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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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工程质量法概述工程质量法概述工程质量法概述工程质量法概述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一、工程质量的概念 ( (一一) )工程质量的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工程质量的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 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量。工作质量是

2、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我们把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

3、的各个阶段作进一步分解,具体内容如我们把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各个阶段作进一步分解,具体内容如表表1 1所示。所示。 表表1 1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质量在各阶段的内涵合同环境下满足需要的主要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国家的发展规划或业主的需求决定工程建设成败与否的首要条件设计阶段 1功能、使用价值的满足度;2工程设计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艇社舍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概、预算的经济性;5设计进度的时间性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关键环节 施工阶段1功能、使月价值的实现程度;2工程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及社会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造价的控制状况;5施工进度的时

4、间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决定性环节 保修阶段保持或恢复原使用功能的能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重要环节 ( (二二) )工程质量的特点工程质量的特点 1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3 3对社会环境影对社会环境影响大响大 ( (三三) )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影响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影响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一一) )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 工程质量责任重大,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

5、因此无论是在工程质量责任重大,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均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均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大多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项目和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依据法律、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依据法律、

6、法规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市场准人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法规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市场准人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竣工验收许可证制度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制度、竣工验收许可证制度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的通常做法。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的通常做法。 ( (二二)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

7、括建设国政府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和有权采取的强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和有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规定。制性措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规定。 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质量条例质量条例中加以明确,中加以明确,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质量条例质量条例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系列重

8、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管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9、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第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第二,具有强制性,第三,具有综合性。具有强制性,第三,具有综合性。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 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今

10、后政府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今后政府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应把工作重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点放在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 ( (一一)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1 1法律法律建筑法建筑法 2 2行政法规一一行政法规一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3技术法规技术法规

11、 4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5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 ( (二二)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1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筑法建筑法具有最高的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律效力,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建筑法建筑法相抵触。相抵触。 2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

12、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权限范围内施行。 5 5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13、章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7 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14、裁决。 8 8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1)(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决; (2)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政府

15、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 (一一)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调整两种社会关系:纵向、横向调整两种社会关系:纵向、横向 1 1调整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16、单位、监理单调整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纵向的工程质量管理。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纵向的工程质量管理。 2 2调整建设工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调整建设工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计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等。这是横向的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等。这是横向的工程质量管理。 ( (

17、二二) )建设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的范围 1 1建筑活动建筑活动 建筑法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三部分;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三部分; 2 2建设工程建设工程 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中,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1)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

18、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 (2)(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3)(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

19、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4)(4)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美化和增加使用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美化和增加使用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 ( (三三)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 1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2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3 3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4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5 5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6 6设备材料供应商设备材料供应商 ( (四四) )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 1 1地域适用范

20、围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工程建设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来讲,不适用境外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活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来讲,不适用境外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 2 2时间效力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 (1)(1)自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生效。 (2)(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开始生效。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开始生效。 我国的法律规范不具我国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力,有溯及力,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21、第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一一)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

22、程肢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解发包 ( (二二)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三三) )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1 1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23、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四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主要内容为: 1 1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靠; 2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

24、准规范;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 3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 (五五) )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理 ( (六六)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5、;工程规划许可证; 2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 (七七)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 (八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26、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用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

27、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二二)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对工程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要求的最低标准。证

28、工程质量,满足对工程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要求的最低标准。 ( (三三)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 (四四)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一)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

29、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程 ( (二二)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 1转包转包 转包的最主要特点是转包人只从受转包方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施转包的最主要特点是转包人只从受转包方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工和管理。 2 2违法分包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在: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在: (1)(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2)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30、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上述行为均是上述行为均是建筑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明令禁止的。 ( (三三)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四四) )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

31、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减料 ( (五五)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六六)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行检测 ( (七七)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主要有以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

32、应履行保修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内容: 1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着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修着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台理使用年限;程的台理使用年限; (2)(2

3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5年:年: (3)(3)供热与供玲系统,为供热与供玲系统,为2 2个采暖期、供冷期;个采暖期、供冷期; (4)(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2年。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

34、范围。围。 2 2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最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最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一)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规定是相同的。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规定是相同的。 ( (二二)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

35、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三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一一)

36、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基本要求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基本要求 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 (二二)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 (三三)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

37、的要求(1)(1)有检验合格证明;有检验合格证明; (2(2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规定和标准;式符合规定和标准; (4)(4)设备有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附有线路图;设备有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附有线路图;(5)(5)实施生产许可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 (四四) )其他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得生产淘汰的产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其他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得生产淘汰的产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38、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 (一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我国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我国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的“ “三定三定” ”方案的规定,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铁路、方案的规定,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铁路、交通、

39、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业部门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 (二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单位。它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对人独立资格的

40、单位。它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有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监督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有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工具和设备。作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 (一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1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41、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1)贯彻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贯彻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则; (2)(2)指导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3)制定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考核审批和管理办法;制定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考核审批和管理办法; (4)(4)组织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等。组织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等。 2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42、基本职责 3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二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1 1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耳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耳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2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43、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 3 3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4 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

4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5 5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 6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15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

4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 1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四、

4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质量条例质量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否则,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47、门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报告。否则,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五、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 (一一) )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

48、关部门处理。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 (二二) )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 (三三) )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1)- (6) (1)- (6)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 P209-P218P209-P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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