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计量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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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计量法规体系本章内容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文件学习要求l了解计量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内容l了解计量管理体系的要求7.1 计量法规体系的构成 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法规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2)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1)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规章计量法条文解释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2、许可证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 迄今共有三十多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如国家海洋局计量监督办法等。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规范性文件。7.2 计量法一、立法宗旨l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l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l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l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二、调整范围1、适用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调整对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

3、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l 教学示范用的和家庭自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三、法定计量单位l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l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 l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l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四、四、计量行政管理体制量行政管理体制l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l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l“县级以上”含县级。五、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l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l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 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l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l建立

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l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l“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 l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

6、的考核。 l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l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以下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l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l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l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l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

7、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l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l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l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l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l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l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8、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l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l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l“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l“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六、计量器具的管理l在计量管理中已经讲述。七、计量监督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

9、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l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l“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l“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法定计

10、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 l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即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l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l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l计量认证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

11、供公证数据的资格。考核具体包括: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l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l在具体应用时,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l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八、法律责任 l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

12、,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l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l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l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l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l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

13、究刑事责任。l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即:“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l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l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l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

14、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计量法规l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2006-10-19)l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6-10-19)l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2006-10-19)l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06-10-19)l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2006-10-19)l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2006-10-19) l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2006-10-19)7.4 计量规章l l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强强制制检检

15、定的工作定的工作计计量器具明量器具明细细目目录录(2006-10-252006-10-25)l l关于关于调调整中整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强强制制检检定的工作定的工作计计量器具目量器具目录录的通知的通知( (质质技技. .(2006-10-262006-10-26)l l关于关于调调整中整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强强制制检检定的工作定的工作计计量器具目量器具目录录的通知的通知国国质质. .(2006-10-262006-10-26)l l关于将汽关于将汽车车里程表从中里程表从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强强制制检检定的工作定的工作计计量器具目量器具目录录. .(2006-10-252006

16、-10-25)l l能源能源计计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2010-10-252010-10-25)l l总总局第局第107107号令号令计计量比量比对对管理管理办办法(法(2009-04-162009-04-16)l l计计量量检检定人定人员员管理管理办办法(法(2008-01-152008-01-15)l l总总局第局第104104号令制造、修理号令制造、修理计计量器具量器具许许可可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2008-2008-01-1501-15)l l计计量量标标准考核准考核办办法(法(2007-11-302007-11-30)l l计计量基准管理量基准管理办办法(法(2007

17、-11-302007-11-30)l l重点管理的重点管理的计计量器具目量器具目录录(第二批)(第二批)(2007-11-152007-11-15)l l社会公正社会公正计计量行(站)量行(站)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2006-10-2006-10-2525)l l眼眼镜镜制配制配计计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2006-10-252006-10-25)l l集集贸贸市市场计场计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 (2006-10-252006-10-25)l l加油站加油站计计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2006-10-252006-10-25)l l国家国家计计量量检检定定规规程管理

18、程管理办办法(法(2006-10-252006-10-25)l l零售商品称重零售商品称重计计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2006-10-252006-10-25)l l定量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计计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办办法(法(2006-10-252006-10-25)l l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检验检验机构机构计计量量认证认证管理管理办办法(法(2006-10-2006-10-2525)l l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计量器具目量器具目录录(型式批(型式批准部分)(准部分)(2006-10-222006-10-22)l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06-1

19、0-19)l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2006-10-19)l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6-10-22)l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10-20)l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10-20)l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6-10-20)l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2006-10-20)l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06-10-20)l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06-10-20)l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06-10-20)l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006-10-20)l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2006-10-20)l仲裁检定和计

20、量调解办法(2006-10-20)l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2006-10-20)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l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5 号,2007年12月28日发布l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l(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l(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l(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l(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l(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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