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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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主要内容主要内容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CCAR-135部总体介绍CCAR-135部条款介绍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制定的依据和参考资料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l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l相关的欧美航空法规l制定的原则l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结合l保持版本的国际通用性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与CCAR-121部的联系和区别l构成我国航空运行管理规章体系的一部分l使用范围的区别l规章要求的区别CCAR-135部总体介绍 共12章,5个附件:A章 总则B章 飞行运行C章 航空器与设备D章 目视/仪表规则的运行限制和天气要求E章 飞行机组成员

2、合格要求F章 机组成员飞行时间的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G章 机组考试要求H章 训练CCAR-135部总体介绍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J章 航空器维修K章 法律责任L章 附则附件A 定义附件B 载客数超过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附件C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件D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件E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CCAR-135部条款介绍A章 总则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

3、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输飞行: (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第条 适用范围(续)(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第条 适用范围(续) (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

4、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 第条 适用范围(续)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第条 适用范围(续)(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

5、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条 适用范围(续)(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条:定义及合格申办程序,主要与局方有关。第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

6、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 运行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组织实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 维修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 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 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

7、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c) 担任本规则第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持有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持有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2) 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 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a)、(b)、(c)款规定的经历要求的人员,只要局方认为该人员胜任此项工作。 B章 飞行运行 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上携带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以记录机械不正常情况及修复或者延期修复的情况。 (b) 对于驾驶员在飞行

8、时间内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机长应当确保将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每次飞行前,机长应当对上次飞行结束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的每项机械不正常情况的当前状态作出判定。 (c) 每个对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旋翼或者设备方面的故障或者失效采取修复或者延期修复措施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中相应的维修要求将所采取的措施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在航空器上保存本条要求的、供相关人员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程序,并且在本规则第条要求的手册中包含这一程序。 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a) 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

9、的实际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善。 (b) 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航空器在出现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预计着陆机场: (1) 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 除飞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第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适航检查 除非机长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了所要求的维修工作,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否则不得开始飞行。对于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由机长进行飞行前检查的情况,应当在本规则第条要求的手册中明确,并在训练大纲中

10、增加相应的培训要求。 C章航空器与设备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和设备的要求。本章的要求是CCAR-91部的航空器和设备要求的补充要求,但是,本规则不要求重复安装所要求的任何设备一般要求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及其设备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适用要求。 除本规则第条规定的情况外,要求在航空器上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且处于可工作状态,否则不得按照本规则运行该航空器。按照CCAR-91部第条规定需安装的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应当满足CTSO-74C(C模式)或者CTSO-C112(S模式)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 航空器验证试飞 对于涡喷飞机或者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

11、序要求在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如果该航空器或者相同制造和类似设计的航空器先前未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运行,则除了该航空器的审定试飞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至少实施局方可以接受的25小时验证试飞,包括:l如果批准进行夜间飞行,至少5小时夜航时间; l如果批准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天气条件下至少5次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l进入一定数量的局方确定的有代表性的航路和机场。 航空器验证试飞(续)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验证试飞的航空器上载运旅客,但可以载运那些实施试飞所必需的人员以及局方指定的观察试飞的人员。可以在验证试飞的同时实施驾驶员训

12、练飞行。 对于本条(a)款,如果经过下列改装,则不认为航空器具有类似设计: l所安装的动力装置与航空器合格审定时所装的动力装置型号不具相似性; l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改装影响了飞行特性。 如果局方认为存在特殊情况,无需完全符合本条的要求,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对本条的偏离。 要求双套操纵系统对于在运行中要求两名驾驶员操作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使用的双套操纵装置。但是,对于型号审定只要求一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可以使用转移驾驶盘替代两套驾驶盘。 J章航空器维修总则本章在CCAR-91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维修要求,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 l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

13、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维修要求。 l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满足下述要求:l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实施或者安排实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l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本规则第条要求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 总则(续)对于单发实施载客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条规定的附加维修要求;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进行航空器维修; 对于任何航空

14、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 l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合格证持有人对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和部件,承担适航性责任,并使其航空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维修。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程序完成下列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l每次飞行前按照本规则第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本规则第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完成或者安排完成所有维修任

15、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l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排故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如该型航空器有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偏离清单(CDL),应当符合这些清单规定的要求; l完成运行指令、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l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l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进行委托,但对其航空器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主管负责的,落实其维修责任和保证航空器适航性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

16、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务)工作。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维修系统应当包括一个至少获得CCAR-145部有关航空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这个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维修系统的要求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工程技术系统来负责制定本规则第条要求的检查大纲或者第条要求的维修方案,并提出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 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维修计划系统来来根据本条(a)款所述工程技术系统制定的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来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证航空器运行和维修中必要的器材供应,并统计航空器及其部

17、件的使用状况使其达到合理使用。这个计划系统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维修系统的要求(续)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质量部门来监督其维修系统人员责任和各项工作程序的落实,并具有以下职能: l对维修系统使用的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 l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 l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 维修系统的要求(续)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建立一个培训管理系统,来保证维修系统的人员、协议维修单位中代表维修系统行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维修系统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经过足够的培训,并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和所承担的职责。 如使用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18、,其维修人员资格可以仅满足CCAR-145部的要求;如不使用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则其实施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专业和机型类别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维修放行人员还应当经过质量部门主管对其进行资格评估和书面授权。 维修系统的要求(续)对于在边远地区和地点运行的旋翼机,在没有其他合格人员时,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局方可以批准由一名驾驶员实施必需的检查程序: l该驾驶员由合格证持有人雇佣; l能以让局方满意的程度表明,每个被批准实施必需检查的驾驶员得到了合适的训练和资格审定; l该必需的检查是机械原因所引起的,而不是合格证持

19、有人的维修方案的组成部分; l每个项目在每次飞行之后应当得到由本条(e)款规定的合格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的检查; l作为飞行操纵系统的组成部分的每个工作项目,应当在批准该航空器重新投入运行前对其进行试飞检查。 对于规模较小的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可以对本条(a)至(d)款要求的偏离。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条(d)款要求的培训制订培训大纲,其中应当至少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局方的批准。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应当由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但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管

20、理部门应当对其培训进行监督,并确保能满足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大纲的要求。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续)维修系统应当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并保证现行有效。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l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l按照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l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l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l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术档案应当在人员离开合格证持有人后至少保存2年。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制定阐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实施规范性管理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维修

21、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航空器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续)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l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维修系统的总体状况及政策、维修主管签署的符合性声明、对本手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l维修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其中至少包括组织机构图及其必要说明、厂房设施图及其必要的说明(包括基地以外的航线维修和一般勤务设施);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续)l人员和职责说明:其中至少包括维修主管、本规则第条(c)款要求的质量部门主管的名单和技术经历;维修系统中各部门、人员及其包含的CCAR-

22、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或者协议维修单位的职责说明;维修放行人员清单及其授权的放行范围; l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制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l维修计划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航空器使用和维修计划、选择和安排实施一般勤务工作和维修工作、器材供应、统计和监控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航空器放行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l协议维修:其中至少包括协议维修单位说明、协议委托工作范围、协调方式和对协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续)l质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监督维修系统人员责任和各项工作程序的落实的方法和程序,维修系统使

23、用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的方法和程序、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的要求和程序; l人员培训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培训要求、计划、实施、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l有关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工作程序清单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l符合性说明。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经局方批准部分的任何变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生效前的30天向局方申请批准,只有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才能变更。 航空器检查大纲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运营的超过一架的任何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座的航空器编制航空器检查大纲,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航空器检查

24、大纲应当依据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编写,并列明适用该大纲的航空器注册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适用的航空器检查大纲维修每架航空器。 航空器检查大纲(续)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l实施航空器检查(包括必要的测试)的说明和标准,应当具体到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包括应急设备)应当检查的部件和区域; l实施上述航空器检查工作的计划,并应当以使用时间、日历时间、使用循环或者其组合的方式表述; l记录检查发现缺陷、改正缺陷或者保留缺陷的说明和程序,包括使用的表格和记录存放。l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分析和监督航空器检查大纲的有效性,并修订其存在的缺陷,航空器检查大纲的任何修订应当

25、获得局方的批准。当局方认为现行的航空器检查大纲需要修改以保证航空器维修的充分性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接到局方的修改通知后按照局方的要求修改。 航空器维修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所营运的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空器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造商建议的维修方案为基础。这些维修建议的结构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重新调整,以更好地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特定维修方案的执行和控制。 航空器维修方案(续)对于没有局方批准

26、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的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逻辑决断方法和过程制订初始维修方案。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维修方案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反映出航空器使用特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最新建议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修订的评估、改装的状况以及局方的强制性要求。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航空器维修方案(续) 维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l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l载重平衡控制; l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l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l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l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l必检项目

27、; l维修资料的使用。 航空器维修方案(续)当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航空器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 当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在合理的不可以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内,并向局方报告。 附加维修要求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载客运行中使用的每架单台发动机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下列项目之一纳入其航空器检查大纲

28、或者维修方案: l制造厂家建议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滑油分析(如适用); l经局方批准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以100小时间隔或者制造厂家建议的间隔(取两者中较小者)进行的滑油油样分析。 l在其发动机维修记录中记录并保存上述要求监控的记录,包括每次试验的结果、建议和相应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要求的检查工作。 修理和改装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如果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CCAR-21部第条的规定申请更改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

29、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实施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维修记录维修记录的种类l表明满足放行条件的所有记录l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旋翼总使用时间; l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l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l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l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l

30、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和重要修理的情况。 维修记录(续)维修记录的保存期限l放行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2年;l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上一次翻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l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时维修记录应当随同航空器转移。 维修记录(续)合格证持有人将航空器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6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当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6个月,所有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都应当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

31、副本。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 飞行记录本功能:记录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并用于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格式应当为局方所接受,有足够的复页,应当包括航空器运行信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和安全运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航空器放行等内容。 飞行记录本(续)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航空器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

32、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及填写、使用和保存要求。 航空器放行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放行条件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航空器放行。 航空器放行的条件如下: l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 l由CCAR-145部批准维修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已按照CCAR-145部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 l没有任何已知的航空器不适航状况; l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航空器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航空器放行(续)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

33、,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飞行。 对于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如航空器放行结合CCAR-145部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则无需重复签署。 合格证持有人没有将飞行前检查规定为航线维修要求的,机长应当按照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完成要求的检查。 航空器的适航检查投入使用前首次适航检查适航年检局方不定期抽查认真整改发现问题,并按规定交纳费用使用困难报告-运行类需报告的情况:l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l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l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或者部件

34、损坏的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l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通的航空器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l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l螺旋桨顺桨系统失效或者在飞行中该系统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l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者渗漏;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类(续)l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l导致航空器在地面运动中刹车力丧失的任何刹车系统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l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l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离系统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

35、、旅客应急撤离灯光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l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者飞行操纵系统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l需要进行重要修理的航空器结构损伤; l超出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局方可以接受的结构裂纹、永久损伤或者腐蚀; l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类(续)报告时限要求:事发24小时内,并至少保存30天,以务局方核查。报告内容:l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旋翼的序号; l航空器登记号; l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l发生或者发现的日期和地点; l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发生阶段; l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

36、质; l适用的ATA章节; l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或者循环; l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厂家、件号、名称、序号和部位; l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l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与型号设计有关的可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检测后使用的时间。 使用困难报告-结构类需报告的情况:l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导致要求更换有关的零部件; l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因超出制造厂家规定的允许损伤的限度导致要求修理或者打磨; l在复合材料结构中,制造厂家指定作为主要结构或者关键结构件的腐蚀、裂纹、或者开裂; l根据制造厂家维修手册之外的经批准资料的

37、修理情况; l其他航空器结构中已经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使用困难报告-结构类(续)报告时限要求:事发24小时内,并至少保存30天,以务局方核查(部分内容可补报)。报告内容:l航空器制造厂家、型号、批号和登记号; l合格证持有人名称; l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时间; l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运行阶段; l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称、状况和位置; l适用的ATA章节名称; l航空器总使用循环(如适用)和总使用时间; l其他对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蚀等级、裂纹长度及可以提供的与其主要部件设计有关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检查后的使用时间。 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月10日之前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局方报告前一个月出现的因机械原因导致的下述情况的汇总报告: l中断飞行; l非计划更换航空器; l延误、备降或者改航; l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 l飞行中螺旋桨顺桨的次数,并列明螺旋桨和其所装的发动机、航空器型号(训练、演示和飞行检查中的螺旋桨顺桨无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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