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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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保险合同主要目录3.1保险合同的概述3.2保险合同的分类3.3保险合同的要素3.4保险合同的履行3.5保险合同的变更3.6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024/9/51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一、保险合同概念q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q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024/9/5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合同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

2、可以可以申请合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节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2024/9/53第一节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征q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ty)3、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indemnity)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ve)2024/9/54第一节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5、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personal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utmostgoodfaith)7、保险合同的条件性(Conditional)2024/9/55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

3、q保险合同的分类在保险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q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可谓五花百门,很难全面罗列。2024/9/56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财产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q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一)合同的主体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只有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还还有合同受益人和合同所有人2024/9/57第2节保险合同

4、分类(二)二者的理论依据不同财产保险是以损失的补偿为依据,损失之所以能够补偿是因为财产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因此,人们把财产保险合同称为“补偿性合同”,并由此产生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如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等)2024/9/58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人身保险一般无法用损失的补偿作为其理论依据。因为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比如:人的意外死亡是无论多少金钱都无法使之复生,也无法抹平给亲人带来的心灵上的创伤。因此,补偿原则不适于人身保险合同(当然,重复保险保险及其分摊原则、代位追偿原则也不适用,但医疗保险除外)2024/9/59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二、按照保

5、险价值是否预先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主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q所谓保险价值即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价值,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故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按事先约定的条件补偿给付一定的金额2024/9/510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p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此作为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金的依据(而不需要像不定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评估其保险价值)2024/9/51

6、1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p保险法第保险法第5555条第一款:条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一方面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事先已经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需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而保险理赔手续简单。另一方面同,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但定值保险合同的的缺点也很明显:很容易招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容易产生保险欺诈。2024/9/513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正是由于定值保险合同的这种缺点,不少国家立法明确禁止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定值保险多用于其保险价值难以确定的标的

7、物保险,如各种文物、艺术品、标本等,在海上保险和国内运输货物保险中也常用定值保险方式。2024/9/514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二)不定值保险q不定值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不预先确定其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q不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对标的物的的价值进行估算,并与约的保险金额进行比较,然后在区分是属于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还是超额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再进行赔偿。2024/9/515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p保险法第保险法第5555条第二款: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

8、计算标准。 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在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合同均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三)定额保险合同q主要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事件或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2024/9/517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三、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以把保险合同划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q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q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应依保险金额(也等于保险价值)全额赔偿,如果标的物还有残值。保险人对该残值享有物上代位权(即享有残值的全部所有权)2

9、024/9/518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也要依照实际损失的数额补偿。(二)不足额保险合同q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不足额保险合同的产生是主要是由下列原因造成:2024/9/519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投保人自保一部分价值或与保险人共保投保人没有正确估计好保险价值而产生的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q保险法第55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024/9/520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不足额保险合同的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的

10、赔偿行为较为复杂,一般有二种赔偿方式: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不考虑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在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按照其实际损失补偿;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24/9/521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2、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偿损失。因此,不足额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就得不致足额的赔偿。2024/9/522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三)超额保险保险合同q超额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q一般情况下,超额保险合同有诱导道德风险产生可能性,故不少国家保险立法明文规定禁止保险合同的订立。2024/9/523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中华人

11、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55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024/9/524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超额保险合同产生的原因: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出于投保人的恶意经过保险人的允诺同意产生的,如重置保险等保险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价值下跌引发的2024/9/525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四、根据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保险标的的个数,可以把保险合同划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一)单个保险合同q单个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只包含一个标的物的合同;所以也称单独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单个保险合同。202

12、4/9/526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二)团体保险合同q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标的物分别规定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q如以全体学生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合同即是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中的团体不能是以投保为目的的临时组织;而且该团体中投保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比例(如80%),以防逆向选择。2024/9/527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三)综合保险合同q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物只规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q综合保险合同的最显著特点是保险标的不是特定的,而是以一定的标准为界限,规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2024/9/528第2节

13、保险合同分类q综合性保险合同应用广泛,财产、人身、健康、责任保险等领域经常使用q如一个企业的所有财产(主要包括房屋、货物及货物以外的资产)作为一个总的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论其中的各种物品的价值如何。也可以按照上述的三类总的保险金额分解到每一类中去2024/9/529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五、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划分为指定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一)指定险合同q指定险合同一般指承保保险合同载明的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q如果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则称为单一同风险保险合同;承保多种风险的合同称为多种风险合同2024/9/530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如一

14、般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承保因火灾和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财产损失。(二)一切险合同q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q一切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明列出来,而只排除了其中保险人不保的风险,剩余的风险均属于合同责任2024/9/531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q一切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广泛而且不易发生纠纷;由于市场竞争,近年来一切险合同发展很快。但一切险对于一些新产生的风险都必须由保险人承担2024/9/532第2节保险合同分类六、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q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的合同,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15、时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q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了原保险合同之后,再与其它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把所承保风险的部分转嫁给他人的保险合同2024/9/533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q任何合同的要素均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q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1、投保人(applicant)q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2024/9/534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p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6、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终于死亡。公民(自然人)在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设立,终于消灭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35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和能力。公民的民事能力因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p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p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024/9/5362、保险人(insurer)p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

17、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p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37(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q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1、被保险人(insured)(1) 被保险人的概念q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亨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38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是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的财产(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2024/9/

18、539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险合同保障,同时被保险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他的身上)。p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2024/9/540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投保人的目的不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也不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p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里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在大多数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中都是如此。2024/9/541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则不是被保险人。这里的被保险

19、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这种情形大多数出现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也就是说在人身保险的场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不是同一人。2024/9/5422、受益人(beneficiary)(1 1)受益人概念)受益人概念p依法学词典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p台湾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定义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 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43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

20、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024/9/544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从上述几个定义可以看出: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中。2024/9/545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q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q受益人的资格:我国的法律没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甚至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2024/9/546(2)有关受益权特点受益权是指对保险金享有的请求权受益权是期待权受益权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不

21、得将受益权转让或被继承受益权的行使要有以受益人的生存为前提 受益权具有排它性行使受益权不附带任何条件2024/9/547(3 3)受益人的产生方式)受益人的产生方式q指定产生各国保险立法均对受益人产生的程序作出规定,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均是方面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48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22、监护人指定受益人。p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50q法定产生法定产生( (继承产生继承产生)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23、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024/9/551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4 4)受益人的变更和丧失)受益人的变更和丧失受益人的变更是指对受益人予以更换。受益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在适合作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可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权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我国主要由被保险人行使)。保险人不得干预。2024/9/552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行使变更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不对保险人发生效力p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24、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024/9/553p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024/9/554(4 4)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虽然二者都是在他人死亡之后受益,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p受益人享受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的(继承取得的受益权除外);继承人享受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受取得的;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

25、/9/555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p作为受益人,其领取的保险金毋须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如果是作为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有替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2024/9/556案例分析之一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2024/9/557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保险金应当给谁? 20

26、24/9/558案例分析之二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2024/9/559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2024/9/560双方协

27、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问题:到底谁有权领取保险金?2024/9/561案例分析之三【案情】: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2024/9/562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

28、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郑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对于这个问题,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凶手不能成为受益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 2024/9/563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p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可保利益。p所谓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p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2024/9/564p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29、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有关保险利益的详细内容,将在下一章讲述。 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65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q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 2024/9/566(一)保险合同的条款(Clause)及其分类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或投保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也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1、根据合同的内容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

30、4/9/567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具备的条款。附加条款是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协商而增加的条款,一般为增加或减少标准合同的承保范围而增加的条款。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68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根据合同条款的约束力不同,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是指根据保险人自己的需要(或投保人的要求)列入保单的条款。2024/9/569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内容q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

31、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oftheinsurance)。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70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w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和责任免除(exclusions)2024/9/571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w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也叫危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可分为基

32、本责任和附加责任。2024/9/572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q基本责任即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q附加责任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附加于基本责任范围之上2024/9/573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q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q除外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防发生法律纠纷。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责任免除,其理由是:2024/9/574避免保险人遭受巨灾(catastrophe)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

33、(adverse selection) 所谓逆选择是指面临高风险的人比低风险的人更愿意购买保险(或高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正常风险下的费率条件投保)。逆选择的存在,使得保险人必须做出某促限制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75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除外责任的内容:(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2024/9/576PICC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p保保 险险 责责 任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

34、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PICC机动车损失责任免除p责责 任任 免免 除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声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5、(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球属于交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五)遭受保险

36、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千万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5、

3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这一期间。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才能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期限一般通常在下列二种方法计:1、按日历年、月计算2、以一个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限2024/9/583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合同一般是附条件生效合同。自条件成就开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目前一般在二种方式:(1)零时起保(2)午时起保2024/9/5846、保险金额(sum insured)w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对于投保人来说既是缴纳保险费的依据,又是索赔和获得

38、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金额是收取保险费计算基础,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85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以标的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如果保险金额过低的话,投保人的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如果保险金额过高的话,投保人要多缴纳保险费,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得不到赔付 2024/9/586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不在保险价值的限制,保险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只受到投保人缴费能力的限制。(2)严格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如

39、果保险标的只为投保人部分所有时,他对保险标的只具有部分保险利益。2024/9/587PICC机动车损失保险保保 险险 金金 额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时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

40、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7、保险费(premium)及其支付办法w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也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90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形式q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1、投保单(applicationform)w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

41、约2024/9/591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q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制作和,通常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只要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填写q注意:投保单是保险合同和一个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填写的有关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否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会以投保时没有发行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2024/9/592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q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是保险人向投保人 询问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和 状态的有关事项;这一事项一般叫“声明事项”。如人向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体状况、主要病史等 内容;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有关陈述再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

42、样的条件承保2024/9/593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暂保单q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设立的临时保险凭证q暂保单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正式保单出具之前,被保险人急需保险凭证,这时签发暂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q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一样。其效力在正式保单生效时自动停止2024/9/594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3、保险费收据q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正式发出保单之前出据书面文件q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障通常需要取决于一些先决条件。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2024/9/595

43、4、保险单(policy)q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第三节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024/9/596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明确相互相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又以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 2024/9/597(一)投保人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一)如实告知义务(16条)(二)支付保险费义务(14条)(三)维护保险

44、标的的安全义务(51条)(四)危险增加和保单转让的通知义务(52条和49条)(五)出险通知义务(21条)3 33 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2024/9/5983 33 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六)出险施救义务(57条)(七)提供单证义务(22条)(八)协助追偿义务(61条)2024/9/599二、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和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等。在这些义务中,承担保险责任是重要的义务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2024/9/5100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承担保险责任1、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要件须有保险事故或

45、事件发生。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须有因果关系2024/9/5101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履行保险金或给付的范围,按照规定,包括:保险金 施救费用(57条)检验费用(64条)争议处理费用。如诉讼费(66条)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2024/9/5102(二)条款说明义务。尤其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17条)(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116条)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2024/9/5103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q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46、的变更(主要是保险条款的内容的变更);后者不仅包括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还包括主体和效力的变更2024/9/5104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q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通常也称保险合同的转让。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的变更较为罕见。2024/9/5105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q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06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q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

47、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发生变化。用益权包括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如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致使保险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发生变更债权、债务发生变化2024/9/5107q在财产保险中,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二种通常的做法:一种是保单的转让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方才继续有效。大多数国家保险立法对于保单的转让规定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在有效,但货物运输保险不在此列。(49条)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08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例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就属于合同q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转移

48、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2024/9/5109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q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的住所发生变化是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保险期限的变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费率的变更等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10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q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双方经过协商,由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法第二十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2024/9/5111q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

49、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024/9/5112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q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变更方式有三种: 1、在保单作批注2、在保单上粘贴批单3、双方订立新的的书面协议(合同)2024/9/5113三、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无效q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保险合同,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q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所以就不存在生效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14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50、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无效的分类 1、按照无效的范围和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为全部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51、)。2024/9/5116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合同,超额的部分无效。2、按照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约定无效是由合同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事由成立,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是由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出现,则合同无效,如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1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 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183、按照无效的

52、时间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二种。自始无效自合同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要件,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失效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使得合同的效力中止,即合同失去效力;合同效力中止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有制度。保险法第58条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19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

53、的保险费。2024/9/5120p我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合同无效1、人身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024/9/51212、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54、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24/9/51223、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第55条,第3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24/9/5123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第33条)。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55、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第34条,第一 款2024/9/5124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024/9/5125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解除1、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q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

56、据法律或合同约定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q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同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保险合同无效指保险合同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谈不上解除2024/9/5126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1)法定解除也称单方面解除,是指保险法规规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2024/9/5127p保险立法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不得行使解除权的外,投保人可

57、以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28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024/9/5129q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当下列六种法定事由出现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l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6条)。l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欺诈行为出现。(27条)l投保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51条)。l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明显增加(37)。2024/9/5130l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和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

58、年龄限制条件(32条) l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未履行复效手续,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37条)。2024/9/5131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犹豫期问题l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性的合同,且缴费数额一般较高,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险实务中,设立人身合同的犹豫期,这是保险业的一种国际惯例。l所谓犹豫期,也称为冷静期,指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起的十日时间里,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一般扣除不超过10元手续费后,应将保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2024/9/5132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

59、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约定解除 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2024/9/5133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合同终止的定义与原因q保险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60、。2024/9/5134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与给付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43条)。2024/9/5135(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4)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2、保险合同的中止(失效)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lapse)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制度,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费的场合中,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约定支付当期保费而暂时停止合同效力的一种制度。合同效力中止后,其后果有二种: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61、2024/9/5136第五节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复效,即恢复的效力2、保险合同的解除。2024/9/5137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q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依据一定的原则,即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它们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般说来,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原则。2024/9/5138一、文义解释的原则l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024/9/5139p大雨是“暴雨”吗:l企业财产

62、保险责任:“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某砖瓦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在某夏日的午后突发的大雨中,砖胚受水浸泡受损。索赔时,保险人认为“大雨”还是“暴雨”;l气象上,暴雨,一般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二、意图解释原则l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村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p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l某父为女儿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后二个多月后女儿开始发烧,经过医院检查后确

63、诊为急粒细胞白血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以免责期为遭拒三、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l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p岳母是女婿的家人吗?l女婿和女儿周未回家看望岳父母,饭后开车返回,启动时不慎将岳母撞倒在地,送医院紧急救治,并花费2万多元,但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条款第三条规定“不包括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和驾驶人员及其家人”2024/9/5142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解释原则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1协商协商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

64、、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2024/9/5144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调解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2024/9/51453、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载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一裁终局。4、诉讼这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024/9/5146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了吗?-信诚人寿(广州)合同纠纷案p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

65、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p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

66、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l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p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

67、的保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案例:未及时缴费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吗?案情简介1999年5月26日,华孚制药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期限为1年

68、的财产保险合同,投保的标的物为的奥迪轿车一辆。保险金额计50万元,应交纳保险费12589.2元。当日,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出具了车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第二天凌晨零时起保。保险合同签订后,制药公司却未交纳保险费。6月21日上午8时15分,制药公司发现停放在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已签订投保合同的奥迪轿车丢失。上午9时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于当日上午向签订投保合同的财产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12589.2元。该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发票时则错误地记载为5月26日(签订合同日)。制药公司交纳保险费后,于当日下午通知保险公司被投保车辆丢失,并提出索赔50万元的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制药公司于2000年2月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50万元。而保险公司则以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交保险费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p审理结果: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开庭审理,对双方当事人围绕交纳保险费日期进行辩论,法庭对双方当事人各举出的近10份语气进行质证、认证后,证实了上述事实。丰台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车辆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而原告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在签订合同时交纳保险费,对其要求赔偿保险金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对于保险公司在为投保人出具保险费发票时,不按实际交费日期开票,仍按签订合同日期开票,显系操作不规范,是错误的,应吸取教训,纠正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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