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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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发行股票案件及其侦查方法欺诈发行股票案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案件,该类案件显现出专业性、团伙性、教感性、复杂性等一些独特的特点。因此在侦查该类案件时要制定相应的侦查方案,实施抓摘和取证,查明资金流向和审计等多种方法。什么是股票和债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法律规定1.xx 刑法 xx:第 160 条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 1 / 1010关于对集资诈骗罪的

3、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条欺

4、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是

5、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2 / 1010(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 100 万元以上的;(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0 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 300 万元以上的;(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概念和特点(一)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股票销售出去。股票的上市

6、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股票的发行与股票的上市,有联系也有区别。发行出去的股票不一定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也可以在场外进行交易。目前所发生的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目的都是直冲上市而去的,也只有这样,殷份有限公司才能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融资圈钱。(二)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概念。欺诈发行股票案件是指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案件。“招股说明书”是指公司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在法定日期和指定的报刊上刊载的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公司资料,提供给投资者参考的文件。“认股书”是指表明股票持有人拥有在特定时间内按规定价

7、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证书。(三)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认定。(l)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企业,才能被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中,都是单位犯罪,几乎不可能出现个人的犯罪主体。3 3 / 1010(2)客体。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股票的发行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双重客体。(3)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特点。(l)专业性。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一个工具,股票的发行需要具备法律、金融、证券、公司管理、评

8、估、会计等多个专业的知识及运作经验,有较强的专业性。(2)团伙性。股票的发行涉及到多个不同行业(3)敏感性。股市直接,大至国家政策的变化、国内外大事,小至公司经营状况、公司人员变动,都会使股价发生波动。(4 复杂性。在实际侦查工作中,往往会受到一些来自领导部门的有形和无形的干扰,侦查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案件涉及的犯罪对象有公司法人代表、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和证券商等专业人士,这些人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如果案件办不好,就要承担“吃不了,兜着走”的巨大风险。加之,侦查工作可能会对企业运作、股价波动造成冲击,可能会引发企业倒闭、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工人下岗、股票停牌等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而案件

9、之外的情况也较为复杂。(五)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作案手段。一般有两种主要的作案手段:(l)编造虚假的公司 xx。(2)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二、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立案(一)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主要来源。(l)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即中国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稽查中发现股份公司有涉嫌犯罪的事实情况,将案件移交公安部。公安部再将该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情况交由省、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审查立案这是经侦部门目前真正立案办理此类案件的唯一来源。4 4 / 1010(2)群众举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和参与股票买卖的股民等,可能发现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情况,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

10、一般是先移交证管部门进行行政稽查。(二)初查。(l)行政稽查前置。中国证监会和各地的证管部门是实施证券市场管理、监督、稽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则是侦查证券犯罪的司法部门。在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中,公安机关和证管部门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一方面,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控告涉及证券犯罪线索时,一般先移交证管部门进行稽查;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在依法查处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的后果等已经触犯刑法,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 2(X)1 年 7 月 9 日开始施行的行政执法机

11、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必须附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行政稽查报告审计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和其它涉案材料。(2)对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公安机关对证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专门组织侦查员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一是各种相关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二是通过稽查报告掌握基本的案情;三是审查、评估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审查中随时向证管部门的稽查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作出公安机关独立的判断和处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并应当书面通知证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证管部门,说

12、明理由,退间相应的案卷材料、(三)立案。(l)立案标准。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立案标准可以参照追诉标准、即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是发行数额在 1(I 旧万元以上的;“后果严重”是指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以及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较大5 5 / 1010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扰乱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情节,如抗拒审查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2)请示报告,确立办案原则。能够上市的公司,大多数都是各地区或各行业重点扶持的骨干企

13、业甚至是支柱产业,受到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重点照顾和保护、由于案件的侦查可能会对企业运作、股价波动造成较大的冲击,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当前维护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因此在实际侦查工作中,不能不考虑案件的侦查工作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不能不充分考虑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必须在立案前向党政机关报告基本案情,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确定办案的原则,如“积极慎重,依法进行,人事分开”、“既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也要极力维护企业、股市和社会的稳定,减少负面影响”等,采取积极、稳妥、切实的措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3)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在证

14、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已经开展了一些稽查和调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基本知道自己的处境,犹如惊弓之鸟,随时有可能出走甚至是外逃。因此,在受理案件到立案的过程中,应开始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在履行立案的法律手续后,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加强监控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三、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侦查方法(一)制定侦查工作方案,成立专案组。因为欺诈发行股票案件基本上都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甚至是特大案件,为顺利进行侦查工作,立案后应制作完善的侦查工作方案,成立专案组。专案组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经侦部门的主要业务领导亲自指挥,由有相关股票专业知识和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员组成,有条件的可以

15、邀请证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指导;专案组分成指挥协调、调查取证、抓捕、讯问、文秘、后勤等多个小组,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申请专案的专项办案经费、办案场地、车辆,真正做到专案专办。在侦查方案中,除了制订好公安自身工作的步骤、措施外,还要评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注意与证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沟通,做好企业职工、股民、媒体的应对工作。6 6 / 1010(二)实施抓捕和搜查。通过审查证管部门移交的稽查报告和相关的材料,经侦部门已经基本掌握了犯罪的事实,基本掌握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在侦查计划中,应根据前期掌握的案情,确立必须第一时间到位,做到不让公司法人代表、主管股票发行的副总经理、财务

16、总管、会计等重点对象漏网等。对于可能涉案的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券商等犯罪嫌疑人,根据具体案情、逃跑可能性大小和专案组人员的多少等情况,确定是同时到位还是分期分批到位。不然的话,抓捕后,对他们可能会无事可干,又容易超期羁押。确立对象后,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拘传、拘留、监视居住等多种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地点、住所进行搜查,注意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上市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帐簿、笔记本、工作底稿、电脑资料等证据材料。(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因为欺诈发行股票案件是团伙作案,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做的工作和所起到的作用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讯问前,侦查员务必吃透案情,掌握案件

17、及讯问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讯问的目的和讯问的方法。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监管滞后且力度不足,因此存在大量的违规现象,在各家上市公司中已是司空见惯。在这类案件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承认自己的行为违规,且强调这是中国股市的普遍现象,以为法不责众,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此,在讯问时,不要与对象纠缠在对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争辩中,要讯问清楚其行为的事实细节和主观故意(即明知道是假的,仍然在做),同时也要注意讯问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事实。(四)取证。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取证,跟其他种类的经济案件取证的方法大体上是一样的。关键在于:揭露虚假,就要尽量做到真的和假的俱在,两

18、相对照,真假自明。在侦查中,主要抓好下面几个环节:1.搜查中取证。立案后,首先做的工作就是抓捕和搜查。在抓捕时所进行的搜查非常重要,因为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往往来不及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毁灭、藏匿,此时搜查到的证据资料对案件的侦查意义重大。所以,搜查必须认真、细致,力争发现和提取到定案的证据。7 7 / 10102.讯问取证。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涉案的律师,和其他造假的诈骗犯一样,都有极强的自信心,认为自己智商较高,精通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证券领域的政策,有专业技能,手段高明,造的假不会被识破,即使被查获归案后,这种侥幸心理仍然存在,不仅不轻易承认罪行,反而以一系列的谎言和狡辩来掩盖

19、真正面目。因此,对付这些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决不能低估对手,做好讯问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讯问中,要针对不同的讯间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对罪责较轻的从犯,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指明出路,在外围取得突破;对顽固的主犯,其往往错误地认为自己对地方经济有重大贡献,是经济红人,自然会有领导保他,坚持住就是胜利,我们必须避实就虚,阐明领导对其问题的明确态度,迫使其放弃已设定的防线;对律师,避开与其正面争论法律法规问题,而是先把事实问清楚,事实清楚了,证据拿到了,怎么狡辩也没用;证券商、评估师和会计师,往往会把明知故犯地出具虚假的上市推荐书、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慌称是工

20、作审核不严的过失,妄图轻描淡写蒙混过关,讯问人员必须抓住其没有尽职尽责履行审核义务、收取反常的高额利益等情况,结合已取得的书证和笔迹鉴定,千方百计揭露其犯罪的故意。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做出来的,对于作案的动机、目的、过程、结果,犯罪嫌疑人自己最清楚,讯问中要注意通过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事实、对别人的行为事实、对整个案件如何作假的情况的供述。3.讯间后的继续取证。因开始情况不明,因此在搜查中不可避免地会遗留一些重要的证据,通过讯问,掌握新的线索,继续发掘、收集定案的证据。特别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有真帐,也有假帐,我们在第一时间的搜查中得到的有可能是假帐,通过讯问了解情况后,坚决追踪原始的

21、帐簿和其他证物。4.对各有关政府部门的取证。在欺诈发行股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作假,有些文件要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如政府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文、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登记、科技部门的认证等;有些没有经过审核,根本就是假冒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公文和证明文件。不管有没有经过审核,都有可能在这些部门中提取到审核批准过的证据或没有审核批准的事实。8 8 / 10105.对证据的签认。对提取到的证据,要及时组织犯罪嫌疑人签认成证,并制作笔录,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据材料吻合、配套,形成铁证,防止犯罪嫌疑人日后的翻供。(五)查明资金流向

22、,追缴违法所得。在欺诈发行股票案件中,发行人通过发行股票,从投资者中募集到大量的资金。在侦查该类案件时,必须查明资金的流向,追缴违法所得,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和国家的损失,为企业的新生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1.对募集到的资金,如果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投资方向使用,如留在上市公司中投入生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股市交易正常,则应尽量维持现状,避免变化过大反而造成投资者和国家的损失。2.对募集到的资金,如果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投资方向挪作它用,如用募集的资金炒股、被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侵占、挪用等,应追缴返还股份有限公司。3.支付给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的中介费用(目前国内每家上

23、市公司的中介费用,大约在 l义万元至 2(XX)万元),因中介机构在案件中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应予追缴。(六)审计。经侦部门对案件的侦查,只是查清案件的行为事实,取得犯罪的证据。因该类案件涉及到大量的财务会计数据,为了办案的客观、公正,一般要聘请具有证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案件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专项审计,由其出具案件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定案的一个客观的、有力的证据。四、需要注意的问题欺诈发行股票案件在我国属于新类型的案件,难以找到同类型的先例可以参考,而且专业性很强,又比较敏感和复杂,因此在侦查该类案件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态度,边学习边侦查,时时处处小合谨慎,不能有失,否则

24、后果难以预料。在侦查这类案件时,应注意很多问题,其中特别要注意下列两个问题:(一)正确处理侦查犯罪与维护企业、股市稳定的关系。9 9 / 1010经侦部门的职责是侦查、打击犯罪,同时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如果犯罪分子受到打击的同时,伴随着企业的倒闭、地方经济的重创、股市的动荡、社会的不稳定,那么案件的查办工作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对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应该予以坚决的打击,但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的同时,要尽力维护生产秩序、股市秩序和社会秩序,避免对企业、股市和社会的巨大冲击。如在侦查的过程中,抓人、搜查、调查取证都要控制好力度,能不着制服进行的工作就尽量不着制服;选择能配合交代问题,又不是主犯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取保候审,让其回去保持公司在被侦查期间的日常运作;尽量不要冻结生产经营的资金帐户,但对该帐户的资金进出要严密监控等。(二)严格保密。由于股市对各种消息的极度敏感性,任何不利的消息,都将对企业特别是对股市产生强烈的反应。因此在侦查该类案件时,一定要严格保密,各种请示、报告、案情专报的密级一般在机密以上,专案组人员不能对外人(包括非专案组的其他公安人员)泄露案件情况。掌握时机、注意方法,有控制地由涉案公司和证管部门向股市发布信息和公告,避免过激的反应。1010 /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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