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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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彭祖贵被申请人:刁建华请求事项:一、请求贵院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40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享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富强五村6号1-3房屋的所有权;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彭祖贵与被申请人刁建华、一审被告彭祖禄、彭祖兰、彭祖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682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富强五村6号1-3的房屋所有权人

2、为刁建华。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7月11日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再次调查核实,获取新证据“证人证言”多份,现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关于“协议书”的效力性问题。民事协议书是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约束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文书;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可见,民事协议(合同)最基本的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也仅约束合同签订当事人。本案中,所谓的

3、“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彭祖国的权利义务,但并没有彭祖国的签名,其并非该民事协议的主体,该协议并不能约束彭祖国,其不用承担义务当然也不能享有权利。一二审法院判决均以彭祖国在遗嘱当中的意思表示错误认定其对“协议书”享有权利: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而协议包含双方甚至多方意思表示,并且彭祖国的遗嘱与“协议书”属于不同的文书,形成日期也相差甚远,怎么能以遗嘱当中的意思表示继而认定未签名的彭祖国系协议主体?这是明显违背事实及法律的错误认定。二、即使认定彭祖国系“协议”一方主体,其享有协议约定的前提是其承担了协议要求其承担的义务,即赡养彭跃德。而根据本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可以看出,彭祖国未尽赡养义务,经

4、常致使彭跃德流浪在外,需亲友邻居一同寻找。既然彭祖国并未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怎么能享有协议赋予其的权利?三、关于见证书的效力问题。首先,该见证书系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但其中的见证人汪云龙并无基层法律从业资格,见证主体不合法;其次,见证内容不真实,见证书写明“协议书”上彭祖国签名属实,但事实上,彭祖国并未签字;一份没有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出具的不真实的见证书怎么能是有效的呢?四、关于“协议书”及“调查笔录”中彭跃德签名的真实性。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彭跃德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但其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然而,根据本次提交新证据表明,彭跃德自1999年即患有老年痴呆症,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不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另,“调查笔录”只有复印件,且笔录上彭跃德是在无自控能力下的签名;“调查笔录”的调查者系汪云龙、梁玉萍,但汪云龙并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梁玉萍并未签名,从梁玉萍的声明书当中可以看出,其并未参与调查工作,甚至完全不知道房产协议书一事,其时她正在五里店企业科工作,该见证书及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存疑。调查主体不合法;调查笔录中涉及主体多人,但调查笔录却是同一时间同一调查人员同一份调查笔录,调查程序不合法。综上,一份没有原件且调查主体不合法、调查程序不合法的调查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不能作为裁判证据使用。一二审判决据此得出的结论当然不合法。五、关于房屋出资款的问题。一、二审判决仅

6、凭“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出示的缴款依据原件以及证人证言即认定购房款是由彭祖国交纳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彭祖国并不同意协议书约定内容,其未签字,该协议书对彭祖国并未生效,其中的内容自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其次,根据本次提交的新证据“敬先庆证明”,其于2006年开始和彭祖国生活三年之久,期间彭祖国说过,其死后一切事情交给申请人处理,但由于敬先庆前往养老院之前将房屋钥匙等一切所有东西交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因此才得到了一二审判决中据以认定购房款系彭祖国出资的所谓缴款原件。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申请人与彭祖国及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对赡养父亲彭跃德一事签订协议,并约定由彭祖国赡养彭跃德,其相应回报就是申请人等放弃继承权并认可彭祖国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但彭祖国并不同意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其并未签名捺印。彭跃德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彭祖国居住,彭跃德的遗物由其收拾存留并在去世后转留给被申请人刁建华。因此,被申请人出示的所谓缴款原件等证据均是彭跃德的遗物,并非彭祖国所有,一、二审判决以对彭祖国不生效力的“协议书”、不合法的“见证书”以及“调查笔录”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应予纠正。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现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此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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