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宏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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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三宏观调控法第五讲、宏观调控法概述第六讲、金融法第七讲、证券法第五讲、宏观调控法概述v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宏观调控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宏观调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体系。要求学生充分认识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培养学生法治意识。v 教学时数教学时数 1 1课时课时v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v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v(一)定义v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法。v(二)调整对象_宏观调控关系v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

2、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关系、价格关系、金融关系等。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有自身的特殊性,可概括表述如下:v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为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v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采用间接手段,如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而并非象市场秩序规制法运用直接规制的方法,明确这一特质,更有利于依法规制宏观调控关系。v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

3、,即对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总量分析这一方法,不同于个量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区分经济法不同调整对象,更有利于理解宏观调控的法理念及法价值。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v(一)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v(二)金融法、财税收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v(三)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v(四)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对此学界存

4、在不同认识,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调发展。三、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三、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v1、计划指导原则。计划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计划。这一理论运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中就是:计划法,它在宏观调控法之中位阶最高,处于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及举措。v2、间接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间接调控运用的是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经济运行,通过间接的利益机制促导国民经济的均衡有效发展。v3、公开原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公平、公正,更要求经济公开,公开是公正、公

5、平的前提条件。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及时公布相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例如汇率、利率、税率等宏观调控政策,应有畅通的经济信息渠道,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及规范性。v4、合法性原则。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符合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其合法性的原则不仅要求宏观调控的主体资格合法,而且要求宏观调控的程序必须合法。第六讲、金融法v 教教学学目目的的与与要要求求 金金融融是是现现代代经经济济的的核核心心, ,为为了了防防范范和和化化解解金金融融风风险险,避避免免金金融融风风险险的的发发生生,国国家家必必须须运运用用金金融融法法律律手手段段,防防范范和和监监管管金金融融活活动动,维维护护金金融融秩秩序序

6、。因因此此,学学习习和和掌掌握握金金融融法法的的基基本本理理论论和和制制度度,本本章章主主要要阐阐述述金金融融法法的的理理论论和和中中央央银银行行法法、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v 教学时数教学时数 6 6课时课时v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一、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概述v(一)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法的概念v调调整整货货币币流流通通和和信信用用活活动动中中发发生生的的金金融融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总总称。称。vv(二)我国的金融体制(二)我国的金融体制(二)我国的金融体制(二)我国的金融体制1 1金融宏观调控体制金融宏观调控体制v政政策策性性银

7、银行行:国国家家开开发发银银行行、中中国国农农业业发发展展银银行行、中中国国进进出出口银行等口银行等2 2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机构组织体系3 3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体系4 4金融管理体系金融管理体系vv(三)金融法体系(三)金融法体系(三)金融法体系(三)金融法体系1.1.银行法银行法2.2.货币管理法货币管理法3.3.信贷法信贷法4.4.银行结算与票据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5.5.信托法信托法6.6.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法7.7.保险法保险法8.8.证券法证券法二、中央银行法v(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性质(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性质v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居于一国金融体

8、系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v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v(二)中央银行的职能(二)中央银行的职能v发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1.1.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2.2.政府的银行政府的银行3.3.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v(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v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独立于政府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独立

9、于政府。v(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v1 1、概述、概述v2 2、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v3 3、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v4 4、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vv(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v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的金融职能管理部门。国务院的金融职能管理部门。v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体制。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体制。v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银行主管。v国家

10、外汇管理局,直属中央,中国人民银行代管。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中央,中国人民银行代管。v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v1 1、规章命令发布权、规章命令发布权v2 2、金融机构设置和审批权、金融机构设置和审批权v3 3、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v4 4、稽核检查权、稽核检查权v5 5、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vv(六)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六)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六)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六)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v1 1、规定和集中储备金、规定和集中储备金v2 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v3 3、办理再贴现、办理再贴现v4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商业银行提

11、供贷款v5 5、经理国库、经理国库v6 6、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v7 7、 清算服务清算服务三、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v(一)商业银行概念v依照公司法和银行法设立的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业务为主,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企业法人。v(二)商业银行的职能v信用中介职能v支付中介职能v信用创造职能v金融服务职能v(三)法律地位v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v(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v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v(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

12、织机构v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v商业银行的业务v业务经营原则:v业务经营范围:v四、商业银行的管理v资产负债管理v资产风险管理v财务管理v其他管理四、票据法v(一)票据和票据法v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v(二)票据行为v1、出票v2、背书v3、承兑v4、保证v5、付款v(三)票据权利v付款请求权v追索权v票据权利的取得v票据权利的消灭v票据权利的保护v(四)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v汇票v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v本票v本票是出票人

13、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票据。v支票v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v思考题:v1、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地位?v2、我国人民币发行的机关、原则和程序是什么?v3、试述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v4、试述信托的概念及特征?v5、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v6、试述汇率的概念及我国人民币汇率的内容?第六讲证券法v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v通过对证券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券法的基本理通过对证券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能够

14、独立判断和分析证券案例论知识,能够独立判断和分析证券案例 。v 教学时数教学时数 4 4课时课时v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v 一、证券法概述v(一)概念:v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关系,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等业务关系,也包括国家对证券机构、证券业务的监管关系。v(二)适用范围:v1、股票;2、公司债券;3、政府债券;4、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v“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人民币B股的认购、交易不适用。v(三)基本原则:v公开指基本交易制度公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公开,信息传播公开。v公平指地位、权益平等。v公正指监管者一视

15、同仁。v(四)证券机构及证券管理机构v1、证券交易所:v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新法取消了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集合竟价v.v2、证券公司:v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确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须是实缴资本。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v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v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

16、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4、证券服务机构:v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v5、证券管理机构v证券业协会:v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v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为证监会。v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二、证券的发行制度v(一)证券发行含义:v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发行,即公开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

17、,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活动。v(二)发行股票的条件v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v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v2、发行新股条件:v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v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v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v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v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v(三)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v1、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v股

18、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v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v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v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v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v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v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v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v(四)发行程序v1、聘请保荐人。v2、申请。v3、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19、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v4、公开信息:v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v5、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v承销种类:证券代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v承销期: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v承销责任:v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20、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v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

21、连带赔偿责任。三、证券上市交易制度v(一)股票上市交易条件:v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v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v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v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二)股票上市交易程序:v聘请上市保荐人:v申请: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22、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v核准:v签订上市协议:v公告文件及法定事项:v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v上市交易。v(三)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条件:v1、暂停上市情形:v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v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v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v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v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v2、终止上市情形:v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

23、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v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v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v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v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v(四)持续信息公开:v1、包括发行公开和上市经营公开,即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v2、持续性体现:除当时公告上市文件(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在上市期间:v年度报告第二年四月底前。

24、v中期报告每年8月底前。v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v3、信息披露要求:v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v准确不得有误导性陈述;v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v(五)上市公司收购v1、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其中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曰目标公司。v2、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v要约收购指收购人为取

25、得或强化对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方式,收购该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v协议收购。v3、要约收购的程序v(1)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及相关义务v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作出书面报告及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v股份变动报告及公告义务:当已持有5%,如果所持比例每增减5%,仍应报告及公告。v(2)强制要约收购:v持有30%时,继续收购

26、的,应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v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及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情况处理:v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v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v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v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v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四、禁止的交易行为v1、针对发起人的限制:v发起

27、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v2、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v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v3、针对公司:v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28、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v4、针对证券机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v5、针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v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29、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v6、针对公司大股东:v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v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v7、禁止交易行为:v(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v内幕交易

30、的含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即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v内幕交易行为:自己买卖;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v(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v(3)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v(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v(5)禁止的其他行为v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v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v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vv 思考题思考题思考题思考题1 1、证券立法通过哪些制度来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证券立法通过哪些制度来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2 2、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收购四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收购四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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