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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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国务院第493号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总局令 第第13号号)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修订背景 过程过程 意义意义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主要过程修订的主要过程修订中法名的变化修订中法名的变化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重要意义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的必要性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事故发生的需

2、要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事故发生的需要是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是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是加大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的需要是加大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的需要二、修订的指导思想二、修订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 基本出发点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基本出发点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行政主导的思想行政主导的思想 最大限度地与司法机关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与司法机关相结合汲取教训提高效率的思想汲取教训提高效率的思想 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重典治乱追究责任的思想重典治乱追究责任的思想 全方位加大事故成本全方位加大事故成本三、修订的主要过程三、修订的主要过程2002年年4月原国家局成立修

3、订工作领导小组月原国家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年9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2003年年1月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2003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2006年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年3月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第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第172次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年4月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3号号令发布令发布2007年年6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四、修订中法名的变化四、修订中法名的变化企

4、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五、条例的重要意义五、条例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事故;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事故;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有

5、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有利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进步。有利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进步。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条例的总体分析条例的总体分析34号令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75号令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理规定 )493号令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例 )一、一、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1989年年3月月29

6、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 共共5章章28条,分别是:条,分别是: 总则总则5条;条;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10条;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特大事故的调查8条;条; 罚则罚则2条;条; 附则附则3条。条。二、企业职工伤亡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处理规定 1991年年3月月22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 共共5章章26条,分别是:条,分别是: 总则总则4条;条;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4条;条;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7条;条;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5条;条; 附则附则6条。条。三、两个令的不足三、两个令的不足 原则性规定较多;原则性规定较多; 适用范围不统一;适

7、用范围不统一; 操作性差;操作性差; 立法技术不完善;立法技术不完善; 没有处罚;没有处罚; 处罚乏力。处罚乏力。四、条例的总体分析四、条例的总体分析共共6章章46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8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10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13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3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3条。条。五、条例的特点五、条例的特点适用性适用性广泛广泛程序性程序性明确明确实体性实体性具体具体操作性操作性分明分明时效性时效性严格严格衔接性衔接性得当得当处罚性处罚性严厉严厉六、条例的定位六、条例的定位最重要的

8、行政法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最严格的程序法最严格的程序法最具体的组织法最具体的组织法最严厉的处罚规定最严厉的处罚规定最全面的责任追究最全面的责任追究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最有效的预防手段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条例总论条例总论概念概念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事故概念(辞海)一、事故概念(辞海)事件: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事件: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的大事情。事故:事故: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是工程建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是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设、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者破坏。损害或者破坏。 有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有的因自然

9、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称自然事故;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称自然事故; 有的因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有的因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称责任事故。的过失所引起,称责任事故。事故概念(安全工程学)事故概念(安全工程学)事故事故: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有三层意思:止的意外事件。有三层意思: 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某种实现目的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某种实现目的的行动过程;的行动过程; 事故过程:偶然性,是突然发生的、违背事故

10、过程:偶然性,是突然发生的、违背意愿的意外事件;意愿的意外事件; 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其行动暂时或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其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止。者永远终止。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险肇事故。险肇事故。事故概念(法规)事故概念(法规)安全事故(安全事故(302号令),有时称为安全生产事故;号令),有时称为安全生产事故; ;一;一般可以分为般可以分为7类类 : 火灾:火灾: 交通;交通; 建筑;建筑;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 矿山矿山;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 其它。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事故概念(事故概念(

11、493号令)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类。(第二条)第二条) 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经济损失。二、立法目的二、立法目的规范事故报告;规范事故报告;规范事故调查;规范事故调查;规范事故处理;规范事故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防止和减少事故。和减少事故。三、立法依据(第一条)三、立法依据(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有

12、关法律。四、适用范围四、适用范围普遍适用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适用要适用,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适用(第(第二条)二条) 。依照适用依照适用没有死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没有死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参照适用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排除适用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排除适用;产被

13、明确排除适用; 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但一般不适用;事故未明确,但一般不适用; 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衔接适用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事故等级事故等级事故分为四级: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 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二是企业

14、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将进行修改;将进行修改;三是相应历史统计资料要做相应调整。三是相应历史统计资料要做相应调整。一、一般事故一、一般事故12人死亡;人死亡;10人以下重伤;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注意:刑法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条司法解释的“重大重大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万元以上。元以上。二、较大事故二、较大事故39人死亡;人死亡;1049人重伤;人重伤;1000万元万元5000

1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注意:刑法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条司法解释的“情节情节特别恶劣特别恶劣”是指:死亡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人以上;或者重伤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三、重大事故三、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人死亡;5099人重伤;人重伤;5000万元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四、特别重大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

16、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GB6721-86)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GB6721-86)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一、事故报告的原则一、事故报告的原则时限性原则时限性原则及时;及时;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准确、完整、补

17、报;禁止性原则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瞒报;逐级上报原则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可越级上报;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主体明确、时限明确、内容明确。内容明确。二、事故报告的主体二、事故报告的主体(第九条第九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院报告。三、事故报告的程序三、事故报告的程序现场有关

18、人员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有关有关部门(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部门(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察院)部门逐级上报:部门逐级上报: 特大、重大特大、重大省部级省部级国务院;国务院; 较大较大省厅级;省厅级; 一般一般县处级。县处级。四、事故报告的时限四、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立即;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1小时小时(接到报告后);(接到报告后);(第九第九条)条)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2小时小时(接到报告后);(接到报告后);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接到报告后)。小时(接到报告后)

19、。10小时以内。小时以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五、事故报告的内容五、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单位概况;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事故的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情况。其他情况。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启动预案、组织抢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救、防止扩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组织救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关单位

20、、人员有关单位、人员保护现场、保护证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做好记录;据、做好记录;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捕归案。捕归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实事求是、

21、尊重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原则。二、事故调查权(第十九条)二、事故调查权(第十九条)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部门;较大事故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部门;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其中未造成伤亡的事故部门;其中未造成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另:另:提级调查提级调查上级认为必要时;上级认

22、为必要时; 变更调查变更调查伤亡人数变化时。伤亡人数变化时。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成员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有有关政府指定;关政府指定;调查组常委调查组常委有关人民呢政府、安全监管部有关人民呢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门、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邀请单位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人民检察院参加;聘请人员聘请人员专家。专家。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四、事故调查组的

23、权利、义务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调查权调查权了解事故情况;了解事故情况;获得权获得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权询问权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移交义务;移交义务;诚信公正、恪尽职守;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另:未经组长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另:未经组长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

24、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事故调查的时限(第二十九条)六、事故调查的时限(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之日起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日;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期可以延长,期限限60日;日;报送事故报告日报送事故报告日为调查结束日。为调查结束日。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

25、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另:附具有关证据;另:附具有关证据; 签名。签名。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事故批复权事故批复权事故批复的时限事故批复的时限事故责任的落实事故责任的落实整改措施的落实整改措施的落实一、事故批复权一、事故批复权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级政府省级政府较大事故较大事故市级政府市级政府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县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二、事故批复的时限二、事故批复的时限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

26、;日;特大事故特大事故30+30日日三、事故责任的落实三、事故责任的落实按事故批复落实:按事故批复落实: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有权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有权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事故单位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单位对责任者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四、整改措施的落实四、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单位吸取事故教训;事故单位吸取事故教训;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工会和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会和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事故的处罚事故的处罚对主要责任

27、人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对公务人员的处分对公务人员的处分处罚主体处罚主体主要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年收入处上年收入4080%;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处上年收入

28、处上年收入4080%(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年收入年收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二)(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瞒报事

29、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后逃匿的;事故后逃匿的;处上年收入处上年收入60100%的罚款;的罚款;构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注意:此处罚含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注意:此处罚含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上年收入处上年收入60100%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30、(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以下规定罚款: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一般事故般事故处上年收入处上年收入30%;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处上年收入40%;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

31、处上年收入60%; 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处上年收入80%;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四)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四)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对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处分之日起,处分之日起,5年禁入。年禁入。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组织及其相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资格罚。关人员:实施资格罚。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一)(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伪造或者破坏事

32、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转移隐匿财产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后逃匿的;事故后逃匿的;处处100500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处处100500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

3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罚款: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一般事故般事故10-20万元;万元;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20-50万元;万元;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50-200万元;万元; 特大事故特大事故200-500万元。万元。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较大事故较大事故20-50万元万元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

34、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50-200万元万元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公务人员的处分三、对公务人员的处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3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调查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有重大疏漏的;对调查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有重大疏漏的;包庇、袒护责任人;包庇、袒护责任人;事故调查中打击报复的;事故调查中打击报复的;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处理的;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处理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四、处罚主体四、处罚主体罚款主体罚款主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分主体处分主体有权部门有权部门资格处罚主体资格处罚主体有权部门有权部门第九部分第九部分 条例的不足条例的不足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事故调查处理的复议事故调查处理的复议事故调查的时效事故调查的时效事故受害者的赔偿事故受害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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