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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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所思重庆有一辆公交车掉到江里去了,当时心里闪了两个字:“完了!”我认为,车里的人活不了了!尽管我们期待奇迹发生,但我们也清楚救援有时不过是挽回死者为人最后的尊严!再后来,看到电视新闻滚动播放着救援画面和事发时公交车撞向迎面开来的红色小汽车冲破护栏掉入江中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以为是暴恐分子制造的惨剧!万万没去猜是戾气太重的“贱人”?“流氓”?“无赖”?所为!其实,早该想到是因为我们见的还少吗?!我们总以某些人付出鲜血或是生命的代价进行反思或者漠然视之。往往我们多是后者,要不然也不会贱人、无赖、流氓一个接一个,悲剧一再发生。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言:“秦人不暇自哀,而后

2、世人哀之;后世人哀之而不鉴,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也正因为秦人不自哀,鲁迅也好,柏杨也罢,马相伯说他是一条狗,叫了整整一百年,也没把中国叫醒。但就不叫了吗?还得有人继续像狗一样为中国人守夜,继续像狗一样的叫。我希望这样的狗多一些,我愿意做这样一只狗,尽管我的叫声小听到的人也很少。房子很静,只有敲打文字的声音。我想把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已查清的事实再次呈现在各位面前: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

3、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

4、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依上事实,我想基于我的职业对事件作以分析。先说刘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从主观来讲,故意或过失都可能构成本罪。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5、的监控视频来看,刘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事件中,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排除精神病的可能)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对公交车司机冉某进行滋扰、辱骂、攻击!其虽然不愿意看到公交车发生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明显属于间接故意!因其间接故意的危险行为,导致公交车坠江,15人死亡!再说公交车司机冉某,律师同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冉某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冉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专业的工作人员,应该比刘某更应该意识到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与人厮打(

6、官方用词“厮打”,但“厮打”一说本人并不赞同,应该为还击防卫,但也不是正当防卫)会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引发事故灾难。冉某在明知还击防卫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还击刘某击打导致事件发生,因此其也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二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从主观上来讲,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7、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观点的律师认为冉某还击防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十五人死亡,即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三认为,冉某无罪。持此种观点的律师认为,即便冉某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专业人员,但其终归是人。在视频所显示刘某击打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人还击防卫是本能反应。其还击防卫虽然不合适,但法律不应该苛求一个人违反人的本能反应,不是所有人都具有超人的意念能够抑制人的本能反应。三种意见,我是那种意见?其实三种意见都是我的意见,但最能说服自己的

8、是第一种,谁让冉某在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上多了一个公交车司机的身份呢?!我们每个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最本能的人,但也是社会人,是有身份,有职责,有使命的人。如果冉某还活着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若被他聘为律师,那麽我将会持第二种甚至第三种意见为他辩护。因为这就是人做为人,作为社会人,作为一个职业人的责任与使命。如果冉某能履行好他的社会职责,第一时间停车,第二时间报警,公交车很大可能不会坠江!鲜活的案例就曾发生在我们身边。某个清晨,深圳的一辆公交车驶出了站台,一个戾气冲天的贱人!无赖!流氓!他要下车,司机不让!这贱人直接脚踹司机,司机晃了晃身子,操作车辆路边停车后,操起灭火器就把这贱人逼下了车(真希望司机

9、师父报了警)。两厢比较,冉某,你没做不到第一时间路边停车,谁让你来当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冰冷的法律分析犹如那十五具冰冷的尸体,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一次面对冰冷!鲁迅先生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现实),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生命)。”鲁迅先生还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谁的不幸,除刘某与冉某的13名亡者。有人说,他们是无辜者。可惜,公交坠江之前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制止刘某!相反,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某次乘坐公交车,上来一位大妈,因为投币不够与司机争吵起来,随时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坐在司机后边的一个大爷劝了劝这大妈,大妈说少管闲事!大爷来了句,我一个人坐着孤独

10、寂寞,你和司机吵还不如和我吵。就这样,成功转移了大妈的怒气,争吵在大妈一个人喋喋不休的骂声中平息了(还是希望司机路边停车开双闪后把报警把这大妈请下车,不能将一车人置于可能的危险之境地。)我想在我继续像狗叫之前,我还是继续进行冰冷的法律分析!毕竟活着的人不光需要感情慰藉,还需要金钱赔偿。但我更希望接下来以及刚才冰冷的分析能让贱人意识到自己是人,能让人意识到人不仅仅是人,还是社会人,是有身份的人,是有社会职业责任感的人!该说除刘某与冉某之外的13个人了。他们坐上了死亡之公交,是命也好运也罢,总归他们死了。他们死了,他们活着的亲人怎么办?他们的亲人除了悲痛之余,很多人应该开始维权!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

11、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黑车一般为黑车司机的运营者或司机本人,在本案中为公交车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13名无辜乘客,由于在该事件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其家属可以向涉事公交车运营公司主张相应的法律权益。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当然,涉事女乘客刘某其家属同样可以主张权益,但由于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

12、法律规定,其家属的权益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分析到此,公交车公司要对13名乘客进行赔偿。公交车公司赔偿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刘某进行追偿,刘某的遗产将会作为执行判决书义务的财产。至于,司机冉某会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则要看冉某是否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其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当然,冰冷的法律解释不应该是最终结果。在我看来,即便冉某不被认定为工亡,公交车公司也应该给予冉某家属赔偿或是补偿。冰冷的法律分析以及沉重的思考只希望每一个人做人,做好一个社会人,一个有身份的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黄褐色,湿,软塑可塑,含少量粉粒,稍有光泽,无摇振反应,干强度中等,分布于卵石层之上。稍密,该层有轻微摇震反应,干强度较差,部分地段接近与粉砂。部分地段分布,主要分布与砂卵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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