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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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的立法背景全世界每年死于工伤和职业病全世界每年死于工伤和职业病130130万人万人全球每秒160人伤残,4000人需治疗平均每分钟死亡2.5人每天死亡3600人 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已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几乎在每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发言,工伤事故与职业病问题也是世界人权大会和其它一些国际组织攻击中国“忽视人权”的借口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江泽民 2002 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地位的地位p 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p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p 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p 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分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p立法目的

3、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p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单位安全责任人单位安全责任人 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 1 1、日常

4、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 2 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p工会的职责工会的职责 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政府的职责政府的职责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5、知识的宣传生产知识的宣传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术的推广应用。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

6、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 2、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必须资金的保证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后果承担责任。对由于后果承担责任。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

8、他生产经营单位: A 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 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3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安全培

9、训与资格认证1 1、 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和管理能力。2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任职: 3 3、关于生产经

10、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11、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六、建设项目“三

12、同时”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八、安全设施与设备1 1、 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13、,谁验收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设计- -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

14、收;验收合格后,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 2、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志。3 3、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应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应作好记录,

15、由有关人员签字。4 4、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具:生产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16、院批准后执行。5 5、淘汰制度:、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1 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2 2、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3、员工宿舍安全4、危险作业管理5、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十、劳动保护用品1 1、 生产经营

17、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则佩戴、使用。2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培训的经费。十一、安全检查1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

18、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十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 1 1、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 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19、协调。、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三、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1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人。2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20、责;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的责任1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组织抢救;2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十五、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劳动合同的规定1 1、 生产经

21、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A A: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B B: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任。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 1、知情权:、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从业人员有权

22、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 2、建议权:、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3、 批评、控告权:批评、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 4、拒绝违章权、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 5、停止作业权:、停止作业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23、应急措施后撤离作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业场所。6 6、索赔权:、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 1、 在作业过程中:在作业过程中: A 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 B:服从管理;:服从管理; C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

2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 2、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 3、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工会的职权1 1、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有权对建设项目的“ “三同时三同时” ”进行监督,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25、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3 3、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

26、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严格安全检查严格安全检查 处理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 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 2、不符

27、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通过。3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4 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三、不得收费和推销

28、指定产品的规定1 1、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验收,不得收取费用;2 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1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29、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定。3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30、经营和使用。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五、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1 1、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

31、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4 4、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

32、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六、相关部门的配合1 1、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2 2、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七、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八、对中介机

33、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资质条件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结果负责。九、举 报1 1、 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

34、签字并督促落实。2 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3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4 4、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对报

35、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十、新闻单位的义务及权利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1 1、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2 2、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第 五五 章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

36、查处理1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立应急救援体系。一、事 故 的 报 告 与 救 援政府的责任2 2、按规定上报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安安 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3 3、组织事故抢救:、组织事故抢

37、救:地方地方 政府和政府和 安安 监监 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条件。企 业 的 责 任1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A A、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8、;、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B B、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C C、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 2、 报告事故、组织抢救报告事故、组织抢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

39、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调查(一)、事故调查 1 1、遵循的原则:、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 2、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原因; 3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4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 5、对事

40、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事故处理(二)、事故处理 1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A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B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 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

41、涉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 3、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第六章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 1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通过的;2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42、以处理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给给予降级或者撤予降级或者撤职职构成犯罪的,依构成犯罪的,依构成犯罪的,依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照刑法有关规定照刑法有关规定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1 1、 要求被审查、验收

43、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的;2 2、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情节严重的,对直情节严重的,对直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分。分。由其上级机关或由其上级机关或由其上级机关或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者监察机关责令者监察机关责令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

44、退还改正,责令退还改正,责令退还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法律责任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法律责任1 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45、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4、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虚假证明1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 2、有前款违

46、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个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不依照

47、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金投入,致使生产经金投入,致使生产经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条件的。产条件的。产条件的。1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任;尚

48、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3、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所负的法律责任六、六、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面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1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2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49、负、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产事项的;4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50、作业的。上岗作业的。(二)、处罚(二)、处罚 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 1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51、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52、、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业标准的; 6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使

53、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二)、处罚(二)、处罚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3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二)、处罚(二)、处罚 1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4、或者予以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1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5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2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二)、处罚(二)、处罚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56、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包、出租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之一(一)、违法行为之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处罚(二)、处罚1 1、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57、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违法行为之二(三)、违法行为之二1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产管理协议;2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未在承

58、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管理职责;3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调、管理的。(四)、处罚(四)、处罚 1 1、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59、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处罚(二)、处罚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十二、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 1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60、显、保持畅通的出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工宿舍出口的。(二)、处罚(二)、处罚1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协议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61、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二)、处罚(二)、处罚 1 1、该协议无效;、该协议无效; 2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从业人员对违章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二)、处罚(二)、处罚1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62、处分;2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1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不立即组织抢救;2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3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处罚(二)、处罚1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63、;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 2、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政府及安监部门对事故报告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1 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处罚(二)、处罚1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2、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64、(一)、违法行为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条件。(二)、处罚(二)、处罚 1 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 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十八、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1 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2 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

65、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3 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4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九、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1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 2 2、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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