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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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保险条款的撰写保险单的填制案例分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出口:保险金额=CIF (1+投保加成率)投保加成率一般以CIF或CIP为基础加一成CIF=CFR/1(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CIF=CFR/(1-1.1R)进口:一般以进口:一般以CIF价为基础,不另外加成。价为基础,不另外加成。保险金额保险金额=CIF价价保险金额保险金额=FOB(1+平均运费率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平均保险费率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CFR/(1平均保险费率平均保险费率)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例题讲解例:大连某贸易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水果

2、,发票总金额为USD15000,加一成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7%和0.3%。请计算投保金额和保险费。例题讲解解:投保金额CIF价 (1+投保加成率)USD15000 (1+10%)USD16500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USD16500 (0.7%+0.3%)USD165课堂练习我国某公司对外出售商品一批,报价CIF London23500欧元,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7%,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问:在不影响收汇额的前提下,我方应报价多少?课堂练习解:投保金额CIF价 (1+投保加成率)23500 (1+10%)25850(欧元)保险费保险金额

3、保险费率258500.7%180.95 (欧元)CFR价CIF价保险费23500180.9523319.05 (欧元)保险条款的撰写以F组、E组和C组中的CFR和CPT等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订为:“保险由买方自理”(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订为:“保险由卖方自理”(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以CIF或CIP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保险金额、保险险别、适用保险条款等。例题讲解例:有一根据CIF条件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金额为USD27600

4、,保险要求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例题讲解CIF术语下,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条款: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 1981.保险单的填制合同条款/见教材119案例分析1、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

5、某进口商达成一项皮衣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 Hamburg,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衣的湿度降低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USD80000。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赔。因为该项损失造成的原因是由于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将湿度降低或包装不合格所造成的,属于发货人的过

6、失,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2)进口商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因为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装船之前已经存在,所以是卖方应承担的风险。案例分析2、我方按CIF New York 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案例分析进口商不可以向保险索赔。因为损失的原因不是罢工所导致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赔。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以CFR shanghai 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

7、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该公司通知承运人货物改卸黄埔港。在货物由黄埔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问:(1)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2)如海轮正常于6月1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则保险责任于何日中止?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货物发生了非正常运输中的转运,保险责任自转运起终止。(2)保险责任于8月2日终止。案例分析某年6月6日,提单持有人某进口公司就其从乌克兰进口的2161捆,计9964.139吨螺纹钢,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代理人代为保险人签发了日期为5

8、月29日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载明: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加短量险,保险责任起讫为“仓至仓”责任,开航日期为5月29日。6月26日,进口公司据其通过银行转账向保险代理交付3593.54元保费。7月15日,进口公司投保货物在海口港卸船,经理货公司理货和商检局检验,货物短少41捆,短少量重量184.29吨,货损金额为USD52659.214.8月7日,进口公司将有关单证及权益转让证书等全套索赔单证交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则以保单倒签为由拒赔。案例分析“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行为及合同为无效。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仅是保单时间上的倒签,不属于合同无效的范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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