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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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insurance intermediary)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的统称。一、保险代理机构(insurance agency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doc(一)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存在的原因:保险业务的数理法则大数法则;业务量在一个业务年度里分配不均衡,造成在业务旺季,人员不够,淡季人员多余的现象。 代理法律规定代理人对委托人承担义务:忠诚义务、克尽职责、遵守指令。(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1.与一般代理人的相同之处 在法律上代理

2、人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行为;法律要求代理人应尽的义务、责任与保险人一样;2.保险代理不同之处:保险公司不得以代理人未告知对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向代理人缴纳的保费是为缴纳给保险人;重复代理在保险业中不允许。(三)保险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方式有根据代理协议取得代理权、根据保险人的承认(ratification)取得代理权、根据“禁止反言”取得代理权(禁止反言: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合同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四)保险代理人的种类按代理的保险业务不同:销售代理人、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按代理的保险种类不同:寿险代理人、非寿险代理人;按代理人的隶属关系不同:独立代理

3、人、独家代理人;1.寿险代理人2.非寿险代理人3.专属代理人(exclusive agent)4.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使用和分类(1)专业代理人(specialty agency):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服务、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2)兼业代理人(side-work agency):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业务范围为: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如邮局、银行代卖保险公司的保险等; (3)个人代理人 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对代理人的管理()保险公司对代理的管理 通过代理协议来进行,就代理人

4、的权限范围、代理人的地域范围、代理人的代理期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人收取的保险费向保险人的划缴方式、保险人向代理人支付手续费的标准及方式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政府对代理人的管理 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组织形式进行的监督,对代理人资格的监管,对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监督等。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doc(一)概念指与投保人(policy-holder)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约定收取佣金(mision)的单位。经纪机构不直接承保保险业务,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代理投保人箱包新人办理

5、手续,代交保险费,或向保险公司介绍保险业务。(二)经纪机构的作用1.为客户设计风险管理方案;2.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3.替客户同保险公司谈判; 4.为客户管理保险单; 5.协助客户进行保险索赔。(三)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经济人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对经纪人同样生效;经纪人过错由保险经纪人承担;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除非是受委托,保险经纪人无权向保险索取保险赔偿或要求给付保险金;经纪人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承担责任;在同一笔交易中,保险经纪人不得同时为双方的代理人。(四)经纪人的种类直接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两种(五)保险经纪人的报酬经纪人为保险公司介绍业务,承保业

6、务的保险人型经济人支付佣金;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风险及保险服务,对其提供的专业服务,经纪人可向其客户收取服务报酬。(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对从业资格、从事保险经纪人业务的最低资金限额提出要求,对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对经纪人陈犯的法律责任规定。(七)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联系:一家独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往往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根据代理协议,就成为保险公司协议授权范围内的代理人。区别:同保险公司的关系,保险代理人同保险公司订有代理协议,代理人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相互具有约束力;经纪人同保险公司没有代理协议,之间没有约束力。 同保险客户的关系:保险客户将

7、代理人视为保险公司;将经纪人视为自己的代表。三、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doc(一)概念指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赔等业务的单位。(二)公估机构的存在必要性保险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各种专业知识;保险发展的规范化要求;(三)公估人的分类1.按照接受委托人的不同:接受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又称为独立理算人(independent adjuster);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遭受损失的标的进行损失鉴定和估损的公估人,公众理算人(public adjuster)2.根据处理的业务不同:分为海损公估人(marine-loss adjuster)

8、、航空保险理算人(aviation insurance adjuster)、火灾及特种保险理算人(fire and special type insurance adjuster)、汽车保险公估人(automobile insurance adjuster)(四)保险公估人的法律特点 1.独立性:独立于保险当事人的第三者,面临的法律问题时具有:保留权利(reservation of rights)、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and estoppels) ;2.必须公正、诚信、实事求是,不偏袒任何一方;3.出具的证明文件虽不具备法律效率,但可以作为诉讼的凭据,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4.对保险公估人提供的公正意见,有意见的一方可以上诉,由法庭判决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保险公估人的管理为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规范公估人的行为,保证公估人的公正和诚信,法律对公估人的设立、专业资格、业务范围及公估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并有监管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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