标准。由于采用第一种方法很可能会导致在利益的驱动下产生富裕地区及城市周边集体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而采用第三种方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故实际中多数地区采用第二种方法。我们认为,采用第二种方法虽然较合理,但仍然存在较大的弊端,同时对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而言并不公正。这是因为在采用第二种方法的情况下,外出的农民工脱离原集体组织生产生活,不能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而农村劳动

14、力大规模转移但未在城市中产生大规模结构性沉淀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工难以真正脱离农村集体组织,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脱离农村集体组织后可能面临身份无着落,生活无依托的窘境。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特殊性是由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和与二元户籍制度相联系的社会身份管理制度等多种因素使然,我们不能因此而使得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陷于身份和生活上的窘境。以户口为基础,结合是否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的方法过于强调“长期固定”既不利于农业人口向当地二、三产业转移,也打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又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因素,这种方法在阻滞了城乡差别缩小的同时也制约了

15、农村土地的流转。集体组织是“一定的集体所有的社区范围的人的整体”。 因此集体成员应是居住生活于一定集体范围的所有自然人,而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某个自然人能否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韩松教授即指出“应该以他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的生存保障为原则”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法学2005 年第8 期41到50页。 廖元和:统筹城乡关系中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宁夏社会科学2007年第六期 34页到37页。这是因为土地一直是作为“农民”人群的生存根基和维持基本生活的来源,即土地对于农民是直接的和具有实质意义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结合。对农村土地之所以采取集体所有的形式,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农村居民平等地获得生存

16、保障。这是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基本功能。在农民工未实际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并且存在工作不稳定、权利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认为他们在集体组织中的承包地依然是他们的生存保障。虽然他们脱离土地生产生活,但在他们年老或者出现变故的情况下,留在承包地是他们唯一的退路,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制的不同造成,我们不能将这种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因此我们应该确认农民工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并享有集体组织成员权,也就继续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民工土地流转方式的局限性及成因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般而言,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租赁、转让、互换、入股五种。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外出务工农民大多采用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租赁方式,而转让、互换和入股三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比较少。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出现一些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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