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90821119 上传时间:2024-09-15 格式:PPT 页数:126 大小:2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_第1页
第1页 / 共126页
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_第2页
第2页 / 共126页
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_第3页
第3页 / 共126页
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_第4页
第4页 / 共126页
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_第5页
第5页 / 共1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策法规与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知识(1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口计生管理知识暨人口计生管理知识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章第三章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知识第一节第一节人口发展知识人口发展知识第二节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知识第三节第三节人口科学常识和人口基本国情人口科学常识和人口基本国情第四节第四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知识第五节第五节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行政管理知识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行政管理知识第六节第六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统计知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统计知识第七节第七节现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咨询现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咨询第一节第一节人口发展知识人口发展知识一、世界人口变

2、化历程世界人口变化历程 原始社会的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都在高水平上波动,原始社会末期,世界人口达到大约750万人。 奴隶社会世界人口展现出极其缓慢的增长格局。 人类真正的大发展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死亡率的下降导致世界人口迅猛增长。 联合国在联合国在1990年确定,自年确定,自1990年起,每年的年起,每年的7月月11日作为世界人口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各国政府、公众社会对人口问题的重视。日作为世界人口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各国政府、公众社会对人口问题的重视。2011年年“世界人口日世界人口日”的主题是的主题是“70亿人的世界亿人的世界”,因为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统计,到,因为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的

3、统计,到2011年年10月,全球人口将达到月,全球人口将达到70亿。亿。世界人口发展的基本态势:世界人口发展的基本态势:生育生育水平水平逐步逐步下降下降一是一是人口年人口年龄结构龄结构持续老持续老龄化龄化人口素人口素质成为综质成为综合国力竞合国力竞争的核心争的核心人口城人口城镇化快速镇化快速发展,城发展,城镇人口接镇人口接近近50%50%三是三是二是二是四是四是二、中国人口发展史二、中国人口发展史 中国人口发展至少已有中国人口发展至少已有200200万年的历史,在绝大部万年的历史,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人口增长都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从分时间里,中国人口增长都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从1717世纪末

4、到世纪末到2020世纪中叶,中国人口进入加速增长的新世纪中叶,中国人口进入加速增长的新时期。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到新中国成立后,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到2020世纪世纪7070年代初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时,全国总人口已达亿。年代初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时,全国总人口已达亿。 20 20世纪世纪7070年代以后,由于实施有效的计划生育政年代以后,由于实施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速度不断下降,全国妇女总和生育率逐策,人口增长速度不断下降,全国妇女总和生育率逐渐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稳定在左右。渐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稳定在左右。 2005 2005年年1 1月月6 6日,中国大陆总人口达到日

5、,中国大陆总人口达到1313亿。亿。20102010年年底,中国大陆总人口达到亿。年年底,中国大陆总人口达到亿。三、当前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三、当前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是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一是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800万万10001000万人。万人。 二是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二是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竞争的要求。 三是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三是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四是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四是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

6、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 五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五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六是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六是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挑战。 七是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七是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十分艰巨。第二节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知识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一是一是二是二是三是三是严格严格控制控制人口人口增长增长阶段阶段稳定稳定低生低生育水育水平阶平阶段段稳定低生稳定低生育水平、育水平、统筹解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问题

7、、促进人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阶段阶段一一二二四四五五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成就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成就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快速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人口快速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国民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人类发展指数位次显著国民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人类发展指数位次显著上升。上升。三三人口减少对自然资源需求总量下降,增强了国家可人口减少对自然资源需求总量下降,增强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持续发展的能力。人民生存与发展状况得到改善,推动了人权事业人民生存

8、与发展状况得到改善,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的发展。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地位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地位 第一第一, ,解决好人口问题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解决好人口问题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质要求。 第二,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第二,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全面第三,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小康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中国人口发展对世界人口发展具第四,中国人口发展对世界人口发展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9、作的主要任务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四)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四)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一)如何稳定低生育水平?(一)如何稳定低生育水平?1、稳定低生育水平,关键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关键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现行生育政策是几经调整并为广大群众接受的政现行生育政策是几经调整并为广大群众接受的政策,也是实现人口控制目标的重要保证

10、。策,也是实现人口控制目标的重要保证。2、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国情国策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姻展国情国策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姻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如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二)如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

11、报制度;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2、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3、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4、倡导科学婚检。、倡导科学婚检。(三)如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三)如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三)如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三)如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1、深入开展、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活动。2、建立、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

12、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程管理等制度。3、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4、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

13、权益。5、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四)如何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四)如何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四)如何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四)如何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1、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2、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

14、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管理双向考核。(五)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五)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1、制定和落实老龄化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和落实老龄化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2、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制度;3、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体系;4、发扬敬老、养老、助

15、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爱心护理”等工程。等工程。五、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五、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 (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路概括起来就是“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坚持一条道路:坚持一条道路: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题的道路。 推进两个统筹:推进两个统筹:即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各即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

16、经济、要素之间的关系,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强化三个注重:强化三个注重:即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即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 促进四个转变:促进四个转变:即人口计生工作要积极促进发展方式转即人口计生工作要积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促进由单纯控制人口变、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促进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促进工作机制和方法转变。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促进工作机制和方

17、法转变。(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1、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2、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3、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4、建立和完善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6、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和监督机、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评估

18、和监督机制。制。(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主要内容(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主要内容(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主要内容(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主要内容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2006年年1月月3日,国人口发日,国人口发20061号号)中明确,人)中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是: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是: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

19、动、综合治理。 判断题:判断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以依法管理为先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以依法管理为先导。第三节第三节人口科学常识和人口基本国情人口科学常识和人口基本国情一、人口一、人口(一)人口的概念和基本要素(一)人口的概念和基本要素人口是指在一定地域和社会范围内人群的总人口是指在一定地域和社会范围内人群的总体,即居住在一定地区,并构成某一社会的总体。体,即居住在一定地区,并构成某一社会的总体。人口要素包括:人口的数量、人口的质量、人口要素包括:人口的数量、人口的质量、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血缘关系等。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血缘关系等。人口具有两重属性:人口的自然属性和社会人口

20、具有两重属性:人口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属性。(二)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二)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反映人口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人口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人口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人口状况的重要指标)1、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是在普查区内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是在普查区内经常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常住而临时外出该地经常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常住而临时外出该地的人口,但不包括临时寄住的人数。的人口,但不包括临时寄住的人数。2、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是公安部门户籍统计的人口,它反映的是公安是公安部门户籍统计的人口,它反映的

21、是公安户籍记录数。户籍记录数。3、外来人口、外来人口是指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即现居是指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即现居住于某地半年以上但其户口登记地址在他地的人口。住于某地半年以上但其户口登记地址在他地的人口。4、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人员除外:(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

22、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住的人员。判断题:判断题: 王某在甲地居住了王某在甲地居住了7 7个月,但户口在乙城,按个月,但户口在乙城,按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王某被视为甲地的常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王某被视为甲地的常住人口。住人口。 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是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是在普查区内经常居住(半年以上)的人数。包括在普查区内经常居住(半年以上)的人数。包括常住而临时外出该地的人口和临时寄住的人口。常住而临时外出该地的人口和临时寄住的人口。物质物质资料资

23、料生产生产人类人类自身自身生产生产两两种种生生产产二、两种生产理论二、两种生产理论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认为,社会生产既包括物质资料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认为,社会生产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包括人类自身的生产。社会生产是物质资料生的生产,也包括人类自身的生产。社会生产是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统一。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统一。三、人口发展的内在特征三、人口发展的内在特征 (一)出生人口数和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一)出生人口数和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自然增长率 出生人口数,出生人口数,是指一定时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是指一定时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所生育的活产婴儿

24、的总数。 人口出生率,人口出生率,指某地一年内活产数与平均人口指某地一年内活产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以千分数表示。计算公式为:数之比,以千分数表示。计算公式为:人口出生率年内活产数年平均人数人口出生率年内活产数年平均人数10001000 人口死亡率,人口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指在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一年通常为一年) )一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 (或期中人数或期中人数) )之比,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人口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人口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自然增长率,指

25、在一定时期内指在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一年通常为一年) )人口自然增长数人口自然增长数( (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 )与该时期内平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均人数( (或期中人数或期中人数) )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式为: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二)总和生育率和生育更替水平(二)总和生育率和生育更替水平 生育率生育率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妇女生育子女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妇女生育子女的数量。的数量。 育龄妇

26、女生育率育龄妇女生育率是指总出生数与相应人口中育是指总出生数与相应人口中育龄妇女人数之间的比例。龄妇女人数之间的比例。 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指假设一批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指假设一批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总和生育率是衡量人口生育水平的重要指标。孩子数。总和生育率是衡量人口生育水平的重要指标。 生育生育更替水平更替水平是指同一批妇女生育女儿的数量是指同一批妇女生育女儿的数量恰好能替代她们本身的总和生育率水平,一般为左右。恰好能替代她们本身的总和生育率水平,一般为左右。(三)性别比和出生人口性别比(三)

27、性别比和出生人口性别比1、性别比性别比是人口学中关于社会或国家男女人口数量是人口学中关于社会或国家男女人口数量的一种比率,计算公式为:性别比(男性人口数女的一种比率,计算公式为:性别比(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性人口数)100。2、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是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正常范围在比值。正常范围在103107之间。之间。(四)总抚养比(四)总抚养比总抚养比总抚养比也称总负担系数,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总人也称总负担系数,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总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常以百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常以百分比表示。分比表示

28、。总抚养比(总抚养比(0-14岁人口数岁人口数65岁以上人口数)岁以上人口数)/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岁劳动年龄人口数 100%。(五)人口再生产类型(五)人口再生产类型 人口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就是指人口不断更新、世代不就是指人口不断更新、世代不断更替、人类自身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过程。断更替、人类自身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过程。 人口再生产类型人口再生产类型就是指与一定生产力的发展就是指与一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三阶段相适应的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三者相结合而形成的人口再生产特征。在人类历史上,者相结合而形成的人口再生产特征。在人类历史上,已经经历了三种人口

29、再生产类型:已经经历了三种人口再生产类型: “ “原始型原始型原始型原始型”“ “高高低高高低高高低高高低” ”型;型;型;型;“ “传统型传统型传统型传统型”“”“高低高高低高高低高高低高” ”型;型;型;型;“ “现代型现代型现代型现代型”“”“三低型三低型三低型三低型” ”。判断题:判断题:判断题:判断题: 按照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划分,我国人口按照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划分,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属于现代型人口再生产类型。再生产类型已经属于现代型人口再生产类型。 四、四、 人口素质与人口的身体素质人口素质与人口的身体素质 人口素质人口素质人口素质人口素质是人口在质的方

30、面的规定性即人口质量,是人口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即人口质量,是人口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即人口质量,是人口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即人口质量,其中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即德、其中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即德、其中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即德、其中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即德、智、体素质。智、体素质。智、体素质。智、体素质。人口的身体素质人口的身体素质人口的身体素质人口的身体素质指人口群体的身体器官和生理系指人口群体的身体器官和生理系指人口群体的身体器官和生理系指人口群体的身体器官和生理系统的发育、成长和机能的状况,表现为智能高下、反统的发育、成长和机能的状

31、况,表现为智能高下、反统的发育、成长和机能的状况,表现为智能高下、反统的发育、成长和机能的状况,表现为智能高下、反映快慢、体质强弱、身躯完损、耐力大小等,是人口映快慢、体质强弱、身躯完损、耐力大小等,是人口映快慢、体质强弱、身躯完损、耐力大小等,是人口映快慢、体质强弱、身躯完损、耐力大小等,是人口素质发展的自然基础。素质发展的自然基础。素质发展的自然基础。素质发展的自然基础。五、当代中国人口基本国情五、当代中国人口基本国情(一)人口规模庞大(一)人口规模庞大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102010年末,我年末,我国大陆人口达到亿人。预计在国大陆人口达到亿人。预

32、计在20202020年,我国总人口将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亿人左右。达到亿人左右。(二)出生人口素质仍需大力提高(二)出生人口素质仍需大力提高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素质总体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素质总体上稳步提升,死亡率不断下降;平均预期寿命普遍延上稳步提升,死亡率不断下降;平均预期寿命普遍延长,长,20092009年达到岁;平均受教育程度有所增加。但是年达到岁;平均受教育程度有所增加。但是出生缺陷及残疾发生率仍然较高。出生缺陷及残疾发生率仍然较高。(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出生的婴儿男女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反映一

33、定时期内出生的婴儿男女比例的人口学指标,正常情况下,出生人口性别比由生物学比例的人口学指标,正常情况下,出生人口性别比由生物学规律决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一般保持在规律决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一般保持在103107103107之间。超出这一范围,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偏高或偏低,被之间。超出这一范围,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偏高或偏低,被视为异常或失调。视为异常或失调。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主要特征:第一,第一,20世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呈逐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呈逐年升高的态势年升高的态势,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

34、时为,第六次人口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为,第六次人口普查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以女孩为普查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以女孩为100)是)是118.06。第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波及范围越来越广。第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波及范围越来越广。第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程度与孩次成正比。第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程度与孩次成正比。(四)人口年龄结构进入老龄化(四)人口年龄结构进入老龄化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老化程度,通常用该地区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老化程度,通常用该地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确定。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确定。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6060岁以上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的老年人口超过10%10%或者或

35、者6565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7%7%,就认为这个,就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龄化。我国已经于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龄化。我国已经于20002000年进入人口老龄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化社会。我国人口老化具有以下特点:我国人口老化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老年人口的数量居世界第第一,老年人口的数量居世界第1位。位。60岁及以上人口从岁及以上人口从2000年的占总人口的年的占总人口的10%,提升到,提升到2010年的年的13%。第二,老龄化开始晚,但速度快、规模大。第二,老龄化开始晚,但速度快、规模大。第三,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达到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最高峰值。第三,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达到世界

36、人口老龄化的最高峰值。(五)流动人口增长迅速(五)流动人口增长迅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迅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迅速扩大、比重迅速提高。扩大、比重迅速提高。19901990年全国流动人口数量约为年全国流动人口数量约为21002100万人,到万人,到20102010年全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亿,年全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亿,2020年年的时间,增长了的时间,增长了1010倍。倍。 随着人口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规模在随着人口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规模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仍然会增加。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未来一个时期内仍然会增加。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

37、口的融入当地社会,是流动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口的融入当地社会,是流动人口未来发展的趋势。人口未来发展的趋势。第四节第四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知识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概况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概况(一)国家级机构(一)国家级机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人口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人口计生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全国生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原名国家计划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原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育委员会,19811981年成立,年成立,20032003年改为现名。年改为现名。(二)省、地、县级机构(二

38、)省、地、县级机构 各省、地、县政府都设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各省、地、县政府都设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三)乡(镇、街道)级机构(三)乡(镇、街道)级机构 全国有近全国有近4万个乡(镇、街道)设有人口计生办。万个乡(镇、街道)设有人口计生办。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概况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概况截至截至2005年底,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共有工作人员万人。年底,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共有工作人员万人。截至截至2006年底,我国有年底,我国有80717个居委会,万个村委会。个居委会,万个村委会。绝大部分村(居)都有计划生育专干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绝大部分村(居)都有计划生育专干负

39、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截至截至2005年底,人口计生公务员队伍共万人。专业技术年底,人口计生公务员队伍共万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共万人。人员队伍共万人。 三、三、 新时期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新时期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战1 1、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阶段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阶段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2 2、基层机构和队伍面临冲击;、基层机构和队伍面临冲击;3 3、队伍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新任务艰巨;、队伍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新任务艰巨;4 4、少数人口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部分地区违法行、少数人口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部分地区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政

40、现象时有发生;5 5、人口计生队伍处于超稳定状态,部分地区党委政府在选拔、人口计生队伍处于超稳定状态,部分地区党委政府在选拔干部时对优秀人口计生工作干部重视程度不够,更不能做到干部时对优秀人口计生工作干部重视程度不够,更不能做到高看一眼,厚爱一层。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四、加强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四、加强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一)(一)乡镇计划生育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术服务机构的设置设置(二)(二)落实基层人落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待遇工作者的待遇第五节第五节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行政管理知识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行政管理知识一、公民计划生育权利的保护(一)公民生育

41、权的保护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具体体现在:、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选择生育与不生育,禁止歧视、虐待不生育的妇女;、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生殖健康的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的奖励(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的奖励1、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42、待遇;其他福利待遇;2、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4、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光荣证;5、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治区、直辖市

43、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1、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2、国家鼓励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国家鼓励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办法;农村

44、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办法;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二、生育保险二、生育保险(一

45、)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

46、健需要。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二)推进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二)推进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1、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2、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了重

47、要作用。3、生育保险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生育保险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响。 三、关于未满三、关于未满16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未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童工是指未满1616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1515条规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未成年工

48、是指年满1616周岁未满周岁未满1818周岁的劳动者。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劳动法第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49、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法第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四、职业资格证书制职业资格证书制 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

50、认定的考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职业资格证书作用(一)职业资格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

51、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件。(二)就业准入(二)就业准入 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三)职业技能鉴定(三)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

52、,属于标准参照型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考试。(四)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四)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道德三个方面。(五)职业技能鉴定方式(五)职业技能鉴定方式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

53、作等方式进行。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第六节第六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统计知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统计知识村(居)民自治现称为基层群众自治村(居)民自治现称为基层群众自治一、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一、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一)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原则(一)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原则;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3、民、民主原则;主原则;4、求实原则;、求实原则;5、创新原则。、创新原则。(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组成(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组成 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对村(居)计划生村(居)党支部、村(居)

54、委会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负总则。计划生育工作应逐步建立党支部、村(居)育工作负总则。计划生育工作应逐步建立党支部、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四位一体四位一体”的管理与服务网络。的管理与服务网络。(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主要内容:(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2、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3、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职责和任、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务;4、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

55、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序;5、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6、外出人员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外出人员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四)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四)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四)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四)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形式和时间要求形式和时间要求形式和时间要求重点内容:重点内容:1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人员、权限、职责范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人员、权限、职责范围;2 2、二胎指标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

56、况;、二胎指标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3 3、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和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和优惠政策;4 4、计划生育执法相关程序;、计划生育执法相关程序;5 5、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6 6、计划生育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计划生育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形式:形式:公告栏或其它可行形式。公告栏或其它可行形式。时间:时间:每季度公布一次,并随时公布重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并随时公布重大事项。 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五)村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五)村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1、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57、;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措施的落实;3、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4、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5、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群众参与和、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六)选举或选聘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程序(六)选举或选聘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程序 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民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58、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协商或民主选举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聘时以适当形式征求群众意见。选聘时以适当形式征求群众意见。(七)计划生育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七)计划生育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和形式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9、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一事一议议”。2、主要形式、主要形式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按多数村(居)民意见作出决定,保证上合法规,下合民按多数村(居)民意见作出决定,保证上合法规,下合民意。意。判断题:判断题:在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中可以公开服务对象的经情和孕情检测结果。在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中可以公开服务对象的经情和孕情检测结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村居委会计划生育

60、公示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单选题:单选题:村计划生育民主评议主要内容中不包括:村计划生育民主评议主要内容中不包括:A A、二胎指标的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二胎指标的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B B、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C C、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实D D、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多选题:多选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有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示的重点内容有A A、计划生育行

61、政执法人员、权限、职责范围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权限、职责范围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七个不准不准”的规定的规定B B、二胎指标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二胎指标发放、出生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C C、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和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和优惠政策D D、计划生育执法程序和计划生育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计划生育执法程序和计划生育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二、关于计划生育统计二、关于计划生育统计(一)计划生育统计年度的规定(一)计划生育统计年度的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上一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上一年10月月1日零时至本年度日零时至本年度9月月30日日24时为一个完整的计

62、划生育统计年度。例如时为一个完整的计划生育统计年度。例如2009年上半年即指年上半年即指2008年年10月月1日零时至日零时至2009年年3月月31日日24时,时,2009年即指年即指2008年年10月月1日零时至日零时至2009年年9月月30日日24时。时。(二)出生人数统计的分类(二)出生人数统计的分类 按出生孩次数统计,可分为一孩、二孩、多孩(大于按出生孩次数统计,可分为一孩、二孩、多孩(大于等于等于3个);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可分为政策内出个);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可分为政策内出生(内一孩、内二孩)和政策外出生(外一孩、外二孩、生(内一孩、内二孩)和政策外出生(外一孩、外二孩、

63、多孩);按月份(季度、年)统计,按具体统计的时间段多孩);按月份(季度、年)统计,按具体统计的时间段对出生人数进行统计。对出生人数进行统计。(三)常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三)常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1、常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常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可分为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指标。可分为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指标。2、绝对数指标、绝对数指标主要包括总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数、主要包括总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数、初婚人数、已婚育龄妇女数、育龄妇女数、出生人数、死初婚人数、已婚育龄妇女数、育龄妇女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等。亡人数、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等。3、相对数指标、相对数指标主要包括出生统

64、计误差率、出生政策符合率、主要包括出生统计误差率、出生政策符合率、多孩率、出生婴儿性别比、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婴儿出多孩率、出生婴儿性别比、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等。生缺陷发生率等。第七节第七节现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咨询现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咨询一、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一、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一)生育政策的含义和分类(一)生育政策的含义和分类 1、生育政策的含义:、生育政策的含义: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的条件而制定的生育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的条件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行为的准则和规范。2、生育政策的分类:、

65、生育政策的分类:按调整对象按调整对象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按调整范围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按民族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分为汉族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3、国家和地方的生育政策适用范围、国家和地方的生育政策适用范围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有效,地方规定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有效,地方规定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效。归侨和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归侨和侨眷生育、内地居

66、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均由国家规定,全国通用。人员生育问题均由国家规定,全国通用。其它具体生育政策都是地方规定的,不能全国通用,也不能把甲地的其它具体生育政策都是地方规定的,不能全国通用,也不能把甲地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4、国家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国家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我国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我国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新组合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的,对其做

67、了可再生育的特别庭无子女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的,对其做了可再生育的特别规定。规定。(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1、生育政策的法律规定、生育政策的法律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包括五个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包括五个方面:(1)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2)鼓励公民晚婚晚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符合法律、法规规

68、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务委员会规定。(5)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生育,具体办法由省(区、)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生育,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全面准确掌握生育政策应注意的事项、全面准确掌握生育政策应注意的事项(1)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应注意其适用范围;(2)应注意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应注意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3)应注意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应注意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4

69、)应注意再婚家庭的组成情况;)应注意再婚家庭的组成情况;(5)应注意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应注意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6)应认真把握生育政策。)应认真把握生育政策。3、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1)必须理解继续稳定和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因;)必须理解继续稳定和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因;(2)必须全面理解现行生育政策;)必须全面理解现行生育政策;(3)必须更新观念,推进工作机制创新;)必须更新观念,推进工作机制创新;(4)必须推进基层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促进和保障现行生育政策落)必须推进基层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促进和保障现行生育政策落实。实。4、稳定现行生育政

70、策的意义、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意义(1)在国家基本法的层次,为地方立法规定具体的生育政策,为现行)在国家基本法的层次,为地方立法规定具体的生育政策,为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生育政策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2)明确坚持了我国关于人权中生育权的原则立场,把生存权作为发)明确坚持了我国关于人权中生育权的原则立场,把生存权作为发展中国家解决人权问题和实现人权的首要考虑问题;展中国家解决人权问题和实现人权的首要考虑问题;(3)体现了我国在制定生育政策时一贯坚持的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体现了我国在制定生育政策时一贯坚持的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

71、,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5、推进基层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保障现行生育政策的落、推进基层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保障现行生育政策的落实实(1)根据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的要求,确保县乡基层的行政行为)根据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的要求,确保县乡基层的行政行为的正确、合法性;的正确、合法性;(2)必须将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基层一切管理行为)必须将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基层一切管理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公民享有的计划生育则,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公民享有的计

72、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规定、获得有关科学知识的规权利的规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规定、获得有关科学知识的规定等。定等。6、处理再婚家庭生育问题的注意事项、处理再婚家庭生育问题的注意事项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情况,包括掌握申请对象与其前妻(夫)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情况,包括掌握申请对象与其前妻(夫)生育孩子的数量、是否收养孩子、离婚判决(协议)书对孩子抚养权生育孩子的数量、是否收养孩子、离婚判决(协议)书对孩子抚养权的相关规定等。对于再婚或多次再婚者,请其提供完整资料,若不能的相关规定等。对于再婚或多次再婚者,请其提供完整资料,若不能准

73、确把握,可向上级咨询。准确把握,可向上级咨询。(三)违反生育政策的制约性措施(三)违反生育政策的制约性措施1、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3、其它经济性制约、其它经济性制约4、其它社会性制约、其它社会性制约(四)村(居)委会在生育政策咨询与服务中的职责(四)村(居)委会在生育政策咨询与服务中的职责1、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服务证;、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服务证;2、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到乡镇、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登记;(街道)计生办进行登记;3、告

74、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填写再生育一个、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子女申请表;4、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送乡镇(街道)计个工作日内送乡镇(街道)计生办;生办;5、在村(居)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布当年生育的夫妻名单、所生孩子孩、在村(居)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布当年生育的夫妻名单、所生孩子孩次、性别;次、性别;6、在村(居)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布当年按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在村(居)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布当年按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名单。妻名单。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75、扶助政策 指现行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的指现行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的总称,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称,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工程、计划生育“三结合三结合”项目、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制项目、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扶助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

76、定的其他奖励优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含义、含义该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该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

77、度。2004年国年国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2、意义、意义(1)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有利于促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面)有利于促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面转变;转变;(3)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人口;(4)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

78、度的逐步建立完善;(5)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3、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政策、严格控制;(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直接补助、到户到人;(4)健全机制,不断完善)健全机制,不断完善4、制度特点、制度特点(1)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权宜之计;)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权宜之计;(2)是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而采取)是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而采取的利益导向政策;的利益导向政策;(3)政策惠及人群和政

79、策功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政策惠及人群和政策功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4)奖励扶助范围具有阶段性;)奖励扶助范围具有阶段性;(5)以社会化方式把国家给农民的补助落到实处,具有较)以社会化方式把国家给农民的补助落到实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强的可操作性。5、制度目标、制度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3)形成以政策

80、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形成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减少新增贫困人口,)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6 6 6 6、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资格确认原则、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资格确认原则、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资格确认原则、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资格确认原则(1 1)奖扶对象条件)奖扶对象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

81、时符合以下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33 1933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出生、日以后出生、19731973年至年至2001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年满6060周岁。周岁。 2011 2011年,将年,将“半边户半边户”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制度。(2 2)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

82、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720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3 3)资格确认原则)资格确认原则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紧政策;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83、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严格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证、透严格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证、透明;明;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7 7、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1)调查摸底,本人提出申请;)调查摸底,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

84、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4)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5)对已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对已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本人申请程序:本人申请程序: 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审议内容:村审议内容: 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申请人身份证、是否符合奖

85、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省(区、市)的抽查重点:省(区、市)的抽查重点: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当年进入和上年退出的人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当年进入和上年退出的人群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资格确认的准确性。群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资格确认的准确性。8 8、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1 1)发放)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

86、帐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 以年为单位进行发放。以年为单位进行发放。 (2 2)管理)管理 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负责专项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总量控制和转移支付。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转移支付。建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形成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形成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

87、“四权分离四权分离”机制。机制。(二)(二)(二)(二)“ “少生快富少生快富少生快富少生快富” ”工程工程工程工程 “少生快富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在西部生育水平较高的贫困地区实施的工程是国家在西部生育水平较高的贫困地区实施的一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一项重一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一项重大政策。大政策。实施范围:实施范围: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有关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目标人群:目标人群: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

88、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对自愿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元。(三)计划生育(三)计划生育“三结合三结合”计划生育计划生育“三结合三结合”的含义的含义是是“计划工作与计划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89、相结合。”以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为目标开展生产服务,以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为目标开展生产服务,以帮助农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为目标开展生活服务,以帮以帮助农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为目标开展生活服务,以帮助农民少生优生为目标开展生育服务。助农民少生优生为目标开展生育服务。(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扶助目的:扶助目的: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

90、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2、扶助的对象:扶助的对象: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年1月月1日以后出生。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女方年满49周岁。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91、(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经2009年年4月月29日国务院常务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会议通过,第555号令公布,自号令公布,自2009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92、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是因出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是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是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原则(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生育服务与管理

93、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地予以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二)寓管理于服务之

94、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育义务提供方便育义务提供方便育义务提供方便1、增加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孩服务登记、增加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孩服务登记的规定;的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第(第16条第一款)条第一款)2、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相互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相

95、互通报、核实;核实;“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第(第13条第二款)条第二款)3、婚育证明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婚育证明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跨省流动人口夫妻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跨省流动人口夫妻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的条件: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的条件:(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2)

96、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有常住倾向的,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有常住倾向的,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在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日内予以情况反馈;(3)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所需材料: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

97、)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婚育状况证明;(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婚育证明的办理婚育证明的办理婚育证明的办理婚育证明的办理申领婚育证明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申领婚育证明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张。户籍地发证机关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

98、的情况:户籍地发证机关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情况: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者;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者;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者;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者。其处理决定者;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者。现居住地的办证和验证服务:现居住地的办证和验证服务:已婚流动人口应按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已婚流动人口应按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现居住地对未持有全国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现居住地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者,应要求限期补办。在此期间,可为统一格式婚育证明者,应要求限期补办。在此期间,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

99、明。对符合条件规定者,可由现居住地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对符合条件规定者,可由现居住地办理,通报户籍地。办理,通报户籍地。(三)发现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三)发现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三)发现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三)发现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1、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协助、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数额;2、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协助、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

100、生部门应协助征收;征收;3、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现居住地继续征收;4、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四)现居住地的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四)现居住地的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四)现居住地的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四)现居住地的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

101、婚育证明;、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

102、育信息;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五)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五)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五)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五)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的主要工作职责1、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对流动

103、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4、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困难;7、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

104、优惠政策;8、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户籍地日常管理服务内容户籍地日常管理服务内容 生育管理;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奖励优惠;办证生育管理;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奖励优惠;办证服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便民维权。服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便民维权。户籍地村(居)委会职责户籍地村(居)委会职责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

105、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统和上报(上传)工作;协助乡(镇、街)做好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的办协助乡(镇、街)做好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理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六)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六)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六)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六)流动

106、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1、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普及活动;健康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的规定,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

107、现居住省、自)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支持、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2、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办理、提交婚育证明;)办理、提交婚育证明;(2)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

108、、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设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现居住地组设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违法生育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等。(违法生育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第一节第一节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第三节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第四节第四节 依法行政相关法律和概念依法行政相关法律和概念第四章第四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第一节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109、法规体系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一、宪法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法律二、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婚姻法年)、婚姻法、妇权益保障法等、妇权益保障法等三、行政法规三、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国务院部门规章五、国务院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若干规定

110、等六、地方政府规章六、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第二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9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时间:通过;实施时间: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共日。共7 7章章4747条。条。(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生育政策规定;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生育政策规定;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反

111、本法的法律责任等。服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三)重点提示(三)重点提示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

112、、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

113、民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公民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2009年年5月月11日颁布,日颁布,2009年年10月日开月日开始施行。共始施行。共25条。条。(二)主要内

114、容(二)主要内容 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两地应互通信息;规定婚育证明的办证理为主,两地应互通信息;规定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强调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范围;强调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获奖权;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在现居住地的获奖权;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三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 2001年年6月月13日颁布;日颁布;2001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6章章46条。条。(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

115、务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三)重点提示(三)重点提示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则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安全、适宜、有效的计划生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安全、适宜、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避孕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手术应征得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

116、者的安节育技术服务;手术应征得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2)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

117、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他生殖保健项目。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机构、人员准入制。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机构、人员准入制。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118、对违法开展计划生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对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行为的追究刑育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 本办法本办法2002年年8月月2日颁布,日颁布,2002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15条。条。(二)主要内容和颁布意义(二)主要内容和颁布意义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及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及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

119、收原则、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缴纳形式及相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缴纳形式及相关法律责任。关法律责任。颁布意义:颁布意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对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对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

120、管理与服务,建立正常的计划生育工作程序,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建立正常的计划生育工作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具有重要意义。(四)重点提示(四)重点提示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1)不符合人口计生法和地方人口计生条例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不符合人口计生法和地方人口计生条例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民;(2)未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夫妻关系之前的生育行为;)未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夫妻关系之前的生育行为;(3)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

121、)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4)再婚后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法规的规定;)再婚后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法规的规定;(5)不符合地方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不符合地方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6)其他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其他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准,结合当事人

122、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

123、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申请强制执行。行。 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划生育行政部门。5、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1)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行政执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征收;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征收;(2)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生行政执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征收;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

124、标准征收;(3)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先发现的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发现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由先发现的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发现地的征收标准征收;(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年3月月19日颁布,日颁布,1999年年7月日起施行,共月日起施行,共8章章42条。条。(二)计

125、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年11月月2日颁布,日颁布,2001年年1月月1日施行,共日施行,共7章章37条。条。(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年11月月6日发布并实施,共日发布并实施,共20条。条。(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年12月月29日发布实施,共日发布实施,共7章章56条。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年1月月18日发布实施,共日发布实施,共5章章26条。条。(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126、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年11月月29日,由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日,由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20条。条。(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年年12月月1日发布,日发布,2004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25条。条。(八)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八)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年7月月14日发布,日发布,2006

127、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9章章47条。条。第三节第三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1986年年4月月12日公布,日公布,1987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9章章156条。条。民法通则是规范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是规范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二)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二)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人格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由

128、权、公民住宅不受侵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由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身份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人身身权权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

129、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

130、法人的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二、婚姻法二、婚姻法(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婚姻法于婚姻法于1980年年9月月10日公布,自日公布,自1981年月年月1日起施行

131、。日起施行。2001年年4月月28修正,修正,共共6章章51条。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婚姻法既调整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2、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3、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三)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三)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32、确定为夫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女方年满、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以上的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一个子女为晚育。(四)禁止结婚情形(四)禁止结婚情形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133、。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是直系血亲,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是直系血亲,不论世代相隔多远,均不得结婚。不论世代相隔多远,均不得结婚。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关系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伯、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

134、、外甥女;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分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分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另一类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严重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重大是身体方面的严重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且带传染性或遗传性的

135、疾病。不治且带传染性或遗传性的疾病。(五)无效婚姻的规定(五)无效婚姻的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了婚姻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包括: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包括:1、重婚的;、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六)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六)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

136、娩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不在此限。三、收养法三、收养法(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1991年年12月月29日通过日通过,1992年年4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8年年11月月4日修正,共日修正,共6章章34条。条。(二)收养原则(二)收养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

137、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三)收养关系的成立(三)收养关系的成立1、被收养人情况、被收养人情况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情况、送养人情况下列公民、组织可

138、以作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3、收养人条件、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

139、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四)收养手续(四)收养手续 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收养应当

1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五)收养关系的解除1、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1

141、)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院起诉。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

142、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同意。四、继承法四、继承法(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1985年年4月月10日通过,自日通过,自1985年年1月月1日日起施行。共起施行。共5章章37条。条。 (二)遗产继

143、承顺序(二)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五、母婴保健法五、母婴保健法(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19941994年年1010月月2727日通过,日通过,19951995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7 7章章3939条。条。(二)法律要点(二)法律要点1 1、

144、婚前保健、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咨询、婚前医学检查;2 2、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3 3、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健;4 4、产前诊断、产前诊断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对孕妇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进行产前诊断。5 5、对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的特殊规定、

145、对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的特殊规定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6 6、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的规、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的规定。定。7 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六、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1991年年9月月4日颁布,日颁布,2006年年12月月29日修订,共日修订,共7章章72条。条。(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未成年人保护法

146、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周岁的公民。1、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2、关于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的规定、关于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3 3、关于加强青春期

147、教育的规定、关于加强青春期教育的规定、关于加强青春期教育的规定、关于加强青春期教育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是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一是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经历一个身体由小到大、个头从矮到高、体力从弱到强的经历一个身体由小到大、个头从矮到高、体力从弱到强的发育过程;发育过程;二是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由简单到复杂,二是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由简单到复杂,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过

148、程。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过程。4、关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规定、关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是指一切通过暴力、欺骗、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是指一切通过暴力、欺骗、讨好、物质诱惑或其他方式,把未成年人引向性接触,以讨好、物质诱惑或其他方式,把未成年人引向性接触,以求达到行为人满足的行为。常见的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求达到行为人满足的行为。常见的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包括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行为包括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与未满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

149、,按照强奸罪论处;是否自愿,按照强奸罪论处;强制猥亵强制猥亵14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以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对不满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猥亵儿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童罪。 5、未成年人常见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未成年人常见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离异家庭儿童心理问题、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亲子离异家庭儿童心理问题、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亲子沟通障碍、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绪障碍、自杀等。沟通障碍、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绪障碍、自杀等。6、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150、誉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特殊权利:受抚养权、刑事豁免权、进入有关场所特殊权利:受抚养权、刑事豁免权、进入有关场所的优惠权、个人犯罪资料不受媒体披露权、不受歧视权、的优惠权、个人犯罪资料不受媒体披露权、不受歧视权、接受义务教育权、判决生效前学籍不受取消权、受遗弃接受义务教育权、判决生效前学籍不受取消权、受遗弃虐待时有向多方请求保护的权利、分配遗产时应受照顾虐待时有向多方请求保护的权利、分配遗产时应受照顾的权利、胎儿的继承份额受超前保护。的权利、胎儿的继承份额受超前保护。七、妇女权益保障法七、妇女权益保障法(一)(一)基本概况基本概

151、况 1992年年4月月3日通过,日通过,2005年年8月月8日修正。共日修正。共9章章61条。涉及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条。涉及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任、附则等内容。(二)法律要点(二)法律要点 1、对妇女给予劳动保护、对妇女给予劳动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法中的劳动法中的“四期四期”保护规定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从事高处、低温

152、、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女职工()女职工生育生育享受不少于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从事国

153、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女职工产假为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154、天。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待遇(1)对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特殊)对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保护;(2)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到的产假、经济补偿、劳动保险等待遇。到的产假、经济补偿、劳动保险等待遇。2、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1)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家庭暴力是

155、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段,给其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伤害和摧残,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2)对妇女实施性侵害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对妇女实施性侵害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对妇女实施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对妇女实施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

156、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1996年年8月月29日通过,日通过,1996年年10月月1日起日起施行。共施行。共6章章50条。条。(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

157、后的生活。(四)国家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主要措施(四)国家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主要措施1、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2、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会发展成果的权利;3、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4、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医疗需要;5、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

158、年人;年人;6、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7、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8、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九、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九、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况 1990年年12月月28日通过,日通过,2008年年4月月24日修订,日修订,自自2008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9章章68条。条。(二)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二)残疾

159、人的基本权利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应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应平等地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平等地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人身自由;4、监督权;、监督权;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7、康复服务权。、康复服务权。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160、第四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相关法律和概念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相关法律和概念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相关法律和概念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相关法律和概念一、相关法律一、相关法律(一)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1989年年4月月4日通过,日通过,1990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161、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对具体行政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二)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法(1996年年3月月17日通过,自日通过,自1996年年10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公民、法人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法(三)行政复议法(1999年年4月月29日通过,自日通过,自1999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是指公

162、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法(四)行政许可法(2003年年8月月27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4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

163、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相关概念二、相关概念(一)法(一)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

164、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主要形式(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即根据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即根据法律

165、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手段和程序。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手段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四)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概念和主体(四)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概念和主体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五)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行政越权(五)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行政越权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过职责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过职责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越权主要有:为。计划生育行政越权主要有:1、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2、违反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违反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3、行政机关超越时限行使权力;、行政机关超越时限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范围。 谢谢大家!祝考试成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