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管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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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新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最新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工“三期三期”管理技巧管理技巧2课程内容课程内容n n工伤事故处理与工伤待遇计发口径n n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n n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3专题一:工伤事故处理与工伤待遇计发口径专题一:工伤事故处理与工伤待遇计发口径n n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n n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n n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n n工伤待遇的计发工伤待遇的计发工伤待遇的计发工伤待遇的

2、计发n n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n n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n n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n n减轻了企业在工伤赔偿上的负担n n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n n发生事故后可以“亡羊补牢”n n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n n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5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1:1删删1 1增增1 1减减n n删除了“上下班交通事故”属工伤n n增加了“吸毒”不属于工伤n n减去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属于工伤6减轻了

3、企业在工伤赔偿上的负担减轻了企业在工伤赔偿上的负担 n n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来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修订意见稿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n n增加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增加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比如,按日加收欠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比如,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

4、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 2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8发生事故后可以发生事故后可以“亡羊补牢亡羊补牢”n n对于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现行对于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现行条例条例是是由企业完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企业完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n n修订意见稿规定修订意见稿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9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n n

5、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24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n n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n n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

6、查鉴定的时限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行。10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n n方案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方案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48个月至个月至6060个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 n n方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方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60个月至个月至8080个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7、平均工资。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一、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n n工伤认定的关键n n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n n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n n3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12(一)工伤认定的关键(一)工伤认定的关键n n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n n具备具备具备具备“ “三工三工三工三工” ”要素要素要素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n n实行无过错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n n用人单位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举证原则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在实践中,工伤认定

8、有扩大化倾向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13(二)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二)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n n在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和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内,因内,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受到事故伤害的;n n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在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预备性或预备性或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者收尾性工作者收尾性工作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受到事故伤害的;n n在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和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内,因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

9、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受到暴力受到暴力受到暴力等等意意意意外伤害外伤害外伤害外伤害的;的;n n患患职业病职业病职业病职业病的;的;n n因工外出因工外出因工外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下落下落下落不明的不明的不明的不明的;n n在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到,受到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伤害的;n 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其他情形。1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n n“

10、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 ”,既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包括既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加班加点加班加点加班加点的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n n“ “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工作场所” ”,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管理的区域管理的区域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相关区域相关区域相关区域。15工作原因的理解工作原因的理解n n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生理需要时由于本由于本单位

11、单位不安全因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原因受伤?n n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作原因受伤?n n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文体活动,可否视,可否视为工作原因?为工作原因?n n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否视为工作原因?1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理解理解n n“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12、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是指他人,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而施加暴施加暴施加暴施加暴力力力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17职业病的理解职业病的理解我国目前规定职业病有我国目前规定职业病有我国目前规定职业病有我国目前规定职业病有115115种,职业病必须在职业病目录中种,职业病必须在职业病目录中种,职业病必须在职业病目录中种,职业病必须在职业病目

13、录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中暑 2.减压病减压病 3.高原病高原病 4.航空病航空病5.手臂振手臂振动病动病1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理解故下落不明的理解19上下班机动车事故上下班机动车事故20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新旧法律对比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新旧法律对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新法(新法(2004年):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旧法(旧法(1996年):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

14、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VSVSVSVS第一,新规定不再强调第一,新规定不再强调“ “规定时间规定时间” ”和和“ “必经路线必经路线” ”。 第二,新规定不再强调第二,新规定不再强调“ “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 “道路交通道路交通” ”。21上下班途中、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事故上下班途中、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伤害的理解n n“ “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 ”,虽不要求规定时间和毕竟路线,但应是在,虽不要求规定时间和毕竟路线,但应是在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合理

15、时间合理时间内,经过内,经过合理路线合理路线合理路线合理路线。n n“ “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车辆。 n n“ “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外形

16、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车等交通工具。 n n“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号22案例案例n n张某在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张某在下班之后,

17、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20分钟后拐到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一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朋友家吃饭,一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n n刘某在上班途中先去吃早餐,走出小饭店后不幸遭刘某在上班途中先去吃早餐,走出小饭店后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n n李某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走出菜场时不幸遭遇机李某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走出菜场时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23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疑难问题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疑难问题n n上下班途中

18、被火车撞伤能否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n n提早来上班或者迟到上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提早来上班或者迟到上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n n早退下班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早退下班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n n交通事故是否等同于机动车事故?交通事故是否等同于机动车事故?n n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n n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被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

19、?24浙江省对无证驾驶等问题的意见浙江省对无证驾驶等问题的意见n n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的有的有关规定。依据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或者视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机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或者视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者视同为工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浙江省劳动和

20、社会保障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浙劳社厅字200545号)号) 25国家关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等问题的规定国家关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等问题的规定n n19861986年通过年通过19941994年修订的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将中规定,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的情形。n n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日实施的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了取代了条例条例,其中并其中并未将未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列为

21、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的情形。 n n自自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无证驾驶等行为仅仅属于违反日起,无证驾驶等行为仅仅属于违反道路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n 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在上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26(三)三种视同

22、工伤的情形(三)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n n在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或者在或者在4848小时之内小时之内经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抢救无效死亡的;n n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n n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都视同工伤。27突发疾病、突发疾病、4848小时的界定小时的界定1、这里、这里“突发疾病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23、。2、“48小时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疾病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劳社部函2004256号号28抢险救灾等视同工伤的理解抢险救灾等视同工伤的理解29(四)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四)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n n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n n醉酒导致伤亡的n n自残或者自杀的30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 “犯罪犯罪犯罪犯罪” ”,应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应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

24、罪的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 “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 ”,应提供公安机关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应提供公安机关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违法犯罪违法违反治安管理31醉酒的理解醉酒的理解喝酒醉酒“ “醉酒醉酒醉酒醉酒” ”,应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应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应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应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在工作

25、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32自残或者自杀的理解自残或者自杀的理解33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n n工伤认定的办理n n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34(一)工伤认定的办理(一)工伤认定的办理n n认定机构: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n n申请主体: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主体: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n n申请时间:申请时间: 3030日日1 1年年n n递交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递交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n

26、 n认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认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60日日n n救济措施:救济措施: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注注35救济措施救济措施n n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第5353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直系亲

27、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可以依法提起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n n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否为前置程序?行政复议是否为前置程序?讨论讨论36依据依据n 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

28、议问题的复函(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劳社厅函20041232004123号号)按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第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第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执行;当第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29、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予受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总结总结37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后果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后果n n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提起行政

30、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的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除外:(1 1)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2 2)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

31、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 第第36条条 38(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1 1、鉴定组织:、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 2、鉴定内容:、鉴定内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3 3、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4 4、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伤情稳定或痊愈伤情稳定或痊愈伤情稳定或痊愈伤情稳定或痊愈5 5、递交材料:、递交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和

32、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6 6、鉴定期限:、鉴定期限:日,可延长日日,可延长日日,可延长日日,可延长日7 7、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39 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n n 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当事人在接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当事人在接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1515日内日内,对伤,对伤残等级或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残等级或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再次鉴定

33、。n n 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年后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对于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对于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不可再申请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不可再申请鉴定注注40三、工伤待遇三、工伤待遇n n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

34、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n n工伤复发与再发的待遇工伤复发与再发的待遇工伤复发与再发的待遇工伤复发与再发的待遇n n工伤待遇的变化与停止工伤待遇的变化与停止工伤待遇的变化与停止工伤待遇的变化与停止n n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41(一)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一)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n n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n n 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n n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n n生活

35、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n n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伤残津贴n n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n n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n n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n n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费用421 1、工伤医疗待遇及负担主体、工伤医疗待遇及负担主体n

36、n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康复费,由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承担。担。费用计算:按照规定据实报销费用计算:按照规定据实报销n n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承担。费用计算: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交通、食宿费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32 2、停工留薪期待遇及负担主体、停工留薪期待遇及负担主体n n概念:概念:概念:概念:是职工遭

37、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伤医疗的期限。n n期限:期限: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一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超过个月。 n n待遇:待遇:待遇: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负伤前12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由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由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且按月支付,且停

38、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准。443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负担主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负担主体n n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标准为:承担。标准为:六级六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1414七级七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1212八级八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1010九级九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 8十级十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6 6一级一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2424二级二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2222三级三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2020四级四级= =本人工资

39、本人工资1818五级五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1616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低于上,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定。 注注454 4、生活护理费及负担主体、生活护理费及负担主体n n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标准:据实报销标准:据实报销n n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40、会确认需要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4生活分不能自理,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活分不能自理,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65 5、伤残津贴及负担主体、伤残津贴及负担主体n n级的工伤职工,由级的工伤职工,由级的工伤职工,由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工伤

41、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标准为标准为标准为:n n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一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9090/ /月月二级二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585/ /月月三级三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080/ /月月四级四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57

42、5/ /月月 五级五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0 0/ /月月六级六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 /月月注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低于上年度全市职,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476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负担主体担主体n n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级的工伤职工

43、,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助金。n n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政府规定。注注48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浙政发助金标准(浙政发200352200352号)号)n

44、 n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n n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不享受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注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 5级级=30=30

45、个月个月 6 6级级=25=25个月个月7 7级级=10=10个月个月 8 8级级=7=7个月个月 9 9级级= 4 4个月个月 1010级级=2=2个月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 5级级=30=30个月个月 6 6级级=25=25个月个月7 7级级=10=10个月个月 8 8级级=7=7个月个月 9 9级级= = 4 4个月个月 1010级级=2=2个月个月497 7、因工死亡待遇及负担主体、因工死亡待遇及负担主体n n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待遇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待遇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待遇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个

46、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标准、停止:范围、标准、停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浙江省为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浙江省为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均工资。n n级的工伤职工在级的工伤职工在级的工伤职工在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死亡的待遇死亡的待遇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工亡待遇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2、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死亡时的条件核定。注注50供养亲属的认

47、定供养亲属的认定n n界定:界定:界定:界定: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来源,并有,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申请抚恤金:的亲属可申请抚恤金:1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 2、因

48、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60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5555周岁的;周岁的;3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60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5555周岁的;周岁的;4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18周岁或者虽年满周岁或者虽年满18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下同)就读的; 5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9、,其兄弟姐妹未满、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18周岁或者虽周岁或者虽年满年满18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6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18周周岁或者虽年满岁或者虽年满18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属于上述属于上述4 4、5 5、6 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

50、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51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n n配偶:配偶:配偶:配偶:配偶抚恤金配偶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4040/ /月月配偶为孤寡老人的抚恤金配偶为孤寡老人的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5050/ /月月 n n其他亲属:其他亲属:其他亲属:其他亲属:其他亲属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3030/ /月月其他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抚恤金其他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

51、工资4040/ /月月 1、月工资的含义,是指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3、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注注52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停止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停止n n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待遇: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

52、者参军的;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或者抚养的;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538 8、下落不明的待遇及负担主体、下落不明的待遇及负担主体n n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照发工资 。n n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

53、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年的。注注549 9、辅助器具费用及负担主体、辅助器具费用及负担主体n n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

54、5(二)工伤复发与再发的待遇(二)工伤复发与再发的待遇n n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第36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29条、第条、第3030条和第条和第3131条规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29条的条的规定享受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需要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

55、险基金支付。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n n工工伤伤保保险险条条例例第第条条,职职工工再再次次发发生生工工伤伤,根根据据规规定定应应当当享享受受伤伤残残津津贴贴的的,按按照照新新认认定定的的伤伤残残等等级级享享受受伤伤残残津贴津贴待遇。待遇。56(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变化和停止(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变化和停止n n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待遇的停止n n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n n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5

56、71 1、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待遇的停止n n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82 2、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n n分立、合并和转让分立、合并和转让分立、合并和转让分立、合并和转让。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

57、记。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n n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承包经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n n破产。破产。破产。破产。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593 3、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n n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58、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伤保险关系中止;n n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60(四)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四)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n n择一模式择一模式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赔偿;n n取代模式,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选择工伤保险给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

59、权赔偿,受害人只能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赔偿;n n兼得模式兼得模式指允许受害人接受侵权行为法上得赔偿,同时接受工伤保指允许受害人接受侵权行为法上得赔偿,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险给付,即获得“ “双份利益双份利益” ”;n n差额互补模式差额互补模式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最终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得损害。工伤保险给付,但最终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得损害。61浙江高院关于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民事赔浙江高院关于工伤

60、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的关系偿的关系n n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工伤待遇。n n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61、、伤残津贴、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会保

62、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追偿追偿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n n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追偿权追偿权追偿权。浙

63、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 第第37条条 62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n n退休员工的工伤处理n n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n n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n n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n n农民工的工伤处理631 1、退休员工的工伤处理、退休员工的工伤处理n n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关系,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处理。处理。n n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人身损害人身损害人身损害,

64、雇主应当承,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第三人造成第三人造成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追偿追偿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第11条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5、试行) 第第3条条 64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2 2、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n n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第4141条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约定补偿办法约定补偿办法约定补偿办法。 653 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n 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66、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第1010条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第9292条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n n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第3535条条 用工单位

67、违反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64 4、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n n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n n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n n被鉴定为伤残被鉴定为伤残5 51010级的,

68、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675 5、农民工的工伤处理、农民工的工伤处理n n1 1至至4 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n n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5年的,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

69、上述待遇。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n n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规定执行。n n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

70、余额。一级一级=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6 16 二级二级=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4 14 三级三级=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2 12 四级四级=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10 注: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含义注: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含义参加工伤保险的,为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参加工伤保险的,为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参加保险的,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参加保险的,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

71、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68五、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五、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n n解雇保护的权利n n保留劳动关系的权利69(一)解雇保护的权利(一)解雇保护的权利n n劳劳劳劳动动动动合合合合同同同同法法法法第第第第条条条条,在在本本单单位位患患职职业业病病或或者者因因工工负负伤伤并并被被确确认认丧丧失失或或者者部部分分丧丧失失劳劳动动能能力力的的,用用人人单单位位不不得得依依照照本本法法第第条条、第第条条的的规规定定解解除除劳劳动合同。动合同。对于1-10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注注7

72、0(二)保留劳动关系的权利(二)保留劳动关系的权利n n14级工伤职工,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n n56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注注71专题二、医疗期与病假管理专题二、医疗期与病假管理n n病假与医疗期n n病假综合管理实务n n医疗期的计算n n医疗期解除终止实务n n医疗期疑难问题解析72一、病假与医疗期一、病假与医疗期n n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n n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73(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n n病假的概念病假的概念病假的概念病假的概念

7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n n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概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74劳动部医疗期标准劳动部医疗期标准总工作年限总工作年限总工作年限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医疗期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周期计算周期1010年以下年以下 5 5年以下年以下 3 3个月个月 6 6个月个月 5 5年

74、以上年以上 6 6个月个月 1212个月个月1010年以上年以上 5 5年以下年以下 6 6个月个月 1212个月个月5 5年以上年以上1010年以下年以下 9 9个月个月 1515个月个月1010年以上年以上1515年以下年以下 1212个月个月 1818个月个月1515年以上年以上2020年以下年以下 1818个月个月 2424个月个月 2020年以上年以上 2424个月个月 3030个月个月75解除终止解除终止患病患病医疗期医疗期病假病假治病休息治病休息实际实际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本单位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医疗期限医疗期限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周期计算周期76(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二)病假与

75、医疗期的关系 病假病假 医疗期医疗期性质性质生理概念生理概念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期限期限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病情、伤势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内涵内涵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联系联系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 员解雇员工员解雇员工病假期限病假期限医疗期,可以解雇员工医疗期,可以解雇员工 77二、病假综合管理实务二、病假综合管理实务n n待遇管理n n医疗管理n n请假管理78病假综合管理概述病假综合管理概述n n病假管理的模式病

76、假管理的模式病假管理的模式病假管理的模式宽松型:在请假和待遇上予以放宽宽松型:在请假和待遇上予以放宽管理型:病假期间可以不用工作而获得报酬,应予以严格管理管理型:病假期间可以不用工作而获得报酬,应予以严格管理n n病假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病假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病假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病假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由于受诚信和文化影响,员工因各种原因不愿上班工作时,常由于受诚信和文化影响,员工因各种原因不愿上班工作时,常常采取请病假方式:小病大养;托病不出;在外兼职常采取请病假方式:小病大养;托病不出;在外兼职n n病假管理制度设计病假管理制度设计病假管理制度设计病假管理制度设计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请假程序,否则,会导

77、致企业管理秩序的混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请假程序,否则,会导致企业管理秩序的混乱乱病假管理要充分考虑员工素质、生产特点等因素病假管理要充分考虑员工素质、生产特点等因素企业要核算病假成本企业要核算病假成本病假制度应当既能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又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病假制度应当既能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又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79训练:训练: 某公司设置的病假管理流程,是否存某公司设置的病假管理流程,是否存在问题在问题待遇管理医疗管理请假管理1-6个月6个月以上50%工资基本生活费指定医院不批批准事假病假未请假请假未批准人事经理批准休息病假旷工80(一)待遇管理(一)待遇管理n n病假工资n n医疗费用81案例案例n

78、 n方某于方某于20062006年进入某公司,月基本工资年进入某公司,月基本工资10001000元,岗位补元,岗位补贴贴200200元。自元。自20082008年年1 1月起,方某因病休假,公司按照基月起,方某因病休假,公司按照基本工资本工资10001000的的70%70%发给发给1 1月月1-21-2月病假工资每月月病假工资每月700700元;元;2 2月至月至3 3月改按月改按50%50%发给病假工资每月发给病假工资每月500500元;元;4 4月起按月起按40%40%发给病假工资每月发给病假工资每月400400元。元。n n方某认为公司给予的病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裁令方某认为公司给

79、予的病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裁令按照全部工资(按照全部工资(12001200元及加班工资)的元及加班工资)的70%70%支付病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5000元。元。n n公司称公司制定的公司称公司制定的工资管理规定工资管理规定对病假工资支付进行对病假工资支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正是按照这一个制度予以支付工资,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正是按照这一个制度予以支付工资,并无不当。并无不当。82病假工资计发的不同立法模式病假工资计发的不同立法模式n n根据工龄和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n n按员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n n按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83根据工龄和工资,按一

80、定比例支付根据工龄和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n n典型代表典型代表 劳动部劳动部 上海上海n n病假工资计发比例病假工资计发比例 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6 6 6 6个月以内个月以内个月以内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6 6 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个月以上个月以上(病假救济费病假救济费病假救济费病假救济费)连续连续工龄工龄不满不满2 2年年满满2 2年年不满不满4 4年年满满4 4年年不满不满6 6年年满满6 6年年不满不满8 8年年满满8 8年年以上以上不满不满1 1年年满满1 1年不年不满满3 3年年3 3年年以上以上本人本人工资工资

81、60%60%70%70%80%80%90%90%100%100%40%40%50%50%60%60%84按员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按员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n n典型代表典型代表深圳深圳n n病假工资计发病假工资计发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6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第第第2323条条条条85按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按企业制度或合同约定支付n n典型代表典型代表北京北京江苏江苏n n病假工资计发规定病假工资计发规定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在病休期

82、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80。 按照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按照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定或者国家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于最低工资的80%8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第第第2121条条条条江苏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第第第7 7、2727条条条条86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

83、计发的规定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n n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国家国家国家、省规定省规定省规定省规定或或者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支付制度制度制度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

84、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第第第1717条条条条87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连续工龄连续工龄 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6 6 6 6个月以内个月以内个月以内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 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连续病假6 6 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个月以上个月以上 (病假救济费病假救济费病假救济费病假救济费) 不满不满1010年年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50%50%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40%40% 满满1010年不满年不满2020年年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60% 60% 本人工

85、资的本人工资的50% 50% 满满2020年不满年不满3030年年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70%70%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60%60% 3030年以上年以上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80%80% 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70%70%1 1、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2 2、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于最低工资标准80%80%的,按当地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80%发给。疾病救济费

86、与物价生活发给。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活费标准发给。标准发给。3 3、依据:、依据:浙劳险浙劳险19951995231231号文件和号文件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88病假工资保底与封顶规定病假工资保底与封顶规定 n n病假工资保底规定病假工资保底规定病假工资保底规定病假工资保底规定各省市均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各省市均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80%n n病假工资封顶规定病假工资封顶规定病假工资封顶

87、规定病假工资封顶规定个别省市有病假工资的封顶规定,如上海个别省市有病假工资的封顶规定,如上海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89病假工资管理应对实务病假工资管理应对实务n n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病假工资制度降低病假成本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病假工资制度降低病假成本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规定病假工资折扣比例规定病假工资折扣比例限定病假工资限额限定病假工资限额n n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病假福利制度保障患病员工生活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病假福利制度保障患病员工生活大病救助

88、福利基金大病救助福利基金全薪病假福利全薪病假福利90(二)医疗管理(二)医疗管理n n医疗管理模式n n指定医院制度n n复查制度91医疗管理模式医疗管理模式n n宽松型宽松型宽松型宽松型员工处于对自己身体负责,会选择合适的医疗机员工处于对自己身体负责,会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断应认可。构,对医疗机构的诊断应认可。n n管理型管理型管理型管理型员工并不掌握医学知识,可能会受到医疗结构的员工并不掌握医学知识,可能会受到医疗结构的误导;误导;部分医疗机构没有规范的病假证明管理制度,不部分医疗机构没有规范的病假证明管理制度,不需要休养的员工也可轻易获得病假证明。需要休养的员工也可轻易获得

89、病假证明。企业应当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企业应当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92案例案例某公司职代会通过了某公司职代会通过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员工开具,规定员工开具病假证明,必须到指定的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其他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必须到指定的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停工期间按照旷工处理。的病假证明,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停工期间按照旷工处理。去年去年1 1月月1616日,在家养病一年多的秦女士向公司递交了其他日,在家养病一年多的秦女士向公司递交了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公司便告知其应遵守规章制度,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公司便告知其

90、应遵守规章制度,1 1月月1616日至日至2424日其未按规定交病假单,属于旷工行为。此后,公日其未按规定交病假单,属于旷工行为。此后,公司拒收秦女士递交的由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两个月后,司拒收秦女士递交的由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两个月后,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秦女士辞退。秦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秦女士辞退。秦女士认为自己在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系公司无理拒收,女士认为自己在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系公司无理拒收,要求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要求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93指定医院制度指定医院制度n n我国原来实行企业医疗

91、保险制度,职工的医疗费我国原来实行企业医疗保险制度,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由此产生了指定医院和企业医院用由企业负责,由此产生了指定医院和企业医院制度。制度。n n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医疗制度,职工的医疗费由社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医疗制度,职工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基金和员工分担,企业不能强行实施指定会保险基金和员工分担,企业不能强行实施指定医院和企业医院制度。医院和企业医院制度。94复查制度复查制度n n指定医院制度不可用,但可实行指定医院复查制度指定医院制度不可用,但可实行指定医院复查制度一定期限以上的病假需要在指定医院复查一定期限以上的病假需要在指定医院复查反复请病假的需要在指定医院复查反复请病假

92、的需要在指定医院复查企业对病假有疑问的需要在指定医院复查企业对病假有疑问的需要在指定医院复查 员工伤病员工伤病医保医院就诊医保医院就诊指定医院复查指定医院复查95(三)请假管理(三)请假管理n n请假管理模式n n请假管理制度96请假管理模式请假管理模式n n宽松型宽松型员工已患病,应当保障其及时充分休息,简化请员工已患病,应当保障其及时充分休息,简化请假手续。假手续。n n管理型管理型员工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严格的请假员工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严格的请假流程,否则会导致管理的混乱。流程,否则会导致管理的混乱。97请假管理制度请假管理制度n n请假程序n n准假权限n n缺勤处理

93、98请假程序请假程序n n事先请假,假满后事先续假;事先请假,假满后事先续假;n n急诊例外,事后及时补假急诊例外,事后及时补假n n亲自请假,住院例外;亲自请假,住院例外;n n提供病假证明材料(病假单、病例、挂号单等)提供病假证明材料(病假单、病例、挂号单等)99准假权限准假权限n n一般由主管部门批准,长期病假或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或企业领导批准;n n程序不符、材料不全者不予准假;n n未经批准,不得休假。100缺勤处理缺勤处理n n从轻处理从轻处理从轻处理从轻处理事假事假年休假年休假n n 情形情形情形情形程序延误程序延误手续不全手续不全n n从重处理从重处理从重处理从重处理 旷工旷

94、工n n 情形情形情形情形 弄虚作假弄虚作假 在外兼职在外兼职 101三、医疗期的计算三、医疗期的计算n n医疗期的法定标准n n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及延长n n医疗期的计算方法102(一)医疗期的法定标准(一)医疗期的法定标准总工作年限总工作年限总工作年限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医疗期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周期计算周期1010年以下年以下 5 5年以下年以下 3 3个月个月 6 6个月个月 5 5年以上年以上 6 6个月个月 1212个月个月1010年以上年以上 5 5年以下年以下 6 6个月个月 1212个月个月5 5年以上年以上1010年以下年以

95、下 9 9个月个月 1515个月个月1010年以上年以上1515年以下年以下 1212个月个月 1818个月个月1515年以上年以上2020年以下年以下 1818个月个月 2424个月个月 2020年以上年以上 2424个月个月 3030个月个月103(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及延长(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及延长n n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24个个个个月月月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长医疗期。n n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尿毒症可

96、以作为特殊疾病。n n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在的企业批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第第2条条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97、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第第第第3 3条条条条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 104(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n n病休期间,病休期间,病休期间,病休期间,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n n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n n医疗期是一定周期内的时限,在周期内累计计算医疗期是一定周期内的时限,在周期内累计计算105案例案例高某

98、高某20072007年年7 7月毕业,同年月毕业,同年9 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020日起病休,其中日起病休,其中20072007年年1212月休月休1111天,天,20082008年年1 1月休月休3131天,天,20082008年年5 5月休月休9 9天,天,20082008年年6 6月月休休3030天,天,20082008年年7 7月休月休3131天。请问,高某的医疗期天。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是否届满?106四、医疗期解除终止实务四、医疗期解除终止实务n n医疗期届满解除医疗期届满解除n n医疗期届满终止医疗期届满终止n n医疗期

99、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107(一)医疗期届满解除(一)医疗期届满解除n n医疗期届满解除流程n n医疗期届满解除条件n n医疗期届满解除的程序1081 1、医疗期届满解除的流程、医疗期届满解除的流程患 病或 非因 工负伤能 从 事 的 ,劳动关系继续医 疗期 未满另行安排工作医 疗期 届满劳动合同继续能 从事 原来 工作不不 能能从从 事事原原 来来工工 作作劳动合同继续仍仍不不能能从从事事的的,解除合同1092 2、医疗期届满解除的条件、医疗期届满解除的条件n n我国对医疗期届满解除存在不同的操作模式我国对医疗期届满解除存在不同的操作模式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 +劳动

100、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 +不能工作不能工作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 +不能工作不能工作+ +出院出院110 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n n典型代表典型代表劳动部劳动部江苏江苏n n 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医疗期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医疗期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第第第7

101、7条条条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第第第6 6条条条条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工

102、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第第第3939条条条条 111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 +不能工作不能工作n n典型代表典型代表典型代表典型代表上海上海北京北京浙江浙江n n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具体规定上海:医疗期届满员工不能上班上海:医疗期届满员工不能上班北京:不符合国家岗位规定,无法另行安排工作北京:不符合国家岗位规定,无法另行安排工作浙江:不能从事单位适当安排的工作浙江:不能从事单位适当安排的工作关于

103、实施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第第第1616条条条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第第第3131条条条条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525条条条条 注:自注:自注:自注:自20082008年年年年1 1月月月月1 1日起已废止日起已废止日起已废止日起已废止112 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 +不能工作不能工作+ +出院出院n n典型代表典型代表广东广东海南海南n n具体规

104、定具体规定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仍在住院治疗的不得解除仍在住院治疗的不得解除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第第第1919、2525条条条条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第第第2020、2121条条条条1133 3、医疗期届满解除的程序、医疗期届满解除的程序n n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n n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114(二)医疗期届满终止(二)医疗期届满终止n n医疗期与合同期n

105、n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届满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15(三)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三)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n n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 n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116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及标准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及标准n n支付情形支付情形支付情形支付情形A A、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条件是:。支付条件是:a.a.医疗期届满;医疗期届满;b.b.经劳动

106、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工作。B B、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条件是:。支付条件是:a.a.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 51010级的。级的。n n 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一般疾病:医疗补助费一般疾病:医疗补助费=6=6个月工资个月工资重病:医疗补助费重病:医疗补助费= = 9 9个月工资个月工资绝症:医疗补助费绝症:医疗补助费= = 1212个月工资个月工资n n 月工资的含义月工资的含义月工资的含义月

107、工资的含义解除、终止合同前解除、终止合同前1212个月员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履行不满个月员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履行不满1212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准。117五、医疗期疑难问题处理五、医疗期疑难问题处理n n试用期的员工可否享受医疗期?试用期的员工可否享受医疗期?n n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医疗期如何计算?n n工作年限因医疗期顺延导致工作满工作年限因医疗期顺延导致工作满1010年的,是否年的,是否要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8法条链接法条链接n n企

108、业根据本人身体条件和工作需要来安排半日工企业根据本人身体条件和工作需要来安排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职工,其半日休养时间连续在六个作半日休养的职工,其半日休养时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时,可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月以内时,可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其半日休养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时,可以发给半其半日休养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时,可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n n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休养一天计算。间,作为休养一天计算。 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

109、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19专题三、女职工三期管理专题三、女职工三期管理n n孕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n n产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n n哺乳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n n三期内女职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分析120一、孕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一、孕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n n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n n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的权利n n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n n薪资受保护的权利n n解雇受保护的权利n

110、 n管理应对121产前检查、工间休息、加班限制产前检查、工间休息、加班限制n n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哺乳期未满的,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期、哺乳期满。n n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女职工, ,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在工作

111、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 ,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第第第7 7条条条条 、1313条条条条122三期内女解雇保护及例外三期内女解雇保护及例外劳动合同法第3636条、39条具备 三期内的女职工优先适用第3636、3939条条 (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具备 三期内的女职工 不可适用第4040、4141条(不可解除合同)(不可解除合同)123孕期女职工管理应对孕期女职工管理应对n n招用女员工

112、时应考虑女员工孕期的隐性成本。招用女员工时应考虑女员工孕期的隐性成本。n n女员工入职登记内容要细化。女员工入职登记内容要细化。n n产前检查时间是法定的,除此之外的孕期不能正产前检查时间是法定的,除此之外的孕期不能正常工作的,则应让员工履行请假手续,按其他假常工作的,则应让员工履行请假手续,按其他假期处理。期处理。n n运用孕期解雇保护例外规定,需要企业完善制度。运用孕期解雇保护例外规定,需要企业完善制度。124二、产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二、产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n n享有产假的权利n n薪资受保护的权利n n解雇保护的权利n n产期管理应对125产假及工资待遇产假及工资待遇 生育及流产情况

113、生育及流产情况 产假天数产假天数妊娠7个月以上正常分娩或早产(晚育的,男方享受7天天护理假) 90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90天+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90天+7天多胞胎生产的 90天+15天/个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50天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 30天注:1、女职工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必须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 2、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由企业支付。126产期管理应对产期管理应对n n生育保险管理n

114、n产假变通管理127三、哺乳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三、哺乳期特殊权利及管理应对n n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 n n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n n保证授乳时间的权利保证授乳时间的权利n n薪资受保护的权利薪资受保护的权利n n解雇保护的权利解雇保护的权利 n n请哺乳假的权利请哺乳假的权利n n哺乳期管理应对哺乳期管理应对128哺乳期及待遇哺乳期及待遇n n婴儿婴儿1 1周岁,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周岁,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2 2次(包括人工喂次(包括人工喂养)。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养)。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

115、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3030分钟。分钟。n n婴儿满婴儿满1 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不超过6 6个月。个月。n n哺乳期内原工资性收入不变。哺乳期内原工资性收入不变。129哺乳假及待遇哺乳假及待遇n n休假条件休假条件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 6个月个月个月个月的哺乳假。的哺乳假。n n工资待遇工资待遇哺乳假内,工资按

116、不低于本人工资的哺乳假内,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80%发给。发给。130哺乳期管理应对哺乳期管理应对n n哺乳期与哺乳假区别对待n n工资待遇方面n n劳动合同管理方面注意顺延的时间131四、三期女职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四、三期女职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n n女职工特殊假期是否可以替代年休假?女职工特殊假期是否可以替代年休假?n n因女职工特殊假期导致工作满因女职工特殊假期导致工作满1010年的,是否要签订无年的,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 n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n n 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

117、可否与其解出劳动合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可否与其解出劳动合同?同?132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带薪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n n不可以替代的假期不可以替代的假期不可以替代的假期不可以替代的假期 1 1、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2 2、探亲假、探亲假 3 3、婚丧假、婚丧假 4 4、产假、产假、产假、产假n n可以替代的假期可以替代的假期可以替代的假期可以替代的假期 1 1、寒暑假: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寒暑假: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2 2、事假:事假累计、事假:事假累计20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3 3、病假:、病假:累计工作满累计工作满

118、 11年不满年不满 1010年,年,病假累计病假累计 22个月以上;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累计工作满 1010年不满年不满 2020年,病假累计年,病假累计 33个月以上的;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累计工作满 2020年以上,年以上,病假累计病假累计 44个月以上的。个月以上的。 13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n n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第5252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134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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