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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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存款的概念、分类、储蓄的基本法律规定、贷款的概念、贷款合同、贷款的管理与限制;熟悉贷款的种类、贷款程序规则;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相关案例。一、存款的基本法律规定 主要讲述存款的概念、分类,存款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与保护。(一)存款的概念与分类1、存款的概念 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 (一)存款的概念与分类注意:有资格经营存款业务的只能是金融机构;客户与金融机构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形成,

2、可能是由于存款人存入现金,也可能是由于金融机构代收以客户为收款人的票据,或由于金融机构将贷款贷记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一)存款的概念与分类2、存款的分类(1)根据存款人的性质不同,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是各级财政金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机构将货币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存款。 个人储蓄存款是公民个人将其合法收入存入储蓄机构形成的存款。2、存款的分类(2)根据存款期限和提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3)根据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其他存款种类:通知存款,即存款人须事先通知才能支取的存款;信托存款,即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由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

3、的存款;委托存款,即委托人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其指定的对象或项目发放贷款或投资而存入的存款。3、存款合同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与金融机构形成合同关系。金融机构设有各种类型的存款帐户,关于存款的利率、期限、存取方式均有特定化的内容,存款人一旦选择了某种存款帐户,即与金融机构就彼此的权利义务形成具体的约定。因此,存款合同属于标准合同或称附合合同。特点:(1)是无名合同;(2)是实践合同;(3)有较多的默示条款。3、存款合同成立时间: 存款合同是要物合同或者说实践合同,即合同的成立除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存款人完成交付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

4、1)存款人以现金存款,自柜台业务员收取钱款确认金额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3、存款合同(2)存款人以转帐方式存款,自金融机构收讫 款项并记入存款人帐户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3)银行外派业务人员收取存款,有签订存款合同代理权的,自其受领款项时成立;无签订存款合同代理权的,俟其回到银行完成存人手续时成立。(4)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存入现金,自存入钱款按下“确认键”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 案例:在新西兰曾发生一起著名的诉讼案: 原告的雇员进入被告银行,意图存入现金和支票。该雇员将现金从包中取出,置于其与银行柜员之间的柜台上;柜员取过一扎钞票开始点数。正当该柜员将点完数的钞票置于一旁时,有数名匪徒闯入

5、,抢走了柜台上尚未点数的钞票。原告遂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被匪徒劫去的现金,指称柜台上的现钞已由银行握有,并已属于银行的财产。新西兰高等法院判原告败诉,理由是,在意图存入的款项经银行清点和表示接受之前,此款尚未存入,银行对该款也未成为客户的债务人。 案例: 在日本也曾发生一个类似的典型案例,终审法院认为,在银行柜员收受款项并清点确认金额前,存款合同并未成立,银行不负返还存款的义务。 我国的规定:在我国,确定存款合同的发生时间,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无论从立法上讲,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都是一个应予明确的问题。 存款合同的性质:1大陆法系的观点,大陆法系认为,存款属于消费寄托,以金

6、融机构为受寄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消费寄托。 存款合同的性质: 所谓寄托,是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的合同。寄托有一般寄托和消费寄托之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1)一般寄托标的物为特定物,而消费寄托的标的物为种类物。(2)(2)一般寄托,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风险也不发生转移,除非受寄人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而消费寄托,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受寄人,风险也同时转移。存款合同的性质: (3)(3)一般寄托,其受寄人不得消费标的物,即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消费寄托,其受寄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消费。(

7、4)(4)一般寄托,由于其利益集中于寄托人一方,故即使定有期限,寄托人也可以随时撤回;而消费寄托,其由于包含有受寄人的消费利益,所以寄托人不得随意撤回,如定期存款,存款人提前支取,只能得到活期存款利息。(5)(5)一般寄托,受寄人破产时,寄托人有取回权;而消费寄托,其标的物列为受寄人的破产财产。 存款合同的性质: 2英美法系的观点。 英美法系认为,存款与银行贷款并无本质的区别,只不过存款的出借人是存款人,借款人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出借人是金融机构,借款人是客户。1811年,英国的,William Grant爵士即在一份判词中明确指出:“存入银行的客户款项虽通常称为存款,但实际上却是客户对银行的贷

8、款。”存款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认定存款合同的性质,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双方目的竞合的产物。存款合同是混合合同,包括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名合同的构成要素。具体而言,在结算帐户基础上形成的存款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 (存款人委托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代其收付款项) )、消费寄托合同( (体现存款人保管金钱价值的目的) )、消费借贷合同( (体现接受存款金融机构的消费目的) )的混合合同,其他存款合同则是消费寄托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的混合合同。 (二)单位存款的法律规定1、单位存款的种类 单位存款主要包括两大类,即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企业存款是企

9、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支付准备金和部分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 财政性存款是指各级财政金库和机关、部队、以及学校、团体等事业单位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存款,它是国家财政集中起来的、待分配、待使用的国民收入。(二)单位存款的法律规定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规定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作出了规定。 (1)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询有关资料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

10、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应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查询机关应当依法保守秘密。(2)关于冻结单位存款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

11、应在6个月的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限额。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不得自行解冻),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2)关于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3)关于扣划单位存款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

12、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3)关于扣划单位存款 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 (三)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关于储蓄管理,适用国务院1992年12月11日发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储蓄存款的种类 储蓄存款分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外

13、币储蓄存款。其中,人民币储蓄存款有以下各种: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三)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2、储蓄存款的原则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1)存款自愿原则。存款自愿原则是指个人对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是否存入储蓄机构,存入哪一个储蓄机构,存多少,存多久,采取何种存款方式,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储蓄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迫和干涉。

14、2、储蓄存款的原则(2)取款自由原则。 取款自由原则是指储户要求支取存款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储蓄机构必须保证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付或者拖延兑付,不得查询储户支取存款的目的和用途,不得限制储户支取存款的数额。 (3)存款有息原则。 存款有息原则是指储蓄机构对所吸收的个人储蓄存款,应当根据储蓄存款的种类和期限、法律规定的计息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向储户计付利息。 2、储蓄存款的原则(4)为储户保密原则。 为储户保密原则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姓名、地址、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存款变动情况及其余额、预留印鉴、密码等与存款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批露;除法律另有规定

15、外,储蓄机构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以上原则强调了对储户利益的保护。3、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与挂失 未到期的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方可办理支付。记名式存单、存折可以申请挂失。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和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3、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与挂失储户不能亲自前往办理挂失手续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16、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用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或支取存款手蓄。4、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1)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我国三大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的规定,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海关、税

17、务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有权扣划的主体包括法院、海关、税务机关。4、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管理与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基本相同。(2)对于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的过户或支付,应区别情况,慎重处理。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储蓄机构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一律不计付利息。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

18、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裁判,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投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二、贷款的基本法律规定(一)贷款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概念: 静态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动态的贷款则是指

19、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2、贷款的法律性质 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资金收益的最主要来源,因而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核心。 它反映的是贷款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 在我国,目前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其中,商业银行法第四章就贷款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

20、,合同法第十二章就借款合同作了原则规定,贷款通则则是1996年6月人民银行依法发布的有关贷款业务的专门性金融规章,是中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依据。 (二)贷款的种类与期限 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按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1 按贷款人自己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

21、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贷款期限长短,划分为:(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3、按有无担保及担保的形式,划分为: (1)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2、 2)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按有无担保及担保的形式,划分为: 3)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贷款期限规则1、贷款期限确定规则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

23、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其中,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报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期限规则2、贷款展期规则 贷款展期的决定权在贷款人,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

24、期贷款账户。 (三)贷款合同1、贷款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金融机构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民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1 1)主体资格具有特定的要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未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25、构不得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1)主体资格具有特定的要求 商业银行法第1111条第2 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贷款通则第6161条也明确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2 2)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资金。 其他非货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作为它的标的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仅负有提供一定金额货币资金的义务;而在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也仅负有返还相同币种、同等金额货币资金的义务。

26、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3 3)是有偿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除了负有到期返还本金的义务外,还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并且,依照贷款通则第6666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4 4)是诺成、双务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只需借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即可成立,除双方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交付贷款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贷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它是诺成合同。此外,贷款人在合同成立后,即负有按期向借款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的货币资金,为借款人保密等义务;而借款人则负有按合同规定的用

27、途使用贷款,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并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等义务,因此,它是双务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5 5)是要式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97197条第1 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737条第1 1款则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97197条第2 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商业银行法第3737条也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

28、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贷款通则第2929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1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性质和资金投向来划分的,因而它对借款用途、期限、利率以及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等合同其他条款的确定有着重要影响。 (2 2)借款币种。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3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的投向和具体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对借款的投向和具体的使用范围直接关系到借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它也就成为贷款人是否订立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前提条件,也是

29、贷款人衡量借款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准。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4 4)借款金额。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金额,或者金额的约定不确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合同也就不能成立。(5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之间的比率。利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贷款人提供资金的效益和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成本。因此,借贷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在合同中确定借款利率。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6 6)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期限。 (7 7)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归还借款所采用的方式。它主要包括还款的形式,即是到期一次性还款

30、,还是分期等额还款或逐年等额还款;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顺序;还款应履行的手续;还款所采用的结算方式等。还款方式与还款期限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8 8)借款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9199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依照商业银行法第3636条和贷款通则第1010条的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借款担保具有法定性的特征,也是合

31、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当然,贷款人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以外,与担保人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这也是目前所普遍采取的形式。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9 9)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中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对于督促合同当事人实际、适当地履行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及权利义务首先,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 ( (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

32、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i i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年检手续。(3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0。(5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借款人的权利: 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

33、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借款人的义务v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 ),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v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v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v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v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3、贷款人的资格、条件及权利义务

34、 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人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贷款人的权利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

35、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贷款人的义务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 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 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四)对贷款人行为的限制1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39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4040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36、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1717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 (兼并) )、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3 3、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4 4、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

37、用;委托贷款,除按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 6、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五)贷款程序1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财政部门或会计( (审计) )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贷款人认为需

38、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五)贷款程序2、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五)贷款程序3、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4 4、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程序 5 5、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约定按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6 6、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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