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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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解读解读第一章第一章 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l-规定条款l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l-规定条款l第35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l-责任条款l第12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

2、2015年年6月月17日,习近平从遵义乘车前往贵阳途日,习近平从遵义乘车前往贵阳途中到高速路旁看超市中到高速路旁看超市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第二节、经营主体合法l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规定条款l第26条第1款第

3、5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食品过程的卫生要求。l备注: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015-5-24实施)l第33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

4、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l(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l(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l(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

5、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l(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l(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l(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6、其他要求。l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第三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标准和相关要求l责任条款l第12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剂、食品相关产品l-规定条款l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l(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剂、食品相关产品l(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l(五)营养成分不

8、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l(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第四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剂、食品相关产品l(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l(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l(十二)国家为防病等

9、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l(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l-规定条款l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l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

10、者应当召回。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第五节、承担召回和销毁责任l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1、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规定条款l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l(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l(二)成分或者配料表;l(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l(五)产品标准代号;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六)贮存条件;l(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l(八)生产许可证编号;l(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l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

12、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l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l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

13、符合规定l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l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l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l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责任条款l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应34条中的5种违法经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14、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l(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5、;l(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l(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l(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

16、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l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应34条中6种违法经营行为和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违反对应63条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违法生产设备、原料等物品;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l(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l(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

18、添加剂;l(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l(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l(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除前

19、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应34条标签违法经营行为和67-71条关于标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0、,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21、罚款。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第六节、所售食品的标签符合规定l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应违反68条、72条的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l(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二章第二章 监管责任监管责任略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 食品食品l-规定条款l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六)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22、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 食品食品l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l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第七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 食品食品l-责任条款l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23、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l-规定条款l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l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l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4、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l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l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八节、建立食品安

25、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l(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l-责任条款l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八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l(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l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26、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节、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第九节、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l-规定条款l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l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l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

27、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九节、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第九节、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l-责任条款l第126条第一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l(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节、落实重要岗位人员职责和配备第十节、落实重要岗位人员职责和配备l-规定条款l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

28、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l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节、落实重要岗位人员职责和配备第十节、落实重要岗位人员职责和配备l-责任条款l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6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l(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一节、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

29、十一节、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l-规定条款l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节、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十一节、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l-责任条款l第一百二十六条第1款1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l(十一)食品

30、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第十二节、事故处置第十二节、事故处置l-规定条款l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l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节、事故处置第十二节、事故处置l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l-责任条款l第一百二十六条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31、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二节、事故处置第十二节、事故处置l(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l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第十三节、赔偿责任第十三节、赔偿责任l-责任条款l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

32、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三节、赔偿责任第十三节、赔偿责任l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十三节、赔偿责任第十三节、赔偿责任l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十四节、虚假宣传责任第十四节、虚假宣传责任l-责任条款l第140条第5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节、几类严重违法的行政责任第十五节、几类严重违法的行政责任l-责任条款l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

34、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l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第十五节、几类严重违法的行政责任第十五节、几类严重违法的行政责任l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l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

35、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五节、几类严重违法的行政责任第十五节、几类严重违法的行政责任l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l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十六条、鼓励规模化规范经营第十六条、鼓励规模化规范经营l-规定条款l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l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l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

36、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鼓励规模化规范经营第十六条、鼓励规模化规范经营l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节、实用农产品经营者第十七节、实用农产品经营者l-规定条款l第2条第2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

37、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十七节、实用农产品经营者第十七节、实用农产品经营者l第三十五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l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七节、实用农产品经营者第十七节、实用农产品经营者l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l-责任条款l第126条第2款食用

38、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规定条款l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

39、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l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

40、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责任条款l第122条第2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第123条第2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

41、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

42、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l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第十八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会举办者l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

43、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第十九节、进口食品经营者第十九节、进口食品经营者l-规定条款l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l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l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

4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十九节、进口食品经营者第十九节、进口食品经营者l第94条第3款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l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十九节、进口食品经营者第十九节、进口食品经营者l

45、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第二十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l-规定条款l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l(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l(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第二十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l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

46、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第二十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l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二十一节、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十一节、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l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第二十一节、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十一节、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l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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