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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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 何彩萍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规范。广义上的行政处罚法包含一切以此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行政处罚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行政处罚法是程序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系统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

2、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违法行为制裁性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 注意:处罚的两个根本点:1、相对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2、行政主体给予了制裁。责令赔偿受害人损失、责令限期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相关概念的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3、织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内蒙古对外来投资车辆的“不罚款、不扣车、不上学习班”-选择性执法外商在娱乐场所的消费不受检查?法定职权能否放弃?公权和私权的区别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处罚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处罚设定权法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不得越权或滥用权力,必须听取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实务中对公开误读和滥用的情形比较普遍。“公开”应如何体现?-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 生产假冒伪劣?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5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如罚缴分离、听证调查与主持分离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24条的理解?(不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要的一项,只处罚一次;如果还有其他的罚种,则可以分别处罚。对于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

6、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不同机关之间的处罚如何协调)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1、不处罚规则: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情节轻微者不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过时未罚者不处罚2、不重罚规则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悔改者不重罚;胁从者不重罚;立功者不重罚3、不再罚规则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与刑罚相折抵原则(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徒刑、罚款折抵罚金)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

7、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 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1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2 2)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3 3)按)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规定

8、,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4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 1日以上日以上15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5)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2、行为罚(1)行为罚亦称能力罚

9、,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2)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4、训诫罚(1)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2)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2、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

10、体制是一种多级复合立法体制(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

11、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1、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适用行为;2、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3、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幅度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适用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12、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

13、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运用(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

14、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二)行政处罚的适用1、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2)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3)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3、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1)不予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15、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2)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

16、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两项。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

17、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无论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查明违法事实、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简易程序(1)特征: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2)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一般程序(1)特征:适用范围广;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2)内容: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

18、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一般程序的复杂化,非独立程序)特征: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2、听证公开进行;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4、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听证程序的内容:听证权告知;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

19、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海关组织听证的,应当自受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听证应由行政机关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参加人包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

20、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21、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情形:(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1)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法定期限内,行

22、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为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其他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为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2)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的。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材料 :(1)申请执行书即强制执行申请书。加处罚款日期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满十五日后的第一日起算,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的前一日止。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

23、文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有证据,包括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一般指整个案卷的复印件。照片不能复印,应用原件。物证不便提供的,可用照片。复印件上应加盖校兑章。除送达回证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外,其余证据的取得时间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否则没有证明效力。(4)法定代表人身分证明书。写明代表人姓名、职务并加盖单位公章。(5)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单位)名称、住所,被委托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时间。(6)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7)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到期

24、债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四)合议制度:38条第2款的理解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相对人的程序权“温州下岗药店职工的案例”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一)移送程序的依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

25、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移送程序的要求(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2)移送决定被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的公安机关移送。(3)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移有管辖权的机关。(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三)异议解决行政执行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

26、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行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四)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且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节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

27、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类型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内容分为三种:1、申诫罚2、财产罚3、能力罚1、申诫罚 新新新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从使生产、经

28、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

29、缴纳应纳税款。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

30、期缴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151515日。第七十六日。第七十六日。第七十六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

31、情况,在办税场所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会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会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会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

32、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2、财产罚 新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

33、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 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

34、法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

35、规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围比较广,

36、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定在税务登记证

37、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2000元以上元以上2 2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3、能力罚 新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以及停止出口退税和限期改正、

38、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以及停止出口退税和停供发票等。停供发票等。 新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

39、生产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责令改正属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二、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一)主体(一

40、)主体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会公告的税务机构。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

41、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第

42、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2001年年4 4月月30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规定,20012001年年5 5月月1 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43、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二)一般程序(三)听证程序(一)简易程序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一)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一)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44、、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三)制作(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SWCF002SWCF002),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四)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四)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转征收部门据以征收,转征收部门据以征收,由税源管理部门归档。由税源管理部门归档。(二)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除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

45、序可以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税务管理相对人有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一)事前告知(一)事前告知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同时,对公民拟处以二千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同时,对公民拟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一万

46、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当事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转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转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二)作出决定(二)作出决定1 1、在告知期满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按拟处罚意见、在告知期满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按拟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2 2、当事人在告知期满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当事人在告知期满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进行认真核实。经核实,当事人提出人提出的陈述、申辩

47、意见及证据进行认真核实。经核实,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按拟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提出的意的意见不成立的,按拟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成立的,依据新的证据资料调整拟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见成立的,依据新的证据资料调整拟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三)送达执行(三)送达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并转征收部门据以征收入库;税务机关作出送达当事人执行,并转征收部门据以征收入库;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

48、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相关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归档。相关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三)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0000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不得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一)申请(一)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后三日内向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做好记录。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做好

49、记录。(二)审核(二)审核 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按下列事项对听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按下列事项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核:证申请进行审核: 1 1、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即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即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0000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 2、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即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即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送达后 3 3日内向税务

50、机关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消除后5 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日内,可以提出听证。 (三)受理(三)受理 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情况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经审核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经审核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

51、持人姓名及其他事项,在举行听证的地点、主持人姓名及其他事项,在举行听证的7 7日前日前送达当事人;同时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参加。听证应送达当事人;同时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参加。听证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1515日内举行。税务机关日内举行。税务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应当在听证的公开举行的听证,应当在听证的3 3日前向社会公告案日前向社会公告案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姓名、主持人的姓名、听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姓名、主持人的姓名、听证时间、地点。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证时间、地点。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

52、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行听证的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不予听不予听证通知书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四)举行听证(四)举行听证 听证开始听证开始, ,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的决定, ,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人员是否到场, ,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宣布

53、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听证过程中听证过程中, ,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 ,并出示事实证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据材料,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 ,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 ,发发表意见表意见, ,并就各自出

54、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调查人员发言, ,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 ,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辩论终结, ,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权利。 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的全部活动, ,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 ,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

55、听证主持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人和记录员签名后, ,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五)结果处理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处理意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SWCF007)上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查。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充分参考听证情况和听证处理意见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一)到银行缴纳罚款(一)到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

56、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定的银行。(二)当场收缴罚款(二)当场收缴罚款 :1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下的罚款的; 2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

57、收缴事后难以执行、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 3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58、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税务行政处罚一般要求主体合法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程序合法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程序意识的培养与加强告知程序送达程序行政处罚

59、流程图(一)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调调查查取取证证作作出出处处罚罚决决定定立立案案受受理理需听证告告知知申申辩辩权权合合议议听听证证送送达达执执行行结结案案流程流程不需听证阶段划分 1 1、立案阶段立案阶段(1 1)判断本部门是否有权限;()判断本部门是否有权限;(2 2)判断是否)判断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具体:具体:(1)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且需给予行政处罚;(2)确定本机关有权限及管辖权;(3)制作案例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4)报负责人审查批准,确定2名以上具体承办人员. 2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阶段: 具体:(1)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取证;(2)出示有

60、关证件;(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4)全面充分收集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5)制作各种笔录等法律文书;(6)写案件调查报告。3 3、审查决定阶段审查决定阶段具体:(1)合议,提出具体处罚意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所享有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4 4、送达执行阶段、送达执行阶段(1)向当事人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 回执;(2)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时限及机关;(3)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 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履

61、行的,可每日加处罚款额3%,并申请强制执 行。5 5、结案归档阶段结案归档阶段(1)制作结案报告(2)将案件材料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二)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适用条件:(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2)有法律依)有法律依据据;(;(3)使用较轻处罚。)使用较轻处罚。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

6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1)表明身份(2)现场调查(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4)告知申辩权(5)复核(6)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7)作出处罚决定(8)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9)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时限和 机关(10)结案(1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归档保管

63、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主持人确认听证参与人员及是否有回避申请,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制作听证笔录,交调查人员及当事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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