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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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卫生管理方法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王金敖王金敖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的的通知通知卫生部文件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卫监督发200653号号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方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二六年二月十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生管理方法

2、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

3、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外表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枯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以下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第七条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前方可投入运行。评价合格前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

4、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前方可继续运行。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标准?的规定。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以下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标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

5、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五空调系统竣工图;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第十条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处理的责任人;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三集

6、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方可运行: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外表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五风管内外表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六风管内外表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七卫生学评价说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

7、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病的应急预案。符合以下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局部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

8、空调通风系统以下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一开放式冷却塔;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三空气处理机组;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前方可重新启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方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9、施本方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查: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方法的情况;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标准?的情况;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标准?的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予以公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

10、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的公共对违反本方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和?公共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行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公共场公共场所集中空

11、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标准价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标准风管系统清洗标准?由卫生部制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定并发布。第十九条 本方法的术语含义如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到达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局部。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第二十条 本方法公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到达要求。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06年3月1日起近期工作安排思路1、培训: 监督机构、评价机构、清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调研:监督机构、评价机构、清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等,500家三星以上;3、试点4、评价机构、清洗机构资格评审4、监督检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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