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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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l第一节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l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l第三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第三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理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l第一节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l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l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2、,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l“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l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l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l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l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l(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一

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 l(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 l(三)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三)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 l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l(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受理机关及权限(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受理机关及权限 l(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程序(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程序 l(三)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形(三)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形l(四)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四)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l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4、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 l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l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l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l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 l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5、额、经营期l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l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三)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三)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 l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

6、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l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l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l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受理机关及权限(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受理机关及权限 l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l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l(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程序(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程序第

7、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 1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 l(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l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l(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 1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应当

8、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l(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l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l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l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l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 1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

9、定程序:l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 1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l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10、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2.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l(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l税务登记证副本;l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l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l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l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l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

11、小规模纳税人2.2.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l(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l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l(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l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l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2.可以办理一般纳税

12、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认定程序:l(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有关规定l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l4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l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

13、资格认定的纳税人。l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三)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形(三)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形(三)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形(三)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形l1属于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形的,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l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四)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四)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四)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四)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l

1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模纳税人。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三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第三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第三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第三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l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l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 l三、辅导期纳税人发票管理三、辅导期纳税人发票管理 l四、辅导期纳税人的四、辅导期纳税人的“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政策政策 l五、辅导期纳税人的账目设

15、置五、辅导期纳税人的账目设置 l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料(表二)的填写 l七、辅导期纳税人票表比对七、辅导期纳税人票表比对 l八、辅导期纳税人的到期管理八、辅导期纳税人的到期管理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l(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l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

16、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一、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l(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l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l2骗取出口退税的;l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l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 l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

17、l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l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三、辅导期纳税人发票管理三、辅导期纳税人发票管理 l(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l(二)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

18、购专用发票(二)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规定预缴税款的规定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l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l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l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

19、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二)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规定用发票预缴税款的规定 l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l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二)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规定用发票

20、预缴税款的规定l辅导期纳税人按上款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l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四、辅导期纳税人的四、辅导期纳税人的四、辅导期纳税人的四、辅导期纳税人的“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政策政策政策政策 l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

21、可抵扣进项税额。l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l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五、辅导期纳税人的账目设置五、辅导期纳税人的账目设置 l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l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

22、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 l(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l(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

23、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l(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l(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l(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l(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

24、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六、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l(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l(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l(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l(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l(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七、辅导期纳税人票表比对七、辅导期纳税人票表比对 l(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l(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l(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l(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第三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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