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中国法制史西汉初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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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本课件仅适用于邓建鹏著本课件仅适用于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年版四、汉代历史简介四、汉代历史简介五、西汉初期法制五、西汉初期法制 (一)汉承秦制(一)汉承秦制九章律九章律,(秦律基础上增加三编:,(秦律基础上增加三编:兴律兴律、户律户律、厩律厩律),),傍章傍章十八十八篇。)篇。)萧何、曹参和张苍等人都曾是秦朝负责刑狱、萧何、曹参和张苍等人都曾是秦朝负责刑狱、司法的小官吏司法的小官吏 v(二)法家思想与汉初法制(二)法家思想与汉初法制思考:汉初主导法律思想是“黄老”抑或“法家”?(三)黄老思想与肉刑改革1、黄老思想与刑制改革原因;出现的问题,为

2、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v思考有何积极意义思考有何积极意义v影响:肉刑成为非法定刑;为传影响:肉刑成为非法定刑;为传统中国的新统中国的新“五刑五刑”的出现奠定的出现奠定基础。基础。第三章第三章 法律儒家化时期法律儒家化时期本章学习重点:本章学习重点:1、春秋春秋决狱;决狱;2、法、法制儒家化及其社会背景;制儒家化及其社会背景;3、魏晋律学;、魏晋律学;4、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创新、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创新第一节第一节 汉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儒家汉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儒家化化思考题思考题1、2v一、董仲舒的政法思想一、董仲舒的政法思想历史背景(大一统、维护中央集权历史背景(大一统、维护中央集权的时代需要)。的时代需要

3、)。(一)(一)“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思想。思想。“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最尊也。”“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天理而义”v(二)(二)“大一统大一统”尊君思想尊君思想“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天

4、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子,子受命于父”。v(三)(三)“德主刑辅德主刑辅”理论。理论。“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崇事也;阴出而积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崇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于冬,错刑于空处也。”“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者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也,天人所同者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

5、备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v二、二、春秋春秋决狱决狱v(一)(一)春秋春秋决狱的内容决狱的内容特征特征从案例看春秋决狱的特征从案例看春秋决狱的特征比较秦汉司法风格的转型比较秦汉司法风格的转型v(二)(二)春秋春秋决狱的影响决狱的影响v儒家经义具有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儒家经义具有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威。v唐宋以后的变化(以唐宋以后的变化(以“刑案汇览刑案汇览”为例)为例) (三)(三)春秋春秋决狱的负面因素决狱的负面因素二、汉律形式与主要法规二、汉律形式与主要法规v(一)、法律形式(注意与秦比较)一)、法律形式(注意与秦比较)v1、律、律v2、令、令v3、科、科v4、比(秦有、比(秦

6、有“廷行事廷行事”)v(二)刑事法规(二)刑事法规v1、刑法原则、刑法原则v(1)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v(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注意容隐制度(注意容隐制度的例外、与秦的例外、与秦“非公室告非公室告”的区别)的区别)v(3)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注意秦律中有(注意秦律中有“议官议官”“不当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非吏也,戍二岁。”)2、犯罪种类v阿党与附益罪。阿党与附益罪。v事国人过律,目的是什么?事国人过律,目的是什么?v其它惩治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其它惩治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非正

7、非正”,目的是对诸侯的延续,目的是对诸侯的延续在可能性及范围上构成限制;在可能性及范围上构成限制;“出界出界”:v危害君主专制与尊严的犯罪危害君主专制与尊严的犯罪v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v“左道左道”罪:政治思想上离经叛道罪:政治思想上离经叛道惑乱百姓的罪名。惑乱百姓的罪名。v“腹诽腹诽”罪罪:如对皇帝的政令被推测为内:如对皇帝的政令被推测为内心反对,即使未以外在言论、行动作出表示,心反对,即使未以外在言论、行动作出表示,也可以也可以“腹诽腹诽”定罪。定罪。v妖言罪:妖言罪:被认为对皇帝说话被认为对皇帝说话“过误过误”不当。不当。v不忠于皇帝的犯罪不忠于皇帝的犯罪v欺谩、诋欺、诬

8、罔欺谩、诋欺、诬罔v不敬、大不敬不敬、大不敬v不道:背弃为臣之道,祸乱民政、危害不道:背弃为臣之道,祸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当时社会体制的行为,君主及国家,颠覆当时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一般称为不道。v危害社会管理的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的犯罪v群饮酒罪。群饮酒罪。v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注意与亲(注意与亲亲得相首匿的区别)。亲得相首匿的区别)。v“通行饮食通行饮食”:给:给“盗贼盗贼”通情报、通情报、当向导、供饮食犯罪。当向导、供饮食犯罪。v“见知故纵见知故纵”、“监临部主监临部主”。(三)家庭婚姻中的法律原则 (注意汉代儒家思想在其中的影响)(注意汉代儒家思

9、想在其中的影响)v1、父为子纲与汉代法律、父为子纲与汉代法律 回忆梁祝中的爱情故事回忆梁祝中的爱情故事思考:统治者为何提倡重孝思考:统治者为何提倡重孝v2、夫为妻纲与汉代法律、夫为妻纲与汉代法律 法律不平等原则、一夫一妻多妾法律不平等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地位的高下影响其子制、妻妾地位的高下影响其子的地位。的地位。婚姻关系的解除及限制:七出、婚姻关系的解除及限制:七出、三不去。三不去。三、司法机制 v(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v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掌全国刑狱,武帝后的尚书、三廷尉掌全国刑狱,武帝后的尚书、三公曹具有司法权力。公曹具有司法权力。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参与重大案

10、件审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参与重大案件审判。判。v2、地方司法机关(略)。、地方司法机关(略)。(二)(二)司法的过程司法的过程 v1诉讼的提起诉讼的提起 诣阙告诉诣阙告诉 v2、审判、复审与执行。、审判、复审与执行。v死刑的执行(守令杀人、不待奏死刑的执行(守令杀人、不待奏报),行刑以报),行刑以“秋冬行刑秋冬行刑”为原为原则。则。第二节第二节 三国至南北朝的法制及其儒家化三国至南北朝的法制及其儒家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更替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更替三国两晋南北朝疆域变迁三国两晋南北朝疆域变迁v一、大纷争:三国至南北朝的历史一、大纷争:三国至南北朝的历史 v二、立法概况二、立法概况v(一)(一)三国时期

11、立法概况三国时期立法概况 v蜀、吴具体立法内容遗失。蜀、吴具体立法内容遗失。v魏立魏立新律新律,对,对晋律晋律有重大影响。有重大影响。v(二)西晋立法概况(二)西晋立法概况 晋令晋令四十篇、四十篇、晋故事晋故事三十卷三十卷等。等。v(三)南北朝立法概况(三)南北朝立法概况 北系优于南系及其原因。北系优于南系及其原因。陈律陈律的的“官当官当”。v北魏律北魏律“纳礼入律纳礼入律”,北系诸,北系诸律的先河。律的先河。v麟趾格麟趾格(东魏)、(东魏)、大统式大统式(西魏)的出现。(西魏)的出现。v北齐律北齐律:集北系诸律之大成。:集北系诸律之大成。魏晋法律创新图魏晋法律创新图三、法典结构变化 v(一)

12、篇章体系变化(一)篇章体系变化(1)篇目增加)篇目增加由汉律九章增加为十八篇由汉律九章增加为十八篇(新律),又变为(新律),又变为20篇(泰篇(泰始律、北魏律),又减为始律、北魏律),又减为12篇(北齐律)并为隋唐沿用。篇(北齐律)并为隋唐沿用。篇目增加的功能。篇目增加的功能。v(2)体系的合理化)体系的合理化“具律具律”改为改为“刑名刑名”(晋时又分为(晋时又分为“刑名刑名”、“法例法例”)置于篇首。)置于篇首。v(二)法律形式完备化(二)法律形式完备化区分律、令性质(晋律);法律形式区分律、令性质(晋律);法律形式增多(格、式)。增多(格、式)。四、门阀世族:法制儒家化的中坚力量四、门阀世

13、族:法制儒家化的中坚力量 历史背景(儒家化的社会基础)历史背景(儒家化的社会基础)v(一)门阀士族对立法的影响(一)门阀士族对立法的影响 v(二)确立门阀士族的政治(二)确立门阀士族的政治与经济制度与经济制度 v1、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中正官按照中正官按照“簿伐簿伐”(家世)、(家世)、“状状”(才能)、(才能)、“品品”(德行)写出(德行)写出“行状行状”(评(评语),将本辖区的士人分为语),将本辖区的士人分为九等,作为授官的依据。九等,作为授官的依据。结果:结果:“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世族”。2品官占田荫客令品官占田荫客令 确定依据官员品级占田数量;依据官员品级荫确定

14、依据官员品级占田数量;依据官员品级荫附亲属的数量。附亲属的数量。结果:结果:巩固了世族的经济基巩固了世族的经济基础。础。(三)法律儒家化表现 1、八议入律。贵族官员享有特权,维护、八议入律。贵族官员享有特权,维护了等级制度,礼与律进一步融合。了等级制度,礼与律进一步融合。v2、“官当官当”入律入律v扩大门阀世族法律上的特权。扩大门阀世族法律上的特权。 v3、“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v亲属间相犯,依五等丧服规定的等级定罪。目的:“峻礼教之防”。v4、犯罪、犯罪“存留养亲存留养亲”v5、“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入律入律目的:目的:去除威服王朝统治与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前者包括“反逆”、“大逆”、“

15、叛”、“降”、“不敬”,后者包括“恶逆”、“不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中重要部分是礼法结合的表现。对后世的影响。v法律儒家化的其它表现法律儒家化的其它表现v西晋司法中 礼、律并举;官吏须“终三年之丧”;禁止以妾为妻等。五、魏晋律学五、魏晋律学 v(一)律学简况(一)律学简况 v(二)律学的成就、特征与欠缺(二)律学的成就、特征与欠缺1、律学的成就、律学的成就律学家的代表。律学家的代表。v张斐释律举例:张斐释律举例:2、律学的特征与欠缺、律学的特征与欠缺(三)律博士的设置(三)律博士的设置 六、刑罚制度的变化六、刑罚制度的变化 v1、流刑的制度化、流刑的制度化北周创立流刑五等:北周创立

16、流刑五等:流藩服(四千五百里)流藩服(四千五百里)-流镇服(四千里)流镇服(四千里)-流荒服(三千五百里)流荒服(三千五百里)-流要服(三千里)流要服(三千里)-流卫服(二千五百里)。流卫服(二千五百里)。源自源自尚书尚书(甸、侯、绥、要、荒)五(甸、侯、绥、要、荒)五服)服)对后世律的影响。对后世律的影响。 2、逐步缩小缘坐范围、逐步缩小缘坐范围v3、新五刑体制逐渐形成、新五刑体制逐渐形成“新律新律”中的法定刑;晋律定刑五种;中的法定刑;晋律定刑五种;“北齐律北齐律”最后确定了最后确定了“死、流、徒、鞭、死、流、徒、鞭、杖杖”五刑。肉刑日趋减少,宫刑渐成为五刑。肉刑日趋减少,宫刑渐成为非法定刑。非法定刑。七、司法机制七、司法机制v一、司法机关及其变化一、司法机关及其变化大司寇(北周);大理寺(北齐);大司寇(北周);大理寺(北齐);曹魏时中央司法机构设律博士。曹魏时中央司法机构设律博士。v二、诉讼制度二、诉讼制度浏览以下图片、思考其反映的诉讼传统浏览以下图片、思考其反映的诉讼传统创新:登闻鼓直诉制度(晋武帝)。创新:登闻鼓直诉制度(晋武帝)。v三、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变化三、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变化“死刑复奏制死刑复奏制”(北魏);妇女行刑(北魏);妇女行刑的特殊规定。的特殊规定。接下来让我们学习接下来让我们学习隋唐法制隋唐法制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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