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教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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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基础知识2011年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1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政府统计的概念 2.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2(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政府统计的功能2.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3二、统计法的概念

2、和特点(一)统计法的概念:(二)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4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二)统计行政法规(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5统计法律体系(法律效力递减) 表现形式立法机关相关内容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行政 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性统计 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统计行政 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

3、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6四、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7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发布8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

4、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9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10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11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

5、共享原则(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12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二)经费管理方面(三)业务管理方面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13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新中国成立前统计法制发展情况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一)统计立法(二)统计执法(三)统计法制宣传14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二、民间统计调查(

6、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15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原则16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和审批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审批机关国家国家统计局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务院审批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系统内:国家统计局备案系统外: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省统计局或与有关部门省以下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省以下部门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统计

7、局审批同级统计局审批 17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四)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18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一)统计标准的概念(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指标涵义 2.计算方法 3.分类目录 4.调查表式 5.统计编码三、统计标准的分类(一)国家统计标准(二)部门统计标准(三)其他统计标准19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一、普查二、抽样调查三、全面调查(一)全面调查的概念及实施步骤(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四、重点调查五、行政记录20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二、统计调查证件

8、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1.统计调查证2.临时统计调查证3.工作证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21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一)统计资料的管理(二)统计信息共享 22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

9、构和职责(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23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24二、统计资料的公布(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1、核定程序2、审批程序3、备案程序(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25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具

10、有实用性。(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人信息的保密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26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国家统计局(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27第二节 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二、统计人员的职权(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四)统计人员有权

11、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规范: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二)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28三、统计人员的职责(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29四、统计人员

12、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30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二)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一)国家统计局的职责(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31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一)申请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

13、能(二)受理(三)审查(四)决定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员的范围(二)证书的使用(三)证书的管理和统计继续教育。32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3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

14、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相关证明和资料(六)迟报统计资料(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34(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

15、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35(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36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二)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16、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37二、行政法律责任:(一)统计行政处罚1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382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A统计行政处罚的

17、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B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C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2)公正、公开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3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39(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1处分的概念及特征(1)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40(三)通报1.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行政

18、法律责任形式2.通报主要适用的统计违法行为(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消晋升的职务(五)批评教育三、刑事法律责任41第六章第六章 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解决 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二)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42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领导人员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失察行为。(二)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

19、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四)是否存在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五)是否存在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行为;43(六)是否存在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七)是否存在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九)是否依法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十)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

20、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44(十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标识和统计调查方案等是否存在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十二)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三)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行为;(十五)是否存在其他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45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一)根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二)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抽查(三)根据监督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

21、督检查46 第二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立案一、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三)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二、调查:二、调查:(一)案件的违法事实: (二)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三)证据材料:47三、处理:三、处理:(一)告知(二)听证1.听证程序的概念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3.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三)处理1销案2作出处理3追究刑事责任48四、结案:四、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四)经人民法

22、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49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复议(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50(二)统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1统计行政复议范围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不作为。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2统计行政复议管辖51(三)统计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1)维

23、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消、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5.执行52二、统计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2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53(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1.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五)统计行政应诉1审查被告是否适格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做好统计应诉工作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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