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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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 演变及特征,法律思想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精神统御力量或精神价值传承统系,法的起源,法产生的标志: 1、地区来划分国民 2、“公共权利”的设立 3、监狱、军队及 强制机关的出现 4、氏族名主选举制或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夏商,夏商代的法律思想:“天讨”,“天罚”,“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特征:一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讲德教;二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 夏商处于国家形式的早期,其法律必然具有质朴性,初始性;其法律又是统治者维护专制制度,巩固权力的工具,故带有随意性和隐秘性;而当时“王权神授”的观念也为法律蒙上神权法色彩。,西周时期,法律思想:西周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

2、天罚的神权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的神,而是天下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也是后世仁政理论和德主刑辅的宏观政策的直接渊源。 特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思想:春秋时期“礼崩乐坏” 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瓦解,随着宗法制的破坏,维护宗法制度的礼治思想也开始动摇。春秋时期发展了西周的“重德”传统,但对“天”则敬而远之,强调立法应顺应民心。在儒家、墨家、道家、法家中也有衍生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即“怀德”又要

3、“怀刑”,主张德主刑辅、以刑辅德。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重视“人治”,即指重视最高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 道家的法律思想:无为而治(全面否定仁义礼法,主张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追求超然物外),法家的法律思想:法治。法家之法治,主张将法律公之于天下,又设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止血的稳定. 墨家的法律思想:兼相爱,交相利,兼爱非攻。,秦代,秦代的法律思想: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专制思想。以及全国统一法律。 特征:轻罪重罚,律法网严密。极端专制、严刑峻法。,汉代,汉代的法

4、律思想:无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西汉时,后尊儒术取代了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实施无为而为而治是汉初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治“与民休息”的政策,恢复发展了汉初的经济。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言。,汉代,法律思想的特征是:法学思想倾向道家且吸收儒家的“仁义”,公平执法,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一统纪,明法度”,“三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根据形式的需要均进行过多次立法活动,

5、其中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法典有以下几部:三国时期的曹魏新律,西晋的晋律,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的全国法典,也是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法典之一。东晋及南朝宋均沿用晋律。,唐朝,法律思想:唐朝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儒家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了正统的法律思想核心。 特征: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立法要宽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强调执法严明,宋代,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第二个时期,在政治上,由以法律强化中

6、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传统商品经济的畸形。在思想上遂有由传统的“讳言财利”“向利益均重,利益相辅”思想的转变。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所谓“乾淳诸老既殆,学术之会总为朱陆二派,而水心龂龂其间,随称鼎足。,宋代,法律思想特征:法律思想的特征是:法学思想倾向道家且吸收儒家的“仁义”,公平执法,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一统纪,明法度”,“三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明代,明代的法律思想:“明刊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 。 明代法律思想特征: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明末清初,法律思想:清代的法律指导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特征:法律制度特点就是严格维护皇权专制,残酷镇压任何反叛行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道家的法律思想,法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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