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基本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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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管理条例基本解析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在2007年7月26日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批准。即将正式颁布施行。作为一项地方立法,该条例直接保障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的是所有参与装饰装修各方主体的行为。正如有的媒体所称,是一部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规。条例的结构管理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管理的对象和管理的主体。1、管理主体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法定的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的机构。2、管理对象 条例明确了装饰装修的

2、概念,是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幕墙工程等都在本条例的管理范畴之内。条例所规范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装饰装修活动,也就是说不仅管理和规范的是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为,也是规范参与装饰装修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行为。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个人。第二章、一般规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和个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都应当遵守的条款。1、单位资质要求 第六条所明确的是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作为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的表述,

3、也就是明确了不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公装)的单位应当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了资质证书,从事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家装)的单位也必须具备资质证书。条例所指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对资质的要求和对无资质施工和超资质施工的处罚,所以在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中没有再次表述。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对无资质、超资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公装)和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家装)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4、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向管理机构备案管理。3、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设计师、材料员、预算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这里所明确的是“执业”而不是“职业”,也就是说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发的相关执业证书体系。4、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要求。这里所称应当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不是指所有的施工工种的人员,而是指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已经明确了培训制度的工种人员。5、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

5、员的信用公示制度。6、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定。7、装饰装修管理的要求。材料要求、相关施工现场规定、监理要求、现场挂牌、质量验收制度、安全措施、文明工地要求、噪声防治、保修期要求、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其中对材料要求设定了处罚条款。8、对于装修的时间和噪音方面的条例规定在此次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作为一部贴近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地方法规,在装修的各个环节都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进行了规范。结合其他城市的做法,这部条例对装修时间的制订、噪音的控制等方面,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表述。对于这些规定的表述,是放

6、在条例的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中的。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住宅装修活动需要遵守以上规定,对于公共装饰工程也必须要遵守以上规定。在条例的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这条规定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时间的规定;二是区域的规定(特指在居民住宅区);三是没有限制所有的施工行为,仅是针对可能会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的施工作业。例如:冲击电钻、电锯、切割机等等工具的使用。条例在制订的过程中,考虑到了装修人和相邻人的各自利益。9、对于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个体如何监督在

7、条例中,依据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了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所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作为施工单位而言,就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为了更加便于市民和社会的监督、查询。在条例中明确了“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目前,市装饰办已经开通了网上查询系统,市民可以上网的形式,方便的查询到任何一家有资质企业的基本信息。在条例中,也考虑到今后行业的发展的需要。对于广大市民而言,更关心的是装饰企业的信用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的市场生存也越来越注重企业的信用。所以,在条例的第九

8、条明确了今后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也就是公共装饰工程的管理1、依法招标管理 2、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送审图。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30万元以上或者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4、领取施工许可手续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施工单位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6、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对材料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明确了送检和委托主体是装修人,就是业主方送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方不得使用。对违反规定的,设定了处罚条款。7

9、、工程竣工后的室内环境检测。委托检测的主体是装修人,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并设定了虚假检测的处罚条款。8、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作为报送备案的必备材料之一。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所以本条例中没有再表述处罚。第四章、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1、关于住宅装修中有关原由房屋结构变动的问题*在市民的住宅装修过程中,尤其是二手房装修活动中,由于原有的房屋结构不能满足新房主的使用要求,所以擅自拆改的情况比较普遍。针对这个情况,去年我市颁布施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专门立法进行了规范,市以及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以上拆改行为的管理工作。在南京市装

10、饰装修管理条例中也再次明确的实施这项管理职能的主体。没有经过房产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结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乱砸墙等行为是违法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加重处罚。2、针对以上提到的乱砸墙谁会发现的问题。首先是装修人在装修之前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的一个过程,而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对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其次,作为房屋的相邻人,也就是邻居,是以上的违法行为最直接的受侵害的对象,也有权利依法向物业管理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3、如果房主确实要改造,是否可申

11、请进行?完全可以,但不是在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规范范畴之中,而是由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进行的规范。对于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的,可以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将给予审查许可。这个方面的问题可以向房产部门进行咨询。4、装修人在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的告知义务规定。5、装修人在开工前向相邻权利人(邻居)的告知义务规定,以及出现损害相邻权利人权益后的处理办法。6、规定了在住宅装修活动中被禁止的行为。在管理工作中,以上的行为的管理通过对装修人的告知、对施工方的规范、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进行落实。第五章、监督管理,规范了各职能部门的各自管理工作,和应当依法履行的行政监督职能。第六章法

12、律责任,设定了违反本条例的相关处罚种类和额度。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 附则1、 对条例所称“装修人”进行定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这里既包含了法人单位也包含自然人;既包含了产权人也包含了使用人。2、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不同的学习内容,预习作业也有差异。概念型内容可采用阅读理解的方法进行预习,计算型的内容可采用尝试练习的方法进行预习,空间图形内容可采用实验操作的方法进行预习。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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