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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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作者:刘晓原 6月28日上午,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终审宣判后,广东窦雍岗律师发表了严晓玲案(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窦律师文章可谓一针见血,点中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办案问题。我以为,除了窦律师文中指出的违法之处外,二审只允许控方证人出庭,而不准辩方证人出庭,同样是一个严重违法问题。另外,在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法官打断律师的发言,侵犯了律师辩护权,违法了。再者,拖至6月28日作终审宣判,超过了一个半月最长审限,也违法了。我曾询问过马尾区人民法院,他们称案件是5月4日移交给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历经福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刑事侦查、

2、马尾区公安局的刑事侦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马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审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判。在这四个阶段中,办案机关存在很多违法问题。这些问题,我在一、二审辩护词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一予以指出,但马尾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视而不见,明目张胆地在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中称,公检法三家办案程序合法,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这让我想起杨佳在法庭上说过的一句话“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正是因为他们背后有你们”。 没有程序公正,就不会有实体公正。如果以坚守公平与正义为己任的人民法院,视法律程序而不顾,视案件事实而不顾,这样的判决还会有公信力可言吗? 我不赞成将

3、网民诽谤案称作“严晓玲案”,尽管三网民诽谤案是因为替死去的严晓玲“鸣不平”而引发。目前,严晓玲的死因,只有一家之言。死者母亲林秀英也不认可“宫外孕”死亡结论,在没有经过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得出权威结论之前,严晓玲的死因仍然是处于不明状态。难道仅凭一个有争议的结论,就要人们相信公安机关的说法吗?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在广西法官黎朝阳死亡事件中,如果云南和广西也如福建那般只准人们相信公安机关结论,还能查清李荞明和黎朝阳的死亡真相吗? 严晓玲尸体至今还没有火化,有什么理由不重新做司法鉴定呢? 三网民诽谤案虽然已结,但是严晓玲

4、死亡案并未了。 附:http:/ 严晓玲案(网民诽谤案)的审判错误 文/窦雍岗律师 2010年6月28日,福州网民诽谤案(下称“严晓玲案”)终审。 严晓玲案一审法院为马尾区法院。一审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网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络文章制作视频,在互联网上广为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诽谤他人、误导民众,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上网点击和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他人

5、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详见严晓玲案一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为福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范燕琼知道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特别是公安机关过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后,仍然捏造严晓玲系警匪轮奸致死,先后两次指名道姓、杜撰文章发到互联网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范燕琼在警方开发布会澄清后仍发帖称“严晓玲系遭警匪轮奸致死”,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构成诽谤罪。福州市中院驳

6、回上诉维持原判,3被告人获刑1年至2年不等。 严晓玲本来是的这起案件的受害人,最需要法律保护。但是,因为严晓铃的死因关乎相关机关或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被复杂化了。复杂化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只要按照程序、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再复杂的事情也可以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但是,本案一、二审法院(下称“法院”)最终没有做到让社会信服。它们犯下了逻辑和法律错误。 本案程序上最大的问题:法院最终将案件定性为诽谤,但是重要环节走的都是公诉案件的程序。如果被告人涉嫌诽谤,那么本案属自诉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需要原告自行搜集和提供。如果被告人涉嫌诬告陷害,则属公诉

7、案件,控诉方即为检察机关,证据材料的取得相对容易很多。可能因为这个原因,本案各个环节涉案罪名经过了一番有趣的变化。刑事拘留事由为涉嫌诽谤,逮捕理由为涉嫌诬告陷害,移送审查起诉理由为涉嫌诬告陷害,移送起诉的罪名为诬告陷害,判决认定的罪名又回到了诽谤。绕了一个大圈后又回到了起点,以公诉案件的手法实现了自诉案件的目的,这是程序上的技术处理。 本案事实方面最大的问题:严晓铃是怎么死的,法院并没有搞清。被告人认为系“警匪轮奸致死”,法院则认为“警匪轮奸致死”系被告人“捏造”。判决书载明:“警方开发布会澄清”、

8、“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也就是说,面对两个完全矛盾的说法,法院采信了“警方”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而没有采信被告人的说法。法院认为前者是事实,后者则是“捏造”。对此,法院并没有提供事实或法律依据予以证明,且没有做出合理的说明。为什么“警方”或者“有关部门”所说的是事实,而被告人所说的不是事实?被告人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合理怀疑,该合理怀疑被排除之前,仅凭有瘕疵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公正的。 本案涉及的重要理

9、论问题:政府自己给自己开的证明有没有效力?当事人有没有权利怀疑或者否定这样的证明?怀疑或者否定这样的证明是否就意谓着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对此,法院似乎已经做出了回答。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警方开发布会澄清后仍发帖称‘严晓玲系遭警匪轮奸致死’,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构成诽谤罪”。这种逻辑等于法院通过判决书形式确认:政府部门和政法机关的结论是终极的,是有公信力的,是不容怀疑和否定的。怀疑或者否定它就必然损害“政府形象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惜,这只是法院的一厢情愿,其他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未必认可。 严晓铃案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是它仍然不能使人信服。我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政府、政法机关和法院对政府形象、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秩序的损害远比其他人的损害大。中外判例严晓玲案一审判决书:http:/ 1、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辩护词选之三:游精佑篇(一审辩护词)2、游精佑诽谤案二审辩护词(2010-6-1114:38:00)(辩护词中一一指出了公检法三家违法办案问题)矮化砧嫁接的苹果树树冠体积小于乔化砧嫁接的苹果树树冠体积,矮化砧苹果树单株产量低于乔化砧苹果树,所以,栽植矮化苹果树必须根据不同的矮化砧木和不同类型的短枝型品种适当加大栽培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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