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0139733 上传时间:2017-10-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受工伤后因违纪被开除 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010-4-7 8:40:00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开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王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7 年 5 月受工伤,并致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继续回原单位上班,期间的医疗费已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 年 5 月 8 日起,王某

2、未向单位请假,也未到单位上班。该月 15 日,单位以王某连续旷工 5 天以上并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王某于当月 20 日签收了该决定书,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随后,王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万余元。诉讼中,双方对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王某一次性待遇产生争议。王某认为自己系因工伤致残,不论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单位则认为,王某系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单位开除,单位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劳动合同期满终

3、止的情形。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前提规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申请人已经办理离职手续,并已经放弃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求偿权。 申请人陆庆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向答辩人提出辞职,答辩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其本人要求,同意其离职,并在 2012 年 5 月 12 与其办理完结了所有离职结算手续。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答辩人在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此次事故的后续解决进行过多次沟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也多次向申请人说明赔偿项

4、目和赔偿标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应当是明知的,然而申请人从提请辞职起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均未提出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的赔偿,应当视为申请人对该部分求偿权的放弃。三、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没有放弃相关请求,但其计算的标准也属过高仲裁答辩书答 辩 书 答辩人:XXXXXXXXXXXXX 公司,住所地 :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总经理。 被答辩人:XXXXXXXXXXXXX,男,1968 年 7 月 14 日生,汉族,住 XXXXXXXXXXXXX。 申诉人因与郑元斌劳动争议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请

5、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部分请求计算过高,依法应予以减少;同时,部分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9469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964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2743 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19646 元均过高,依法应予以减少。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九级伤残为 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 2010 年 7 月 18 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其与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协议 ,其本人工资为 元每月,故其伤残补助金应为 *9= 元。 2.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

6、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九级伤残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 2010 年发生工伤事故,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 2009 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倍,根据合肥市统计局 2010 年 8 月的统计 公报 2009 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778元,故被答辩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27786=16668 元。 3.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九

7、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故被答辩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778*10=27780 元。 4.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 12 各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 20248 元、鉴定费 560 元、营养费 2000 元

8、及交通费依法不应支持。1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可见,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同时,护理费是指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本案被答辩人住院时间为 22 天,故即使需要支付护理费,其数额应当为 22*2778*80%/30=1630 元,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显然严重与事 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

9、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可见,交通费的支付前提是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形下才支付,显然,本案被答辩人并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以其主张的交通费依法不应支持。 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营养费,营养费并非工伤赔偿项目,因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营养费依法不应支持。 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因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鉴定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核减,对不符法律规定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答辩书答辩人:上海神富机械科技有限公

10、司住所地: 上海金山工业区金流路 269 号法定代表人:林烈森 被答辩人:杨有富,男,1981 年 12 月 27 日生,汉族,贵州龙里县摆县乡新龙村四组。 答辩人因与杨有富劳动争议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8 月的停工留薪30000 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被答辩人杨有富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入职(有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为证) ,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2012 年 11 月 2 日发生工伤。2012 年 11 月 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为工伤期间。

11、2012 年 12 月20 日到公司上班,2012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 月 4 日期间为本人请事假(两张假条为证) ,2013 年 1 月 5 日开始正常上班并一直上到 2013 年 1 月 21 日。从 1 月 22 日开始请假,假期请到 2 月 4 日。后续既未向公司续假,也未来公司上班。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未经请假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连续三日离开公司或原岗位,视为自动离职,自离人员视其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该规定其本人是知晓的,因为在其入职的第一天公司已告诉了其该规定。同时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杨有富同妻子一起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也已明确告知了他

12、们自动离职的行为。因此说,从 2013 年 1 月 8 日起,其已自动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其次,其 2012 年 11 月份、12 月份的工资公司均已按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其本人工资。即 11 月份工资为 1786.4元,12 月份工资为 1516.7 元。上述工资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入其本人工资卡。可以查其银行工资卡明细记录即可证明。2013 年 1月份工资为 2248.9 元因其擅自离职,不到公司办理任何手续,公司也没办法予以发放。综上所述,不存在停工期到 2013 年 8 月份的说法,更不存在未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之说法。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支持。二、被答辩人杨有富

13、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68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272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688 元、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费 350 元、公交费 24 元、医疗费 1261.41 元等项目,我们认为是其本人已放弃上述费用的求偿权,同时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1、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为其治疗,派人带其到医院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均已由公司承担,有发票可以证明。后续的治疗由其本人到医院治疗,因伤情不严重,公司也就没必要派人。但要求其看完后将所有的资料(含发票、病历本等)交到公司,公司给予报销。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他每次答应交过来,但每次就是不拿过来,催促多次未果。我

14、们认为是其自动放弃后续治疗费的报销。2、同时对于工伤项目的赔偿和补偿,从其自动离职起,从未向公司提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和补偿项目的申请或请求。以及在后来办理工伤鉴定过程中,公司也多次要求让其把治疗病历资料拿过来,公司才可以为其报销并办理工伤赔偿事宜。所以其对自身权益应当是明知的。但不予配合。应当视为被答辩人杨有富是对该部分求偿权的放弃。 请贵委员会依法不予支持。3、退一步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赔偿而言,有着明确的法定条件,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上海市

15、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前提规定。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请贵委员会予以考虑。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因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鉴定费 350 元用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5、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可见,交通费的支付前提是在工伤职工经批准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形下才支付,显然,本案被答辩人并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也未经批准,所以其主张的交通费 24 元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对不符法律规定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