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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汽车租赁公司的规章制度汽车租赁公司的规章制度1安全责 任 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 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 情 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L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 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 经 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规 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
2、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 条 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 确,责 任 分 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 舌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5、落 实 事 故 处 理 四不放 过 的 原 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6、机构及工作职责: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 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
3、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安全第二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2、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驾驶员的岗位职责(督促):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
4、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 从 指 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 觉 做 好 车 辆 三 清 例 保 工 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2、督 促 驾 驶 人 员 做 到 八 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
5、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 慎 驾 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租赁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1亶自装载危险品。4、不定期督促道路营运者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质量操作规程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1、督促道路营运者对交通主管
7、部门检直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车辆租赁安全管理制度:一、租赁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办事处)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二、租赁车辆须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条件为:1、车辆必须具
8、备牌照以及相关的所有证件,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2、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3、驾驶员须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4、经公司(办事处)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1、本公司(办事处)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我司人员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2、敦促驾驶员应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性能以及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3、敦促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
9、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汽车租赁公司的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
10、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
11、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 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 道路运输证.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木雕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
12、 行 审 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 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 关 手 续,缴 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 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
13、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道路
14、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安全、有 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
15、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 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 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 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艇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
16、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 罚 款,但最高不 超 过30000元。(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 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 职 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 xx年4月1日起施行。本 文 来 源:网 络 收 集 与 整 理,如 有 侵 权,请 联 系 作 者 删 除,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