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规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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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讲座合同法讲座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华国庆教授华国庆教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l一是将合同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一是将合同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l二是将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结婚、离婚及收养等合同排二是将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结婚、离婚及收养

2、等合同排除在外。除在外。l第三,合同法不仅适用本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第三,合同法不仅适用本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 ,也也适用于无名合同(包括纯无名合同、准混合同和混合适用于无名合同(包括纯无名合同、准混合同和混合合同)。合同)。l第四,对物权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未作规定。第四,对物权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未作规定。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l1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l 2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l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12条规定: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

3、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1 1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

4、合同欠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定”。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l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具备合同主要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二是合同上是否有当事人双方的签章。条款;二是合同上是否有当事人双方的签章。签章往往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加盖印章;签章往往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加盖印章;二是双方签

5、字;三是一方加盖印章,另一方签二是双方签字;三是一方加盖印章,另一方签字。字。 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成立的步骤(程序)l(一)要约(一)要约l1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的概念和要件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14条规定,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6、 l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l(1 1)要约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要约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l(2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l(3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发出 l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并不是绝对的。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并不是绝对的。 l(4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悬赏广告悬赏广告l案例:一商场为了促销,在其商场内发布一则案例:一商场为了促销,在其商场内发布一则告示:短一罚十,假一罚十。某甲该在商场购告示:短一罚十,假一罚

7、十。某甲该在商场购物后发现有假,于是要求商场兑现其承诺。而物后发现有假,于是要求商场兑现其承诺。而商场则主张按照消法商场则主张按照消法4949条规定处理。问题是条规定处理。问题是: :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3 3条规定:条规定:“悬赏人以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要约邀请l

8、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515条规定,条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l(1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l(2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l(3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确定l(4 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5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9、标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商品房宣传广告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3 3条规定: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关设

10、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3、要约的法律效力l要约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约对要约人的要约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亦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即产生效力,要约人约束力。亦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即产生效力,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变更和扩张。 二是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亦即受要二是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亦即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取

11、得了承诺的权利或资格。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或资格。 l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实践中还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实践中还应区分口头和书面要约。(应区分口头和书面要约。(1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相反,如果受要约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相反,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就失去了效力。(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就失去了效力。(2 2)以书)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

12、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期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l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13、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l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818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19条规定,一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条规定,一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那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二是要约人以其期限,那么在承诺期限

14、内不得撤销要约;二是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三是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三是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则不可撤销要约。4、要约失效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0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以下几种:l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l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l第三,

15、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l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承诺l1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概念和要件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1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l(1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l(2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

16、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l(3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l(4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l(

17、1 1)承诺迟延)承诺迟延l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合合同法同法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l(2 2)承诺撤回)承诺撤回l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727条规定,条规定,“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18、知到达要约人之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333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三、缔约过失责任l【案例案例】消费者商场购物损失索赔消费者商场购物损失索赔l(一)缔约过失责任之概念与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之概念与构成要件l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19、,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l1 1、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l2 2、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缔约过失、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缔约过失l3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2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主要有:l1 1、恶意磋商、恶意磋商l2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20、况提供虚假情况l3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l4 4、其他有关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他有关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l关于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一般认为是指关于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一般认为是指直接损失:直接损失:l(1 1)缔约费用;)缔约费用;l(2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l(3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l至于间接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至于间接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产生的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有不同看法会产生的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有不同

21、看法。第二部分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l案例借款少一个零,如何处理?案例借款少一个零,如何处理?l一、合同的条款一、合同的条款 l1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l2 2、标的、标的l3 3、质量和数量、质量和数量l4 4、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l5 5、履行期限、履行期限l6 6、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和方式l7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l8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形式l(一)口头形式(一)口头形式l(二)书面形式(二)书面形式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1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

22、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1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包括:(的情形包括:(1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2 2)当)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636条规定: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

23、已经履行主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l(三)推定形式(三)推定形式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2 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格式条款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

24、393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重复使用而而预先拟定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并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条款。”l格式条款不同于标准合同格式条款不同于标准合同(一)格式条款订立的要求l关于格式条款的订立,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订立,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939条第款条第款规定:规定:l1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l2 2、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6 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

25、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采取合理的方式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二)格式条款的无效l1 1、具有、具有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252条规定情形的条规定情形的l2 2、具有、具有合同法

26、合同法第第5353条规定情形的条规定情形的l3 3、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l5 5、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10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三)格式条款理解争议的解决l1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l2 2、对条款制订者作不利的解释;、对条款制订者作不利的解

27、释;l3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四、免责条款l合同的免责条款,又称预先免责条款,是指当合同的免责条款,又称预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l在我国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353条规定以下两种免责条条规定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款无效:l(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l(二)因(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的效力l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l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28、但已经成立的合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后,根据其是否同并不一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后,根据其是否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可能产生生效的后果,也可能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可能产生生效的后果,也可能产生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后果。产生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后果。l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l(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l(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l(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l(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

29、同(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同l(五)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五)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l(六)法律后果不同(六)法律后果不同二、合同的生效要件l一般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l(一)缔约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一)缔约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l(二)意思表示真实(二)意思表示真实l(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l特殊生效要件:特殊生效要件: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444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这是合同生效的特殊要

30、件。这是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8 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

31、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l(一)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l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的规定,有以下几种:l、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

32、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的。l、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获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获第三人利益的。l、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l、损害公共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l 5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l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已经成立的,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要由已经成立的,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在未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在未撤销之前合

33、同有效,当事人必须依约定履行义务。()可撤销合同也可通过当事人必须依约定履行义务。()可撤销合同也可通过变更而有效。这体现了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变更而有效。这体现了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45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下原因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下原因撤销或变更合同:、欺诈、胁迫撤销或变更合同:、欺诈、胁迫 ;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 .l依依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55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消灭:l(1 1)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l

34、(2 2)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三)效力待定的合同l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使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使得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一定期间内因有权人的得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一定期间内因有权人的追认而有效,或因拒绝追认而无效。追认而有效,或因拒绝追认而无效。l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l2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12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

35、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l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13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l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制被代

36、理人承担的代理。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l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l1 1、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之事由(权利外观)之事由(权利外观)l实践中,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实践中,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第一,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加以考量:第一,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第二,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第行为;第二,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

37、作用;第三,特定的场所;第四,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第五,三,特定的场所;第四,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第五,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其有代理权的根据。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其有代理权的根据。l2 2、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l3 3、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形l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并未对

38、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与该他人为交易。(2 2)被代理人将由证明代理权之存)被代理人将由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与该他人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与该他人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意图。(3 3)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因代理证书的授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因代理证书的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4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

39、代)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以致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以致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5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表态。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表态。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1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

40、同有效。l无权处分合同具有以下特点:(无权处分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1)无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设定抵押等行为。(赠与、设定抵押等行为。(2 2)此种合同的效)此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后经权利人的追认而有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后经权利人的追认而有效,或是无权处分人取得了权利而有效,反之,合或是无权处分人取得了权利而有效,反之,合同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同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4、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l(1 1)返

41、还财产)返还财产l(2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l(3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l(4 4)追缴财产)追缴财产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l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l 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将合同解除明确规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将合同解除明确规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未对合同解除作出概括的解释。所谓合同的解除,之一,但未对合同解除作出概括的解释。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l合同解除具有如

42、下四个特征: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l(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l(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l(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l(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l 二、合同解除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二、合同解除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l(一)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一)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l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l1 1、从发生原因上,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发生原因上

43、,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应受到否认且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应受到否认且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l2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干预。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干预。l3 3、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合同

44、解除则可以、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合同解除则可以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解决。l4 4、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合同解除并不一定、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合同解除并不一定发生朔及既往的效力。发生朔及既往的效力。l另外,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当事人如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另外,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当事人如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l两者区别:两者区别:l1 1、发生原因不

45、同、发生原因不同l合同解除既可能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可能基于当事人合同解除既可能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可能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后者只能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约定的原因,而后者只能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l2 2、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l合同解除制度仅适用于完全有效成立的合同;而后者主要合同解除制度仅适用于完全有效成立的合同;而后者主要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l3 3、程序不同。是否解除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程序不同。是否解除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予干涉;合同撤销必须要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予干涉;合同撤销必须要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l4

46、 4、效力不同。如前所述,合同撤销溯及既往;而合同解、效力不同。如前所述,合同撤销溯及既往;而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是否溯及的消灭,则不能一概而论。除后合同关系是否溯及的消灭,则不能一概而论。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l依我国合同法第93条2款和第94条规定,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l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权由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享有,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具体依合同的约定内容而定。l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违约,解除权自然由非违约方享有,违约方不得享有解除权,否则违约方可能会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此势必与设立合同

47、解除制度的宗旨相违背;另一种是客观事件即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均可行使解除权。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l(一)约定解除的条件l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l(二)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条件下的单方解除)l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l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l2、因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l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l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l5、法律规定的其

48、他解除情形五、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五、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l(一)单方解除的程序l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l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形成权(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l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在民诉法上叫作提起确认之诉。提起确认之诉。l(二)

49、合意解除的程序l由于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所以其程序要适用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的规则。l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l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l(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范围l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給付物时,因返还该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返还债务人

50、的給付物前,对給付物的保管费,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但不包括包括履行利益但不包括包括履行利益 。l(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l一般而言,解除合同一方不得主张违约金。一般而言,解除合同一方不得主张违约金。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l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l合同法第 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l1. 赠与合同是一种依双方法律行为而成立的合同l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l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l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

51、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l4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l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是赠与人的义务。l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l(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l (二)瑕疵担保义务l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无偿性)。但有如下两种例外:l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

52、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l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l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三. . 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终止l(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l(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l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l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l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l(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

53、致使赠与人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l(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l3.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l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区别销区别l(1)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即使赠与人已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也可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l(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

54、恩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中的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问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以及问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以及如何撤销?如何撤销?l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l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l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

55、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l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公证法规定:l一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l二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l三是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受赠人的行为属于前述法定撤销情形之一并要求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可以先到公证处申请撤销赠与合同的公证书,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公证赠与合同,收回房产;l四是受赠人不具有前述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对公证的赠与

56、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亦即无权撤销。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l一、一、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l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调整的商品房专指房地产开发企调整的商品房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的房屋,业建造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的房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专指狭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专指狭义的。义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l(一)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一)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与买受人订立商

57、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以认定有效。l(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三、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5条规定: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商品房销售管

58、理办法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l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有下列情况的,房来看,有下列情况的,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l1 1、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况下的合同解

59、除l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60、人。屋出卖给第三人。2、商品房欺诈情况下的合同解除l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61、抵押的事实;(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商品房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情况下的合同解除l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持。l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

62、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4、商品房面积差比绝对值超出情况下的合同解除l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

63、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按照合同(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

64、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

65、受人。5、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情况下的合同解除l第十五条根据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

66、解除权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权消灭。l6 6、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下的、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l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有权登

67、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予支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l(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及其特点l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7107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8、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7107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7107条的规定,在一般违约场合,采取条的规定,在一般违约场合,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亦即,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过错为构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亦即,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法律特别规定采用过错责任的,才采用过错责成要件。在法律特别规定

69、采用过错责任的,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任原则。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品房买卖合同

70、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用之日起90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90日。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形态l1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l预期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满预期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之前。l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l(1 1)预期拒绝履行;)预期拒绝履行;l(2 2)预期不能履行。)预期不能履行。2、实

71、际违约l(1 1)不履行)不履行l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l(2 2)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l第一,迟延履行第一,迟延履行l第二,瑕疵履行第二,瑕疵履行 l就出卖方而言,瑕疵履行主要包括:一是房屋就出卖方而言,瑕疵履行主要包括:一是房屋质量的瑕疵履行;二是房屋面积瑕疵履行。质量的瑕疵履行;二是房屋面积瑕疵履行。l(3 3)其它违约行为)其它违约行为(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l1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l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不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抗力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据不可抗力的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人的责任。l2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l1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l一是全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一是全钱债务的继续履行l二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二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l2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l3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l4 4、违约金、违约金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73、解释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公司法讲座l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概述公司一般概述l一、公司的内涵一、

74、公司的内涵l公司是指由股东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指由股东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l根据上述公司的定义,我们可将公司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根据上述公司的定义,我们可将公司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个方面:l1 1、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公司必须依法成立l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法律人格的社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故法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成立。公司依法成立会组织,故法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成立。公司依法成立具有以下三层含义:具有以下三层含义:l(1 1)符合法定的公司类型)符合法定的公司类型l(2 2)符合法定的实质性条件)符合

75、法定的实质性条件l(3 3)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件)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件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l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5 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公司是企业法人l(1 1)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型态)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型态l(2 2)公司一经合法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一经合法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l公司作为法人,最为主要的是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

76、担民事公司作为法人,最为主要的是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l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人格主体。其中,股东对公司负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人格主体。其中,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l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l第第2020条规定:条规定: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其

77、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的种类l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的种类。l 1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式为标准的分类l(1)

78、 (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2)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l(3) (3) 无限公司无限公司 l(4) (4)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l(1) (1) 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l(2) (2)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信誉作为信

79、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限公司。l (3) (3) 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指同时以公司资本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l(1) (1) 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l (2) (2) 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规定,公司

80、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三、公司法人财产权l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财产权。l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处分的权利。l公司法人财产包括:公司法人财产包括:l一是股东的出资;一是股东的出资;l二是公司成立后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二是公司成立后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 四、公司资本制度l(一)降低了公

81、司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降低了公司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l本次公司法的修改(第本次公司法的修改(第2626条、条、8181条),一是对有限公司不条),一是对有限公司不分行业,注册资本一律为人民币三万元;二是将股份有限分行业,注册资本一律为人民币三万元;二是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l(二)对法定资本制作了修改(二)对法定资本制作了修改l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82、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l二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二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投资

83、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三)扩大了股东出资财产的范围l第第2727条规定条规定: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产除外。l(四)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四)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l本次公司法修订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本次公司法修订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84、不得低于有限责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0%。 (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l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公司法建立的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公司法建立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且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且相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l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l股东会股东会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监事l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l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一)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l1 1、放宽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放宽了股东会临

85、时会议的召开条件l修改后公司法第修改后公司法第4040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l第第101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86、时;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作了调整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3838条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条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第(第3838条所列条所列1010项重大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项重大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87、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盖章。l需说明的是,这种决议方式仅仅适用于有限公需说明的是,这种决议方式仅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司。l3 3、董事长、副董事长无法召集、主持会议时、董事长、副董事长无法召集、主持会议时的召集人的确定方式的召集人的确定方式l修改后公司法第修改后公司法第48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

88、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l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02102条就股份公司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条就股份公司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二)增加了监事会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l修改后公司法第修改后公司法第52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

89、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90、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18118条、第条、第119119条也就股份公司作出了同条也就股份公司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样的规定。(三)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规定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23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指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指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简单地说,就是与公司及公

91、司股东无任何事,简单地说,就是与公司及公司股东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具体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利害关系的董事,具体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四)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l修改后公司法第修改后公司法第148148条规定: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l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扩大,亦

92、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扩大,亦即将经理扩大至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将经理扩大至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产。(五)排除了公司拥有本公司股份时的表决权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04104条中规定:条中规定: 股东出席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l“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属于一属于一项增加规定。项增加规定。(六)规定了

93、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决议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22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之二以上通过。(七)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l1 1、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其中、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其中主要增加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权)主要增加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权) l修改后的公司法修改

94、后的公司法34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06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95、者监事人数相同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l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可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新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可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新法第法第7575条)条)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575条规定: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

96、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

9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2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98、,前述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99、定的股东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增加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制度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2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100、政法规的无效。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

101、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6、增加了股东的质询权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98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l第第151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条规定:股

102、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l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7、增加了股东的提案权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03103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有公

103、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

104、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8、股东要求公司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权l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17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二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l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l( (一一)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l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l. l.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l2 2股东出

105、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l3.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l4.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机构l 5. 5. 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ll. l. 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 2. 2. 股东缴纳出资股东缴纳出资l3. 3. 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l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定价额

106、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l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l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三) 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ll. l. 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l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l2. 2. 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权l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0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l( (一一) ) 股东会股东会l1. 1.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l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2) 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报酬事项;(3)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4) 审议批准

108、监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或者监事的报告;(5)(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案;(6)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7) 对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决议;(9)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项作出决议;(10) (10) 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11)(11)公司

10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l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章。2. 2. 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的形式l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l l10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 13 3以上的董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监

110、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 3. 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的召开l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职务的,由半数

111、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 11010以上表决权的股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l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112、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 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的决议l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l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股东会会议作

113、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 23 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 董事会l1. 1.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组成l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 ),其成员为,其成员为3 3人至人至1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114、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l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3年。董事任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115、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行董事职务。2. 2.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l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1) 召集股东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2)执行股东会的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议;(3) (3)

116、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4) 制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5) 制订公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6) 制订公司增加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7) 制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9) 决定聘任或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

117、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项;(10)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1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规定的其他职权。3. 3. 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的召开l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l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118、序,除公司法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l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 5. 经理经理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者解聘。l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1) 主持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

119、)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3) 拟订公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度;(5)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6) 提请聘任或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7) 决定聘任或者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员;(8)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

120、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三) 监事会l1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组成l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3 3 3人。股东人数较少人。股东人数较少人。股东人数较少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 l l l至至至至2 2 2 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名监事,不设立监事名监事,不设

121、立监事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 l l l3 3 3 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会中

122、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 l 监事会设主席监事会设主席监事会设主席监事会设主席1 1 1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召集和主持监事

123、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l l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3 3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年。

124、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进,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进,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进,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进,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125、事职务。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 监事会的职权l(1) (1) 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2)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罢免的建议;(3)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行为损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

126、不履行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议;(5)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6) 依照依照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 (7) 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的决议l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 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公

127、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l( (一一)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l(1)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

128、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l(2)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l(3)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l(4)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

129、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l(5)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l ( (一一) )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l ( (二二)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l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130、知之日起满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视为同意转让。l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

131、使优先购买权。例行使优先购买权。l(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l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l( (一一) )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l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 (1) 公司公司连续连续5 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5年连续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盈利,并

132、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二)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l 1. 1. 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l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其所要求的价格不应过高,而应当是合理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其所要求

133、的价格不应过高,而应当是合理的价格,这样才能既满足股东的要求,保护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的价格,这样才能既满足股东的要求,保护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l 2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既有可能影响请求收购的股东的权益,又可能但如果协商不成,既有可能影响请求收购的股东的权益,又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

134、通过之日起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第三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l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l( (一一)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l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者募集设立的方式。l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全部股份而设立

135、公司。l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l1.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l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 2人以上人以上200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l2.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l公司法

136、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高规定的,从其规定。l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

137、起之日起2 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l3.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l4.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经创立大会通过l5.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l 6. 6. 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l 1. 1.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138、限公司的程序l (1) (1)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l (2) (2) 缴纳出资缴纳出资l (3) (3)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l (4) (4) 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l 2. 2.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l(1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l(2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l(3 3)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创立大会l

139、(4 4)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l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l(2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带责任;l(3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

140、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l一、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l1. 1.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l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 l2. 2.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l3. 3. 股东大会的形式股东大会的形式l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股东大会两种。东大会两种。l4. 4.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5. 股东大会的决议l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41、。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23 3以上通过。以上通过。(二) 董事会、经理l l. l. 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l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会负责。l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 5人至人至19

142、19人。董事会成员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得超过3 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末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满末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于法定人数

143、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2.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l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包括: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包括:(1) (1)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4) 制订公司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44、决算方案;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5) 制订公司的利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7) 制订公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8) 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9) 决定聘任或者解骋决定聘任或者解骋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145、人及其报酬事项;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11)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其他职权。3. 3. 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的召开l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146、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同推举1 1名董事履行职务。名董事履行职务。l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 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议召开10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l/10l/10以上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权的股东、1/3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147、当自接到提议后1010日内,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4. 4. 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l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 l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14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 5. 经理经理l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公司董事会可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l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酬的情况。 (三) 监事会l1.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组成l2.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l3.3.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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