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七章 保险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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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保险合同法 1.保险合同概述 2.财产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 (4)保险合同的订立 (5)保险合同的履行 (6)保险合同的解释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概念是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根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保险法第10条),即是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

2、同。B.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C.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D.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E.保险合同可以单方解除。 (2)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它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另外,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或为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人,即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也属于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自然人不可充当保险人。其经营范围,我国保险法第

3、92条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投保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并且各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资格还有一定的限制,即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次,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再次,必须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该由原保险人充当。 保险合同的

4、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它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遭受损失的人,即受保险保障的人。具体而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指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抵押权人等;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他本身的生命或身体获得保险保障的人。第二,它是享有赔偿给付请求权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但在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中,法律规定一般可由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 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日本保险法上称之为保险金受领人,这种说

5、法比较确切。它一般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其特点如下:a.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约定的;b.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受益人此项权利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c.受益人既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第三人,前者在上被称作“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后者则属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它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不向投保人收取佣金,而是向承

6、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 保险公估人。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估价、鉴定、勘查、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证人的法律规定。(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上。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产生的不同,其内容可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两种。 (4)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也称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依据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它是由保险人准备的、格式

7、统一的书面单据,由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是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的依据。保险单本身并非合同的正式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一般由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投保人出立,表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已接受投保人的要求及按所列事项办理了保险手续。从法律效力上,由于暂保单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故与正式保单并无二致,但其规定比较简单,并且期限较短,正式保单一经交付,暂保单即自动失效。保险单。又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它必须详尽载明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出具保险单前如有投保

8、单或暂保单,均应将其内容载入保险单中。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即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单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简化,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相关内容,则以同一险种保险单的通常规定为准。目前在我国,保险凭证普遍适用于国内货物运输及汽车保险业务。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

9、立也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投保,是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并提交投保单的行为,其实质为保险要约。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并接受投保人投保请求的行为,即保险承诺。(5)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的概念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其义务、行使其权利的过程。 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契约,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有关重要事项据实对保险人予以说明,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当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若怠于履行此项义务,由此而造成的责任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给付保

10、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给付义务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若投保人未按期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则自然终止。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履行此项义务,应当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退保金返还的义务。退保金又称解约返还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中途终止契约,或因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契约,保险人依法所应偿付的金额。保险人履行此项义务,是法律对投保人权利的保障。 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

11、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它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首先,出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其次,提供索赔单证,如保险单、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等;第三,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保险的索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他保险则为二年。 理赔是指保险人应索赔权利人的请求,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审核 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偿的行为。它也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首先,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审查有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号码、保险标的及保险期限予以立案,并派人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其次,保险人在查明有关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后,审查损失的大小及事故

12、的原因;最后由保险人核算给付金额,及时赔付。 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将该项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移转给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法律制度。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有:a.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行为引起;b.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c.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后。代位求偿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6)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既是附合合同,又是标准合同,故投保人对有关用语的理解容易与保险人不一致。因此,就需要对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法律上的解释,以正确

13、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释,各国都确立了解释原则。我国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2. 财产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范围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4)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5)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以财产和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合同。在我国,财

14、产保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有形财产保险的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按投保标的不同,它可分为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指的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契约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它通常又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证

15、形式。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它在国际贸易中用得较多,一般由某政府部门具体组织经营。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指的是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它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两大类保险合同。 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有关利益的保险合同,即无形财产保险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范围 可保财

16、产 可保财产是指承保人依法可以承保的财物,它在保单内可作概括性规定,也可列举财产细目分项规定其保险金额。我国的可保财产比较广泛,主要包括:(l)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建设工程,个人的房屋、家具、电器用品等生活资料,以及汽车、飞机、轮船等。(2)市场价格变化大或无固定价格的稀有、珍贵财产,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原则上不属可保财产,但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为特别财产投保,故这类财产又被称为特约财产。 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即指还未获得的但可以预先期待的利益。它主要包括:A.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如农民基于目前的播种而对未来的收获可能取得的利益,

17、可作为农业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B.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如卖方出售货物后,对方及时支付货款而取得的利益,可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消极利益 消极利益,即指免除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增加的额外支出。如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他人的财物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需支付的费用,可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可以进行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也可以进行低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低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不足部分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自保。 足额保险,在保险标的

18、发生损失时,各国法律都规定保险人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低额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则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额保险,即保险金额大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明确规定,超额保险若是投保人的善意所致,仅超额部分合同无效;若出于恶意投保,则合同全部无效。日本、荷兰、智利等国规定,超额保险,不管当事人动机如何,超额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我国保险法是采取后一类国家的立法方法。(4)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9、: 因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失。 因意外事件所致损失。 其他保险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战争、军事行动的损失范围和程度难以估价,一般作为保险的除外责任。 核辐射的污染。 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革、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罩棚,由于暴风、暴雨而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上述财产,可在适当增加保险费后作特约承保。 因财产本身

20、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和正常消耗。 因遭受保险责任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拥失。3. 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3)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向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 和财产保险相比较,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保险价值不确定,但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

21、保险的标的,即人的身体、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确切计算或衡量,保险金额是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保险金额给付,即定额给付。具有一定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不仅使投保人得到保险保障,同时还可取得储蓄性利益。其储蓄性反映在其保费的构成上,一部分是用于支付当年死亡保险金的自然保费,另一部分是储蓄保费或生存保费,这部分保费积累起来,用一定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这一点,尤以人寿保险合同为典型。保险期限的长期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以一年为主,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契约期限却长达数年或数十年以上,甚至是终身。因而,人身保险一方面具有融资性质;另一方面,人身保险合同为长期

22、契约,一般禁止保险人任意单方面中途变更契约。(2)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种类繁多,又有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按其保障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单到期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只限于已出生的、活着的自然人。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有效的,一般是5年、10年、15年、20年、30年和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也没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此而导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有

23、普通意外伤害合同和特种伤害合同之分,前者是指专门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致身体蒙受损伤而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后者是指为因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导致的伤害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它主要包括旅游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疾病、分娩及因疾病、分娩而导致残废或死亡,给付约定保险金额的一种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除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尚有一些特别约定: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限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此条款旨在对投

24、保人权利的保护,使其不会因一时疏忽或过失未交付续期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宽限期为60天。 不丧失价值条款 该条款也称不没收条款,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时,保险单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已具备储蓄性质,故在任何情形下,保险人不能予以没收。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处理:一是改换展期定期保险;二是改换减额缴清保险;三是领取解约金,即投保人放弃保险,办理退保手续,领回这一部分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第69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

25、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指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美国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通常规定,本契约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有效,经过两年后定为不可抗辩,但是欠交保险费时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复效的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期应从复效日起计算。 年龄误告条款 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来说,年龄误告不属于不可抗辩的范围,但从我国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看,我国立法将其列入不可抗辩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除上述特殊条款外,还具备其他特殊条款,如保单贷款条款、受益权利确保条款、自杀条款、战争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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