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动土作业管理制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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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土作业管理制度BFNY-AXGL-027-2019-A/5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动土作业,避免施工开挖时对建构筑物、地下隐蔽设施等造成破坏,发生影响生产、建设等安全事故,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动土申请、动土作业的管理。1.3 定义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1.4 职责1.4.1 集团公司安全部1.4.1.1 监督检查所辖各单位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提出考核意见。1.4

2、.1.2 负责组织召开动土事故分析会,并出具事故报告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1.4.2 各单位1.4.2.1 负责管理本单位动土作业的审批。1.4.2.2 对涉及公共区域动土时,必须报备集团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和安全部。1.4.2.3 负责组织召开本单位红线内的动土事故分析会,并出具事故报告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1.4.3 监护人1.4.3.1 监护人应熟悉动土作业现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1.4.3.2 监护人对动土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1.4.3.3 监护人应掌握动土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发

3、现异常,有权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2 管理内容2.1 动土申请2.1.1 外委施工动土作业申请必须由作业项目委托单位办理,其他动土由作业单位办理申请。2.1.2 动土作业前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2.1.3 各单位动土作业,必须向集团安全部申请。2.1.4 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按照2.2.2中的要求携带齐全相关审批手续。2.2 动土作业票填写要求2.2.1 申请单位填写内容2.2.1.1 “申请单位”一栏填写作业单位全称。2.2.1.2 “申请单位负责人”一栏填写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2.2.1.3 “项目名称”一栏根据施工的具体项目情况填写。2.2.1.4 “作

4、业有效时间”一栏填写开始动土时间和动土完工时间。2.2.1.5 “动土方式”一栏选择具体的开挖方式,同时需附动土区域的具体坐标和动土区域详图。动土区域详图需包括动土区域的几何尺寸(长、宽及深度)。根据2.3条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选择动土方式。2.2.1.6 “作业安全措施”一栏由作业人和作业负责人共同逐项落实,确认并签字。2.2.1.7 “作业地段负责人意见”一栏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填写,并注明时间。2.2.2 审批单位填写内容2.2.2.1 审批单位在接到动土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2.2.2.2 审批单位依据本制度2.2.1条要求,审核动土作业票填报是否规范、准确、详实。2.

5、2.2.3 审批单位根据动土申请的具体要求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总图及施工记录等资料提供详实的地下设施资料并现场交底,如有必要必须附图说明(简图必须注明相关资料如坐标、尺寸等必要的作业参考信息)。2.2.2.4 凡涉及断路作业的,按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2.2.2.5 凡涉及通信电缆的,必须到信息化部核查。2.2.2.6 凡涉及动力电缆的,必须到电气中心核查。2.2.2.7 凡涉及工程变更的必须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风险分析。2.2.2.8 审批单位严格审核施工方法是否客观合理,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可行,并在“危害辨识”一栏进行危害辨识的描述。2.2.2.9 “动土审批单位意见”

6、一栏由属地车间/工段负责人审核,厂级领导审批,并注明时间。2.3 动土安全及技术要求2.3.1 动土作业前的准备工作2.3.1.1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没有动土作业票不准动土作业。2.3.1.2 作业前,需编制详细的动土作业方案。2.3.1.3 作业前,作业地段负责人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地段负责人应进行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2.3.1.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3.1.5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围栏、盖板、警戒线、警告牌等标识,夜间作业需设置警示灯。2.3.1.6 对

7、临近水源的施工现场,在破土开挖前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因水渗入作业面造成塌方。2.3.1.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作业方式、适当工具挖掘,避免破坏隐蔽设施。2.3.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3.2.1 在基坑或深井下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严防上面土块及其它物体下落砸伤头部,遇有地下水渗出时,应把水引到集水井加以排除。2.3.2.2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用挖底脚的方法挖掘,严禁偷岩或在孤石下挖土,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排水沟、窨井等地下排水设施。2.3.2.3 开挖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2.3.

8、2.4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缘不准人员站立、行走。2.3.2.5 施工作业前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它物品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2.3.2.6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2.3.2.7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3.2.8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

9、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2.3.2.9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2.3.2.10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2.3.2.11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2.3.2.12 在开挖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壤结构。2.3.2.13 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2.3.2.14 清坡清底人员必须

10、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质量。2.3.2.15 动土作业中如暴露出未曾标识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将情况及时上报审批单位。2.3.2.16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2.3.2.17 在化工危险作业场所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2.3.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2.3.4 动土作业时的安全距离要求2.3.4.1 管道、电缆两侧1m内应采用人工开挖。2.3.4.2 人工开挖时应逐层挖掘,前后操

11、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2m,堆土要在0.8m以外,且高度不得超过1.5m。2.3.4.3 管线及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2.3.4.4 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5m高护栏,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上下施工爬梯。2.3.5 机械开挖注意事项2.3.5.1 机械开挖时,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2.3.5.2 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2.3.5.3 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2.3.5.4 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将挖土机履带与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驶。运

12、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2.3.5.5 挖铲在清底、清坡时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2.3.5.6 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2.3.5.7 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引起支撑破坏或拉损。2.3.5.8 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侧,以免引起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2.3.5.9 在水下作业,必须严格检查电器的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开关,电缆应完好。2.3.5.10 对于机械开挖部位存在地下隐蔽工程时,应在距隐蔽工程1米的范围时停止开挖,人工探察标识出具体走向后方可进行开挖。2.3.6

13、作业区域内车辆通行的注意事项:2.3.6.1 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2.3.6.2 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注混凝土加固。2.3.7 动土作业票的关闭工作结束后,作业人员要将现场清理干净,作业负责人与属地车间主任一起检查,现场恢复到正常状态后,共同在关闭栏中签字确认。2.3.8 动土作业票的管理2.3.8.1 动土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接班室张贴,第三联作业现场明示,作业票保存期一年。作业票必须编号,按顺序填写,便于追溯。2.3.8.2 动土作业必须是一事一批,作业票一次批准时间不得超过

14、7天。当该动土作业在有效作业时间内未完成,可申请续办,每张票仅可续签一次。2.3.8.3 严禁涂改,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2.3.8.4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施工方案进行。2.3.8.5 对于对地下工程进行变更的动土作业,要在完成动土作业5个工作日内,作业项目所在单位需整理出变更资料,并根据职能管辖范围提交各事业部及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提交的动土资料完善其管辖范围内的总图。2.3.9 其他规定2.3.9.1 对因交底不清造成的事故,由交底单位承担全部损失。2.3.9.2 动土申请单位未遵守本制度第2.3条动土安全及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地下管网、电缆、光缆等损坏,要求及时恢复原状3 附则3.1 本制度由各事业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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