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88382384 上传时间:2024-09-08 格式:PPT 页数:86 大小:46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_第3页
第3页 / 共86页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_第4页
第4页 / 共86页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_第5页
第5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九章(8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编第四编 定型时期的中国法制定型时期的中国法制(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制)(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第九章第九章 隋唐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形成隋唐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形成第十章第十章 宋代法制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宋代法制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辽夏金元法制与游牧民族法制汉化辽夏金元法制与游牧民族法制汉化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明代法制与君主专制集权政体的加强明代法制与君主专制集权政体的加强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清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衰微清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衰微第九章第九章 隋唐代法制与中华法系隋唐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形成的形成第一节第一节 隋朝法制因袭北朝及其启后意义隋朝法制因袭北朝及其启后意义第二

2、节第二节 唐初治国理念与立法指导思想唐初治国理念与立法指导思想第三节第三节 唐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和体例唐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和体例第四节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制度唐代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六节第六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第七节第七节 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第一节第一节 隋朝法制因袭北朝及其启隋朝法制因袭北朝及其启后意义后意义一、隋朝立法概况及主要法律形式 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主要有三次。开皇元年隋文帝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七人制定新律,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文帝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

3、,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大业三年,新律成,颁行天下,凡十八篇,五百条,是为大业律。 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 隋代的其他法律形式有“令”、“格”、“式”,还有“礼”。 隋朝已经确立了“律、令、格、式”四者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此为唐代所继承。二、对北朝法制的因袭及其启后意义 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的基本体例,稍作变更,定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二篇。这一律典编纂体例,为唐律、宋刑统所承袭,奠定了中国此后近七百年

4、律典的基本框架或体例。(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 开皇律承袭了“重罪十条”,略加修改,正式定名为“十恶”。唐初恢复开皇律的作法,律首列举十恶。于律首列举“十恶”并强调加重打击的制度,自隋至清末变法前一直是中国传统律典的最基本制度之一。(四)减少酷刑,降低刑罚 开皇律废除了北朝刑法中长期存在的枭首、轘身等酷刑,也废除了时人认为比较残酷的鞭刑,代之以较为人道的笞刑。(五)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开皇律规定

5、了“八议”和“例减”制度,又规定了“赎刑”制度,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各国先后确立的官僚贵族特权制度,包括罪分公私而宽待公罪的制度,为隋律所全面继承,奠定了唐以后封建特权法制的基本框架。(六)限制刑讯与重定流徒刑期 开皇律惩于刑讯的弊端,作了重大矫正。唐代在此基础上又有发展。开皇元年颁布的开皇律把北朝特别是北周法律的流刑六年改为五年,把徒刑从北朝的最长五年改为最长三年。这亦为唐以后的流刑、徒刑时限奠定了基础。(七)确定了三复奏及直诉制度 隋书刑法志载:文帝开皇十六年下诏:死罪者三奏而后行刑。此后遂形成了三复奏的定制,为唐朝三复奏制度之所本。隋代法制禁止越级上诉,但为了保障人民控

6、诉官吏之权利,又规定:“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中央三)省仍不理,乃许诣阙申诉。”这又为唐代直诉制度之来源。返回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唐初治国理念与立法指导唐初治国理念与立法指导思想思想一、德刑并用 唐初君臣特别强调德刑并用、礼法结合。二、立法宽简 高祖即位颁令修律,即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太宗亦主张:“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三、法须稳定 唐太宗认为,“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立法应 “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四、法贵公平 唐太宗曾经反省隋朝“官人百姓造罪不一”的教训,他经常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特别赞成诸葛亮“开

7、诚心,布公道,尽忠于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法制方针。 返回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唐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和体例唐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和体例一、唐律制定修改的四个阶段(一)武德开篇 武德四年,高祖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因隋开皇律更定律令,是为武德律。(二)贞观定律 太宗即位初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删修律令。大约前后耗时11年,对武德律进行了较大修订,成贞观律。 贞观时期修定律令格式,大约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关于减死之刑的创设。加役流为减死刑,直至唐末。 第二,减轻兄弟连坐之刑。 第三,确定比附类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现今所存律文中首次正式确立类推适用原则。 第四,减轻刑罚,削

8、去繁苛。贞观律为唐律确定了蓝本,此后很少变动。(三)永徽注疏 高宗永徽元年(650年),长孙无忌等奉敕修订贞观律令格式。永徽三年(652年)完成,称永徽律,12篇,502条,绝大部分沿袭贞观律。此次修律的最重要工作在于撰定律疏。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颁布由官方正式撰定、附于律典正文行用的法律注解。这种律、疏合编体例对后世影响甚大。(四)开元刊定 开元六年(718年),唐玄宗命大臣宋璟等人删定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命李林甫等人修改格令。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等删定旧律令格式敕,并刊定律疏30卷,是为开元律疏。经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更为完备。其后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

9、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流传至今。是为我国至今尚存的最早的完整古代法典文本。二、唐代的其他法律形式 唐代的法律形式,除了上文的“律”即国家正式律典外,还有令、格、式、敕、礼、六典等等。但通常所说的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指律、令、格、式四种。(一)唐令 唐代所谓“令”,大多系从皇帝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单行诏令而来;凡经整理删修编纂而定为国家长期行政制度者,则为“令”。(二)唐格与敕 所谓“格”,实为皇帝以制敕断决罪案或处分特别公事,其决定经过删修整理编纂程序作为长久的普遍规范。(三)唐式 式系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四)唐例 有唐一代,除了律令格式以外,还有其他法律形式存在。“比附条例”

10、是重要形式之一。宋代以后,“以例破律”成为一大弊端。(五)刑法统类 “刑法统类”或“刑律统类”是唐末出现的法典编纂形式。此种编纂,开“宋刑统”编纂之先河。(六)编礼 唐代曾有国家正式编“礼”的活动。违反礼在许多情况下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礼在唐代必须视为法律形式之一。甚至没有编辑成文的“礼”有时也具有法律效力。三、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编成的国家典章汇编。为指导编纂,玄宗钦定“理、教、礼、政、刑、事典”等六典的编纂体例。唐六典由正文和注文两者组成。正文三十卷。钱大群教授认为:唐六典应是官制典籍,不是行政法典。不过,他毕竟是有关国家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的法制文献编纂。四、唐代法律的基

11、本体系 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可以从广狭两义理解。广义上讲,是指唐代所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例、礼、六典)之间形成的有机体系。狭义上讲,仅仅指唐律内部的构成体系。(一)唐律总则名例律 名例,就是刑名、法例的合称。名例律,就是关于刑名和法例的一般规定。唐律的这一篇,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上请、官当、例减、赎刑的一般规定,是关于累犯、共犯、老小废疾犯罪、自首、数罪并罚、类推、同居相隐、化外人犯罪、诬告反坐、公罪与私罪等等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定,大约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二)唐律分则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这十一篇,是关于违

12、反国家卫禁、职制、户婚等各方面管理秩序的犯罪的处罚规定,相当于今日刑法典之分则。返回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制度唐代刑事法律制度一、基本刑罚制度:五刑及其执行(一)唐律的五刑体系 唐律名例律继承隋律,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刑、五刑内再共分为二十个刑罚等级的刑罚体系。(二)唐代的刑罚执行制度 1.笞杖刑的执行2.徒刑的执行3.流刑的执行4.死刑的执行 唐代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古人认为绞可全尸、斩则身首异处,故以绞轻于斩。其执行制度非常复杂。主要有以下各方面:(1) 死刑复奏制度(2) 撤膳减乐制度(3) 押送制度(4) 官给酒食及亲故辞决制度(5) 未时行刑制度(6) 关于处决场所(7) 关

13、于死刑禁决时日(8) 关于“待时”和“不待时”(9) 关于监决制度(10) 死刑收赎制度5.赦免制度 狱官令规定关于国家大赦宣布仪式的规定。具体关于赦免范围、赦免效力、赦免形式、赦免事由等等的规定十分复杂,兹不赘述。二、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 唐代的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十分发达。主要有以下特权规定:(一)八议制度 所谓“八议”,就是规定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死罪时特殊对待。 “八议”之人获得特殊待遇,是以下几项:(1)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2)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皇帝圣裁。(3)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

14、总之,“八议”之制,作为官僚贵族的特权制度,重在“议”和“减”二字。前者是程序特权,后者是实体特权。(二)上请制度 所谓上请制度,就是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死罪时,法司进行审理后,列举罪状,拟出判决,并开列其应该享受“奏请”特权的理由,而不通过宰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三)例减制度 “例减”制度,狭义上讲,就是对于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之罪,照例减刑一等。广义的“例减”制度还应该包括:(1) 应“八议”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2) 应“上请”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法律还规定有些情形不得减刑。(四)赎刑制度 唐律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罪时,依法可以缴纳资财代刑。唐律也

15、规定有些情形不得赎刑。除作为特权的赎刑外,还有“疑罪从赎”的赎刑。(五)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员和有爵者犯罪,依法可以官或爵抵当徒刑。(六)关于免官、免所居官、除名 这几个制度,实际上只是对享受议、请、减、赎、当特权者的“配套处罚”。也就是说,在受到议、请、减、赎、当优待后的替代处罚的同时,还是要配套有一些行政处分,免掉官职或者除名。这三者作为对官员们的配套行政处分,是有轻重等级之分的。除名最重,免官次之,免所居官最轻。(七)关于官僚贵族的其他优遇 其他法律优遇尚有:(1)不得擅自拘禁和审问。即使是皇帝下旨特令收禁审讯的官员,承审官还须“复奏”即再次向皇帝奏报后才可以拘审。(2

16、)允许“责保参对”:所谓“责保参对”,大约相当于今日取保候审。(3)不得拷讯。(4)散禁、锁禁而不必戴枷杻。三、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一)累犯加重处罚 (二)自首减轻处罚 唐律中的自首,一般是在两种情况下构成:一是犯罪未被发觉时;二是在交待此罪时主动带出彼罪。(三)区分故意和过失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五)数罪并罚从一重 (六)有限罪刑法定 (七)刑法类推适用 所谓“举重明轻”,是指比照从前(被免予处罚的)更重恶行判决先例来决定眼下正待判决(较轻)的恶行不加处罚(“出罪”);所谓“举轻明重”,是指比照从前(被给予处罚的)更轻的恶行判决先例来决定对眼下正待判决的(较重)的恶行加以处罚(“入

17、罪”)。(八)从旧兼从轻 (九)疑罪从赦从赎 罪有疑问,难以定谳,则允许赎刑,在古人看来就是一种赦免。(十)“保辜”论罪 唐律贼盗律规定:受害人在期限内死亡的,加害人则以杀人罪(斗杀)论罪定刑;受害人在期限外死亡,或在期限内因别的缘故死亡,加害人则以殴伤罪定罪量刑。(十一)区分“六杀” 为了区分人命罪案的动机、情节和结果轻重,唐律把人命罪从技术上区分为“六杀”,以便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所谓六杀,系指:(1) 谋杀,即有预谋的杀人,一般处绞或斩刑。(2) 故杀,即无预谋的故意杀人,伤重者绞,已死者斩。(3) 斗杀,即在斗殴中致人身死,处绞刑。(4) 误杀,斗殴时误杀旁人身死,按斗杀罪处理;(5)

18、 戏杀,在游戏中造成他人死亡。(6) 过失杀,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在判处刑罚后听任赎刑。(十二) 区分“六赃” 为了区分财产犯罪的动机、情节和结果轻重,唐律将其分类为“六赃”,以便实现罪刑相适应。这“六赃”分别是:(1)强盗,即“以威若力”取财。即抢劫。(2)窃盗,即“潜形隐面”取财。(3)受财枉法,即官吏受贿且违法处理公事。(4)受财不枉法。即官吏受贿但没有违法办事。(5)受所监临,专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钱财。(6)坐赃,泛指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四、伦理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一)重惩“十恶” 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重“十恶”之罪,列于律首,加重打击。关于“十恶”,作为国家的法制,特别强调

19、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特别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特别强调打击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这三者,正体现了封建国家法制的基本精神。(二)“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唐律特别注重打击侵犯君权的犯罪。(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唐律特别注重贯彻战国时李悝法经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主张。(四)“准五服以制罪”亲疏有别、尊卑有别 唐律继承了自晋律正式入律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亦即在亲属相犯案件处理时秉持“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原则。(五)“亲亲相隐” 唐律继承了汉律以来“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贯彻了儒家“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六)矜恤老幼妇孺 唐律特别注重哀怜老幼妇孺。(七)重株

20、连禁累人心 唐律继承了先秦法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重刑连其罪”的主张,作出了许多加重株连以禁累人心的处罚规定。(八)贵贱有别(官民有别) 唐律贯彻了儒家“尊卑有等、贵贱有别”的“礼治”原则,强调官僚贵族的等级特权,强调百姓与官贵之间的身份差别。体现在“八议”、 “上请”、“例减”、“官当”、“赎刑”等制度上。(九)良贱有别(主奴有别) 唐律还贯彻了儒家“良贱有别”的原则。唐律中,良贱之分得到了法律的固定。此外,唐律还规定良贱之间不得通婚,违者处徒刑。(十)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私有别) 唐律还有意区分公罪与私罪。对公罪处罚较轻,对私罪处罚较重。(十一)从严治吏、整肃官纪 唐律在保护官僚贵

21、族特权的同时,特别注意从严治吏、整肃官纪。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重惩官吏犯赃(2)州县官不得与百姓通婚(3)严惩“性贿赂”(4)禁止自导歌功颂德(十二)“华夷有别” 唐律还贯彻了儒家的“华夷有别”主张,对于四方少数民族、蕃夷属国不强求适用儒家化的唐律,允许他们自依本地本族风俗和习惯法处理事务,还进而允许在“中国”(儒家文化开化区域)对于夷人自己的事务适用其自己民族的习惯法。返回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一、唐代民事法的渊源(形式) 唐代的民事法制,其主要渊源或形式有四:(一)礼 唐代曾有“礼”的正式编纂,如开元礼。即使没有正式编纂的礼,也可能成为民事法源

22、。(二)律令格式 唐律作为民事法源,指其中有直接民事规范。律文后所附大量的疏议文字,其中包含很多民事法律规范,也可视为律的一部分。唐令作为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指直接调整户婚、田土、钱债、市易等民事关系。唐格中也有民事法律规范。如唐大诏令集出现关于买卖奴婢手续的民事格文。唐式中也有民事法律规范。如唐会要所载关于食封继承的民事规定。(三)习惯 唐代存在着大量民事习惯。特别是关于收养、契约、交易等方面,民间自有的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官方对此默认。如唐杂令规定承认民间的借贷契约习惯。(四)法理 法理作为民事法源,主要指两种情形: 一是运用比附类推而适用的“理”。 二是依事理判断时所运用的“理”。二、唐代

23、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主体法 唐代的民事主体法制,主要体现在社会不同阶层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差异,及不同年龄层次者的民事主体身份差异问题上。 首先是士农工商四民的民事主体身份问题。四民既然都是良民,理论上都有完全民事主体身份。 其次是奴婢、贱民的民事主体身份问题。贱民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不完全。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可以看作民事主体。 再次是卑幼和未成丁者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唐律视同居卑幼(即使已成年)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物权法 唐代的物权法,主要介绍了唐令关于土地所有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等等的一般规定。(三)债法 关于唐代的债法,主要介绍唐令

24、关于买卖、借贷、典卖等契约关系以及侵权损害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问题的一般规定。关于买卖契约,唐令规定了多方面的制度。 一是大宗买卖必须立“市券”,即必须使用官式(税迄后盖官印的)契约文书。 二是瑕疵责任问题, 三是亲邻先买权制度。关于借贷契约,唐令也规定了多方面的制度。 一是关于抵押借贷的规定 二是关于放贷利率的规定 三是关于“牵掣”即债权人私力救济的规定。(四)亲属法 关于唐代的亲属法,主要介绍唐代的婚姻法、家长权力与责任制度、子女孝养义务制度等等。关于唐代的婚姻法,我们可以从结婚、离婚制度两个方面来了解。关于结婚制度,唐律大致就以下方面作了规定。(1) 婚约制度。(2) 禁止“违律为婚”和

25、“嫁娶违律”。(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关于离婚制度,唐律的规定主要有:(1) 出妻或休妻男方片面离婚。唐令以周礼以来“七去”原则为法定休妻理由。(2) “义绝”国家强制离婚。(3) 两愿离婚。关于家长权,唐律有以下规定:(1) 财产支配权。只有在家长明令或主持时才可以分家析产。(2) 教令权、责罚权、送惩权。唐律规定家长对子孙有教导权、使令权、支配权、责罚权。(3) 主婚权。关于家长的责任,唐律规定非常丰富。主要有(1) 祭祀祖先的责任。(2) 教养子孙的责任。(3) 申告户口的责任。(4) 保证田地不荒芜、输纳租税的责任。(5) 主婚责任。(五)继承法 唐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关于宗法

26、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方面的制度。 关于宗法继承,其继承的基本法律原则就是 “嫡长继承”,就是死者的嫡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继承。 关于财产继承,唐代基本采取诸子均分制度,并允许(父死之)孙代位继承。返回返回第六节第六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一、唐代的政府体制与司法机制(一)唐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体制 唐代的政府体制,是一个以皇帝为首,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州县官府共同组成的机构体系。(二)唐代的三省与宰相制度 唐代的三省是中央辅政决策机构。一般说来,三省长官共同行使宰相权。 中书省是皇帝之下的立法和决策机构。 尚书省为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执行机构。 门下省是皇帝之下的决策审查

27、机构。(三)唐代中央和地方司法组织 在唐代,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机构是专职司法机构,只能说有主要负责与今人所说的司法有关事务的机构。大理寺、尚书省刑部、御史台就是所谓的“三法司”。 大理寺,主管审判。 尚书省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 御史台,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 唐代的重大案件,常常采取“会审制”。特别重大的案件,常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临时最高合议庭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或曰“三司推事”。此即是后世“三司会审”的前身。由御史台侍御史、中书舍人、门下给事中共同组成的对民间向朝廷直诉案件的初审法庭,决定受理后再移交有关司法机构。曰“三司理事”。 唐代的地方司法,由

28、州县两级组成。二、唐代的审判制度 (一)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唐代法律对于案件管辖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遇两地官府均有管辖权的情形,“移送管辖”。移送的原则是:轻罪囚就重罪囚;若轻重相等,则囚少就囚多;若多少相等,则后禁囚就先禁囚。但若两地相距百里以上,则“各从事发处断之”,即不必移送罪囚。(二)审判回避制度 (三)审理规则 狱官令规定:五听,就是周礼所谓的“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就是通过察言观色查清事实真情;所谓验诸证信,就是全面查明证据,以证据互相参验,完善证据链。在证据充分还不供认时,才可以拷讯。(四)拷讯制度 综合唐律断狱律和唐狱官令的全部规定,可以总结出唐代拷讯制

29、度的十三大内容。(五)直牒追摄制度 类似于今天在不同地区、部门之间追查犯罪事实、追捕同案犯时可以直接以公文请求当地有关机关协助调查拘捕的制度。三、唐代的诉告制度(一)对告诉资格的限制 唐律对于告状人的资格有明确限制,可以说是诉权限制。(二)防止“诬告”和“越诉”(三)诉告的季节限制 这一制度宋以后发展为“务限法”,直至清末。(四)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唐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关于不得告赦前事的规定 二是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五)义务告发 (六)直诉制度 唐律许可的向中央和皇帝直接告诉,指三者: 一是直接拦皇帝仪仗告状 二是擂击设置于皇宫外的“登闻鼓”告状 三是向尚书省告状四、唐

30、代的法官责任制度 唐代关于法官责任的规定甚多,主要有以下几类责任:(一)出入人罪的责任 (二)受财枉法和纵囚 (三)违法行刑和拷讯 返回返回第七节第七节 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唐律的出现和传播,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熟。中华法系正是以唐律为范本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地区形成的一个法律家族,成为当时世界的五大法系之一。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成熟且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法律体系,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一、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

31、华。说唐律体现了“礼法合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把大量违反道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律,定为犯罪。(2)以儒家经义注释(疏议)法条。(3)法律程序尽量以礼(仁)为标准来设置。二、唐律对外国的影响 唐律对当时东方各国的影响甚大。(1)对日本:日本大化革新后的近江令,其篇目内容大多同于唐贞观令。(2)对朝鲜:高丽王朝四百余年法制,基本沿袭唐制。(3)对越南:李朝的刑书三卷,陈朝的国朝刑律,基本是“遵用唐宋旧制”;黎氏王朝的鸿德刑律,参用隋唐,折衷宋元明律。阮朝的皇越律例直接模仿明律和清律。三、唐律对后世的影响 唐律是后世中国刑典范本。后世中国的法典,都以唐律为渊源,不再溯及更早的法典和制度。后世中国的法律思想,多以唐律为基本蓝本而发,很少怀疑唐律的科学性者。 具体说来:(1)宋朝的“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宋刑统实际为照抄唐律疏议,变动不过几条。(2)元朝“参照唐宋之制”,成至元新格,条文多半同于唐律。唐律十二篇,新格同者九篇。(3)明初,太祖朱元璋确定制律的方针“宜尊唐旧”,他登基初曾下令“日进二十条”唐律,讲读唐律供制定新律参考,因此大明律“与唐律同者十六七”。(4)清人承袭明律,清律受唐律影响同样大。返回返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