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英吉利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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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第五讲 英吉利王国的封建政治英吉利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制度一、英吉利王国的早期封建政治制一、英吉利王国的早期封建政治制度度 (一)盎格鲁一)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初期的社会状况和政治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初期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制度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确立封建制 克勒特人(一译凯尔特人),他们一直过着原始的氏族生活。公元43-442年,罗马人在不列颠建立了许多的大农庄和50多个城镇,最大的城市是伦敦,当时的人口只有15000人左右 在450年前后,居住在易北河、莱茵河和威悉河下游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朱特人先后入侵不列颠岛,这一入侵的过程持续了近一个半世纪。6世纪,在不列颠形成了七个

2、王国:南部的埃塞克斯、威塞克斯、苏塞克斯为撒克逊人所建立;东北部的东盎格鲁、麦西亚、诺森伯里亚为盎格鲁人所建立;东南部的肯特为朱特人所建立。 马尔克公社马尔克公社内部的分化更趋严重,加之军人显贵的暴力压迫和对公社土地的直接掠夺,许多盎格鲁撒克逊的自由农民也因丧失土地而逐渐依附于大地主,那些收容依附农民的大地主被称为“养主”(hlaford,后来的lord一词,即从这个词演变而来)。县(百户)由各公社推举代表会议,变成国王的任命。部落战士大会被郡大会取代,贵族地位上升。在6世纪末至7世纪初,肯特王国较为强大,7世纪中叶,诺森伯里亚王国最为强大,在8世纪,麦西亚则一度占据统治地位,从9世纪起统治地

3、位转入英格兰西南部的威塞克斯手中,它终于先后兼并了其他的六个王国。829年,威塞克斯国王爱格伯当政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和朱特人的所有王国终于合并成为一个国家,这个国家从此就被称为英格兰。贤士会在中央,9世纪出现了一种由国王不定期召集的所谓贤士会(witenagemot,一译名士会),参加会议的有主教、修道院长、亲王、郡长和贵族。贤士会的权力十分广泛,国王的一切重大决策均须由贤士会通过,贤士会并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地方法庭无法判决或涉及政府官员的重大案件都交由贤士会审理,另外,税收、外交、防务、分封等重要事务也须在贤士会上讨论,特别是王位的继承人须经贤士会认可。 贤士会是日耳曼人军事民主制的贵族议事

4、会的进一步的发展形式。 (二)诺曼底人对不列颠的征服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1066年,英国被法兰西最强大的一个封建主诺曼底的威廉公爵所征服。这次征服的借口是威廉公爵根据他与1066年初逝世的英王爱德华有亲属关系要求取得英国王位,威廉公爵在征服英国后,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差不多都被剥夺并被分赐给诺曼底的诸侯。诸侯的领地都分散在不同的地区,这就限制了他们势力的扩大,无法形成与王室相对抗的力量。威廉改变了以往法兰克王国那种“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原则,他不仅要求各诸侯,而且要求各诸侯的陪臣都必须对他尽封臣的义务,从而在英国确立了一切陪臣与国王直接的臣属关系,这种关系对于加强王权和在英国建

5、立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起了重要作用。 亨利二世对国家体制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首先是军事上改革,这就是把封建主对国王应服的兵役限制在比较短的一段时间,对于其余的时间,国王要求封建主交纳“免役税”来取代,国王利用免役税招募忠实于自己的骑士进行服役。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把原来已有的王室法院,划分为三个法院,即王座法院(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民事案件);棋盘法院(又称国库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有关财政方面的重大案件)。(2)建立巡回法官制度。亨利一世时期已经有了巡回法官,巡回法官代表王室法院赴各地进行案件审理,用国家统一的“一般法”,取代了各封建领地的地

6、方法。亨利二世则把巡回法官制固定为一种法院体系,他把全国划分为6个地区,指派18个巡回法官代表王室法院在这6个地区进行巡回审理,巡回法官由国王选派贵族或亲信担任,他们还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进行一般的监督。(3)规定了新的诉讼程序,无论骑士、市民或其他自由民均可直接向王室法院起诉,从而极大地缩小了封建领主法院的管辖范围,限制了封建领主的司法权力。(4)废除了神明裁判。(5)按照诺曼底人的古老习惯建立了陪审制度。陪审法庭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案件时,必须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为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词,以确定那一方当事人的理

7、由充分,这12名证人就是英国早期的陪审员。如果陪审员证词一致,案件即可按证词裁决,如果陪审员的证词不能一致,则继续增选新的陪审员,直到某种意见获得至少12个陪审员的一致认可为止,从此确立了陪审员结论必须一致的原则。起初陪审制度只适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后来在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伪造文件等,都应由当地与上述身份相同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提出控告,他们不仅要证明罪犯的犯罪事实,而且要呈请法院将罪犯逮捕审判。由此可见,当时的陪审员主要起证人和公诉人的作用。二、英吉利王国等级君主代表制时期的封建政治制度(一)自由大宪章的签署

8、及其对王权的限制 12021204年的对法战争中连连失利,大片土地均为法王腓力二世占领。1205年,因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又与教皇发生冲突,教皇英诺森三世将约翰开除教藉,并宣布废除约翰王位,约翰被迫无奈,只得承认自己是教皇的附庸,每年向教皇交纳大量贡款。为了筹集贡款,他加紧横征暴敛,以致国内民怨沸腾,众叛亲离。1215年,贵族诸侯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发兵反叛国王,终于迫使国王不得不签署了历史上著名的所谓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共65条,主要是从教会、贵族、骑士及市民的利益出发,对国王的权力加以约束。大宪章首先肯定了教会和贵族的特权,承认英格兰教会所享有的自由;规定除下列三项税金外,如无全

9、国“公意”之许可,将不得向贵族、骑士、伦敦城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1)国王被俘时,赎回国王之赎金;(2)国王策封长子为骑士时之费用;(3)国王出嫁长女时之费用。规定凡欲征收上述贡金之外的捐税和免役金,国王必须召集有大主教、主教、伯爵、显贵男爵及其他封建领主参加的会议。规定不得强迫领有骑士采邑或其他自由保有土地之人,服额外之军役。一切郡、邑、小城镇、小区除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之外,不得有任何增加。规定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不得课以罚金。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进行其他任何惩处。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

10、而被夺去土地、城堡、特许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者,应立即归还。和平时期,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公正之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路或陆路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以经营商业。为了防止国王对宪章的破坏,大宪章中还提出了一条监督国王履行宪章的条款,即由男爵中推选25人,组成监督机构。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极大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认封建领主会议的权力高于国王个人的权力。(二)牛津条例的通过与英国国会的建立及其特点 亨利三世为了取得教皇支持,为自己的儿子夺取西西里的王位,他须向教皇提供兵源和14万马克的军费,为此于1258年召开扩大的御前会议,贵族们全副武装出席会议,拒绝了国王的要求,此次会议被称为

11、“疯狂的国会”,从此英国便有了“国会”这一名称。这次武装的国会迫使国王再次让步,同意由24名大臣和贵族组成委员会,起草新的政治改革条例,这个改革条例于6月11日在牛津举行的贵族大会通过,被称为“牛津条例”(一译“贵族请愿书”)。牛津条例 牛津条例除重申大宪章的主要条款外,还包括下列内容:1改建御前会议。条例规定从24人委员会中选出御前会议大臣和贵族代表各二人,组成四人小组,由该小组推选咨议大臣,这些咨议大臣将与原御前会议大臣共同组成新的御前会议,这些咨议大臣平时负责行政,会议召开时,行使立法资询权。2设立最高司法官一职。最高上诉法院可以审理包括对国王及其大臣起诉的一切上诉案件。最高司法官不再分

12、封采邑,而只领取薪俸。他和财政大臣、掌玺大臣一样,都必须对御前会议负责。无论这些大臣还是地方官吏,任期都是一年,届满必须向御前会议述职。3确立了国会立法的最高权威。 条例规定,一切法令不得与国会立法相抵触,国会必须一年召开三次。议会召开时,15名咨询大臣和12名贵族代表必须出席,议会有权对国家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1258年8月4日,亨利三世正式批准了“牛津条例”,从此时起,牛津条例被断断续续地执行了四年。1262年,亨利三世宣告废除牛津条例,1263年,亨利三世在与大贵族孟德福领导的战争中被俘,孟德福一跃而为英国的实际统治者。1265年,孟德福为解决财政困难召开国会,出席会议的除大封建贵族和

13、大主教外,每郡都推选两名骑士代表,大城市则推选两名市民代表出席会议。有的历史学家认为,由于国会有了骑士和市民代表,正式成为英国等级代表机关,因此应当把这一年作为英国国会正式成立的标志。“模范国会” 亨利三世在1272年去世后,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继位,1295年召开了有大贵族、大主教和骑士、市民代表参加的议会,因这次议会各等级代表无一缺席,故被称为“模范国会”。在爱德华统治的35年里,议会共召开了50余次,议会不仅修改、补充旧的法律,而且制定新的法律,议会的最高立法权得到了确认。爱德华一世承认,议会通过的法律未经议会全体同意不得废除。他在1275年给教皇的信中谈到,一年召开两次议会已经形成制度。

14、英国议会的特点: 1英国国会分为两院,一院称为贵族院,或称上院;一院称为平民院,或称下院。两院的划分是逐步形成的,14世纪中叶以前,英国议会没有两院的划分,主教、贵族、骑士、市民代表一起开会,但在讨论征税问题时,骑士与市民利益比较接近,逐渐形成一起讨论税收问题的惯例。由于骑士与市民一起单独开会在1343年,因此人们通常便把这一年作为两院产生的标志。 1376年后出现了下院议长一职,14世纪90年代后,逐渐形成制度,下院议长在议会开幕时由下院全体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届议会。2征收赋税是英国议会讨论的主要内容。英国动产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1351年,议会以全社会名义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征收

15、关税必须向议会说明征收关税理由,向议会提出请求,经议会批准,才能征收关税。此后国王征收关税,一般都须经议会批准。3议会制度确立后,下院便享有“请愿权”,请愿分为两种,个人请愿与公共请愿。个人请愿只与请愿者个人利益有关,以个人名义提出,提出者本人不一定是议员,但请愿书须交由议员提出(代选区人民提出请愿是下院议员的职责之一)。4起初,议会由国王召集。对于大主教,大贵族,议会召集令直接发给本人,对于骑士和市民代表,议会召集令则发给郡长,由郡长选派。在爱德华二世时期,有了关于地方代表会议津贴的规定,中小贵族及骑士代表一般每天可以得到四先令,市民代表每天可以得到两先令。来往旅费根据距离远近给予补贴,但所

16、有上述费用,均须由代表所在地区政府支付。 关于下院议员的选举制度,直到15世纪才逐步明确下来。根据1430和1445年的立法,平民院在各地区的选举人资格,应当是在该地区长期居住,并拥有年收入不少于40先令的自由土地占有者,被选举人的资格,则只能是骑士或其社会地位相当于骑士的士绅中受尊敬的人士。市民代表的选举,各城市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城市要求必须占有一定的产业;有的城市则要求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人头税或产业税;还有的城市则要求选举人必须是商业公会的会员等等。国会在取得立法权后,又逐步取得了对国王官吏的监督权。1342年,爱德华三世在国会的压力下,颁布敕令,宣布上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王的高级官吏,这一

17、年被认为是国会拥有弹劾权的开始。1386年平民院因国王大臣萨福克伯爵滥用职权,组成大陪审团向贵族院起诉,经贵族院小陪审团判决,萨福克伯爵被撤职,从而确立了弹劾案由平民院提出、贵族院审判的惯例。由于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对官吏的弹劾又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的,所以国会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经国会判决的官员国王亦不得赦免。(三)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和地方司法、地方自治制度 从1388年起,每郡任命六名治安法官,后来增至八名。从1414年开始,治安法官每年开庭四次,被称为四季法庭。英国检察制度由陪审制度演变而来,享利二世时期设立的陪审员,后来进一步有了对案件进行侦察和接受自诉人控告的权力,这种陪审部门逐渐形成了

18、检察机关。 从这时起,担任起诉和侦察任务的陪审人,便得名为“起诉陪审团”,又称“大陪审团”。后来又相应设立了可以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陪审团”,又称“小陪审团”。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自此两个陪审团的职权便有了明确的区分,大陪审团由24人组成,它的任务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正确,批准起诉书;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它的任务是参与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审理结束时,小陪审团成员分别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评判必须一致,然后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评判作出判决。在英国,担任陪审员,一开始就有较高的财产资格限制,根据1285年颁布的第二次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人,必须拥有

19、年收入不少于20先令的固定资产,1291年又将此财产资格提高为40100先令,后来又提高至5英镑。地方自治制度随着国会制度的建立,这一时期,英国也开始建立了地方自治制度。全国被统一划分为35个郡,设郡吏为王权的代表,在郡内负责组织陪审法院,受理不超过40先令的财产纠纷案件和一般刑事犯罪案件,郡内的其他事务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处理,这种自治机关就是每年召开的郡议会,由教会执事和年收入不少于40先令的土地所有者组成。自治机关的行政首脑市长,由郡议会选举产生。三、英吉利王国君主专制时期的封建政治制度(一)英国由封建贵族民主制向封建君主专制的转变英国在14551485年的红白玫瑰战争中,旧封建贵族

20、的势力受到极大削弱,英国王位落到了都铎家族亨利七世的手里,开始了英国都铎王朝的统治时期(14851603年)。亨利七世和他的儿子亨利八世继续和封建贵族觊觎王位的企图进行斗争,解散他们的家臣和武装,平毁他们的堡垒,打击旧封建贵族的势力,依靠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支持,实行君主专制,英国王权空前强化亨利七世独擅政权,排斥旧贵族参与重要政务,他于1504年建立了枢密院,取代原来的御前会议为了对付贵族的反叛和镇压农民起义,亨利七世在枢密院下设立了一个直接由他领导的专门从事审判政治犯的机构,即所谓“星法院。”星法院由是都铎王朝进行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安立干教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进一步加强了英国的君主专制统治。

21、英国的宗教改革,表面上是由于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的离婚案件受到教皇的阻挠所引起的,实际1533年,亨利八世与罗马教皇决裂,下令禁止英国教会向教皇继续缴纳贡赋。1534年,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国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拥有任命教会各种教职和决定教义的权力,宗教法庭改为王室法庭,由国王任命的官吏审判教徒、镇压异端,未经国王同意,教会无权召开宗教会议,不得制定新的教规,现行教规则须由国王任命的32人委员会通过,与国家法令抵触的宗教教规,一律废除。改革后的宗教称为英国国教,又称安立干教(二)亨利八世的“政府革命”与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亨利八世的大臣托马斯克伦威尔遵循其旨意所进行的政府机构的全面

22、改革,在英国的政治制度史上意义深远,被英国历史学家称之为“政府革命”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将原来只为国王管理文书档案的国王私人秘书提高为政府的首席大臣,他上承王命,下管众臣,成为政府实际上的最高首脑。(2)把根据牛津条例设立的有咨询大臣参加的御前会议,改建为直接由国王领导的枢密院。(3)改革财政机构。亨利七世和他以前的国家财政由王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经亨利八世改革之后,设置了下列六个部门或法院分管旧有的和新增加的国家收入,它们是:财务署、增收法院、年俸厅、什一税法院、监护法院等,这些机构既管理国家财政收入,又受理有关财政税收的诉讼,每年为国王获取大量收入。都铎王朝时期,废除了国王

23、以外的一切贵族的司法裁判权和赦免权,任免法官的权力为国王所专有,各级法庭必须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中央还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1534和1536年的两个法令废除了威尔士边区的自治权,1537年在镇压了北方的反宗教改革的暴动之后,亨利八世设立北方委员,由国王直接任命官吏统治北方诸郡。都铎王朝还建立了郡督制度,郡督为郡的最高长官,由中央任命。都铎王朝建立后,治安法官由枢密院任命,他们的权力获得进一步的扩大,除维持地方治安外,还负责审理地方诉讼。都铎王朝特别重视思想统治,亨利八世时期,凡散布反对国王的言论,出版或散发同类刊物的人,都被视为叛国分子。三读制 亨利七世时期起,议案制开始取代请愿制,议

24、案开始取代请愿书成为立法的起点。同时从1529年起,开始出现了负责补充和修改议案及起草议案的机构议案委员会,起初为临时机构,后来则成为两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三读制亦在都铎王朝时期形成,都铎王朝初期,一个议案可以在两院反复宣读反复辩论达八次之多,1581年后才基本上确立了三读制。首先由议会书记官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宣读议案全文,是为一读;一读后,议员可以向议会书记官索取议案副本或原文,然后进行二读;二读后进行辩论,经辩论后的议案交议案委员会进行修改补充,然后议案委员会将修改补充后的议案再提交议会全体会议进行辩论,经辩论后,如全体议员认为拟定正式议案的条件已经成熟,则可以进行三读,三读后进行表决。在一

25、院通过的议案只在另一院进行表决,不再进行辩论。两院表决方法历来不同,上院一直采取计数方法,下院则根据议员表示赞同或反对的呼唤声,由议长裁定。1554年正式规定,凡根据呼唤声不易裁定的议案,则应由计数裁定。后来计数表决的次数日渐增多,1601年的一届议会中,下院竟使用了17次计数表决方式。此后计数表决才逐渐形成习惯。1603年女王伊丽莎白死后无嗣。由亨利七世的外曾孙女玛丽斯图亚特之子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英国王位,称为詹姆士一世(16031625年),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主张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是国王创造法律,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因此国王应在国会和法津之

26、上。斯图亚特王朝基本上承袭了都铎王朝的政治体制和政府机构的设置,中央的最高行政机关仍为枢密院.詹姆士一世很少出席枢密院会议,在国王未出席时,则由大法官主持会议。枢密院的权力非常广泛,它负责制定政策,管理全国行政,监督地方政府在工资、物价、贫民救济、人口等各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它批准专卖,管理贸易公司,并在军事国防方面承担一定责任,它负责征兵,负责军队的装备和后勤准备工作,必要时甚至还须过问宗教事务。为了有效地处理日益繁杂的事务,在枢密院之下建立了一些临时性的委员会,在处理完特定事务后便告解散。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隶属王室和枢密院的全国性国家财政机构有三个,即财务署、监护和继承法庭、兰开斯特郡公爵领

27、地法庭。财务署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机构,它负责国家财政的收支和对政府各部门收支状况的监督和检查。监护和继承法庭负责保护封建贵族对其领有土地的封建主权利,在继承人未成年之前负责代管其产业,它有权决定封建贵族的遗产继承权,并向他们征收较重的遗产继承税。兰开斯特郡公爵领地法庭负责管理王室领地和王室分布在英格兰各地的王室财产,它是一个有特权的法庭,负责管理王室的财政收支,它在兰开斯特宫进行有关王室财产和财政收支的司法裁决。地方政府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没有较大变化,地方的主要行政工作仍由治安法官担任,治安法官由当地乡绅担任,对他们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是中央派出的巡回法庭的法官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司法机构斯图亚特王朝

28、时期的司法机构较为繁杂,有五类十余种之多。第一类:普通法高等法院,包括王座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高等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地位最高,主要审理有关王室和宫廷的案件及重大的刑事案件,它有权干预其他普通法院的活动和程序,高等民事法院审理有关重大的民事诉讼,特别是有关财产方面的纠纷;高等财政法院负责审理与王室财政有关的案件,诸如赋税、关税和与王室财产有关的纠纷。第二类:大法官法院和民事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主要根据衡平法审理普通高等法院所无法审理的案件(如案件的文字材料已经遗失或目击证人已经死亡而无法根据普通法审理的案件)。民事衡平法院主要是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一般平民的小案件。第三类:特权法庭,包

29、括星室法庭、北方和威尔士边界地区法庭、监护法庭、兰开斯特郡公爵领地法庭、锡矿法庭、都柏林爱尔兰政务法庭。这些法庭都是审理涉及贵族特权的有关案件的法庭。第四类:中央宗教法庭,包括委托法庭、宗教裁判控诉法庭、坎特伯雷大主教遗嘱案件法庭,负责审理有关宗教事务的案件。第五类:海事法庭,负责审理有关殖民地的案件。当时法庭审理案件的记录不用英语而使用拉丁语,一个很小的案件都须开庭达十余次,因此处理案件需要大笔费用,例如处理一箱蜜蜂纠纷的案件需要费用达500英镑。一、名词解释:贤士会;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陪审团;自由大宪章;疯狂的国会与牛津条例;模范国会;大小陪审团的划分;亨利八世与安立干教;亨利八世的政府革命;议案制与三读二、思考题:1、中世纪英国议会的产生和发展2、英国中世纪普通法系统的发展演化3、教会改革与英国王权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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