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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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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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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GB 7718—2011,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五大要素,一、预先定量包装/制作 二、放在特定的包装材料/容器中 三、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 四、具有对应的产品标识(标签) 五、必须是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识内容,一、食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净含量和规格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代号 七、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一、食品名称,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1 规定的名称 3、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二、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食品名称’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GB 2760 的要求标示名称一、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二、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 按递减顺序排列 三、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 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二、配料表,四、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 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 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五、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六、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二、配料表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 的方式标示三、净含量和规格,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 2 标示三、净含量和规格,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三、净含量和规格,三、净含量和规格,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四、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一、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二、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六、许可证编号和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七、其他标识内容,1.辐照食品 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营养标签 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 照 GB 13432 执行 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GB 28050—2011 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营养标签,,特殊标识,,推荐标示内容,1、批号: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致敏物质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过敏物,,其他食品,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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