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正确引用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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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IANGXISHENJI 近年来, 有些审计机关在查处执收单 位违规收费行为时, 笼统地引用 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 处 以百分之几的罚款, 笔者认为引用这个法 规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 收费包括行政 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 三种收费在性质、 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上 都有所区别, 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 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 违反财政法规处 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只在 实施细 则第十条第五款对 “ 非法所得”作了解 释, 包括滥涨价、 滥收费所攫取的收入, 对 滥收费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理处罚规定。 所 以,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处罚只引用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

2、规处罚的暂行规 定 依据不充分。 对违规收费行为, 依法做出正确的处 理处罚, 首先, 对执收单位的违规收费行 为, 定性要准确, 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是擅自立项收费, 还是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 只有定性准确, 才能正确引用处理处罚法规; 其次, 处理 处罚依据要充分, 对违规收取行政事业性 收费行为的处理处罚, 应引用 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 发【3 】号) , 这个文件在第五项对违 规收费的处理处罚明确规定 “ 乱收费的 非法所得除按规定返还被收单位和个人 外, 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对违规收 取经营

3、服务 费行为的处理 处罚 , 应引用 国家物价局关 于价格违法行 为 的 处 罚 规 定 , 此 规定 对违规收取经 营服务收费 行为的处理处 罚作了具体规 定,政策界限清 楚,处理处罚尺 度明确; 最后, 根据执收单位 违规收费行为 情节 , 数额大 小,依法作出处 理处罚决定。 只 有对执收单位 违规收费行为准确定性, 正确引用处理 处罚规定, 作出的审计决定才能做到客 观、 公正。 如 何 规 范 计 征 林 业 “ 两 金 ” 的 基 数? 童日民 业务与技术 在林业“ 一金三费” 审计中发现 :基层林管站、 林场在 具体计征林业“ 两金” 育林基金 、 更改基金( 现称维简 费) 时

4、 , 出现了按两种不同口径的基数计征 “ 两金” 的方 法 。 一是按税前的销售收入( 即未扣除增值税) 乘以规定 的比例 20%或 25%计征 ; 二是按税后的销售收入 ( 即扣 除增值税) 乘以规定的比例 20%或 25%计征 。 两种计征 “ 两金” 结果出现了 1 .2 %1.5%的差率( 按小规模纳税 人应纳税率 6%计算) 。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结果呢 ?因为 林业部门的 “ 两金” 文件出台较早 , 在赣经农【 1988】 178 号文中这样规定 :“ 对产区木竹经营 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 20%计征 , 其中 :育林基金 12%、 更 改基金 8%。由集体或林农直接销售

5、 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 , 按第一次成 交价的 25%计征 , 由集体或林农与 销区联营 , 或者委托国营单位代销 的木竹 , 比照上述额度征收 两 金 。 在 94 年的增值税改革前 ,按第 一次销售价或第一次成交价为基数 直接计征 “ 两金” , 并无异议 。 在 94 年的增值税改革后 , 新增值税采用 价外税办法 , 即税金不再包含在销 售价格内 , 将税款和价款明确划开 , 鲜明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 , 明确 企业只是税款的缴纳者 , 消费者才 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 。 另外 ,在零售 环节出售商品和对消费者提供劳务 时 , 新税法规定价格和税金不再分 开标明 , 这符合我国群众的消费心

6、 理 , 但并未改变增值税实行价外计 税的间接性质 。 于是 , 按新税法规 定 ,“ 第一次销售价” 或“ 第一次成交 价”的含义存在着含税价和不含税 价之分 。 据了解 ,至目前未见林业部 门对此林业“ 两金” 计征基数 是 税前还是税后的第一次销售价或成交价作过统一的明文 规定 。 基层林管站 、林场在具体计征时凭着不同人的不同 理解计征“ 两金” 。 有的沿袭以前的作法 ,按不扣除增值税 的第一次销售价或成交价计征 ;有的按新税制规定 ,扣除 增值税后的第一次销售价或成交价计征 。 所以出现了开 头的“ 两金” 计算差率 。 对此,笔者认为 ,林业“ 两金” 的计 征应随着税制改革后的

7、新税法出台而规范 , 新增值税是 实行价外税的 ,那么对“ 按第一次销售价或成交价的规定 比例计征 两金 ” 的理解应统一为 :“ 按扣除增值税后的 第一次销售价或成交价的规定比例计征 两金 ” 。 否则 , 对包含了未分开标明价格和税金的第一次销售价或成交 价中的税金也计算林业 “ 两金” , 则具有增值税的附加费 性质 ,这不符合计算惯例 ,也不符合新税法规定 。 综合上 述 , 笔者建议 :林业 、 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新税制下应 对计征林业“ 两金” 的方法及时作出明文规定 , 以便基层 林管站 、 林场对照文件执行统一的计征方法 ,确实做到林 政收费的规范化 。( 德兴市审计局) 应 正 确 引 用 对 违 规 收 费 行 为 的 处 理 处 罚 规 定 王 昭 滢 21 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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