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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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选择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应根据造成困难原因,有针对性正确选择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政策,是按家庭人均收入和最低生活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的社会救助制度。 只要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居民,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

2、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人群, 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自负金额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就可按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3、申请临时救助。 四、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政策,是确保灾区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常住本县的公民,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吃、住、穿、喝、医等生活困难的,均可向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五、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学)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因此,符合上述“三无”条件的村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农村五保供养。 庆元县民政局

4、 申请临时救助须知 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突发性、 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和救助机关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决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

5、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3、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无处居住的, 由县民政局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4、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性救助 300800 元;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3001000 元。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村 (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但同时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

6、超过两次; 2、初审评议。村(居)民政联络员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村(居)民委员评议、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评议、公示结果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3、审核。经村(居)签署意见的申请或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办经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受理的申请需公示和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后按权限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 4、审批。经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授权分工,乡(镇、街道)责任范围内的直接予以批准救助。县民政局负责救助的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7、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机构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 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 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人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8、 3、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倍以上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管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管理制度。 即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季申请审批、 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月申请审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以户为单位,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等证明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3、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9、残疾证; 4、赡(抚、扶)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社区(村)低保联络(救助)员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村)委会根据联络员调查情况召开低保评估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估,经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经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批,经批准列入低保范围的人员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通过县信用联社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 庆元

10、县民政局 申请医疗救助须知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 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 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户籍在庆元县范围内参加“新农合”的下列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1、“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

11、予支付的医疗费用;4、正常生育、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及变性、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5、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6、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计算标准:救助对象当年符合“新农合”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各类报销、 补助及经济赔偿、 补助部分之后,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上年度的 11 月 21 日-当年的 11 月 20 日)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经济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额部分后, 根据当年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帮助。 全家庭累

12、计救助额度不超过 30000 元。四、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当年度 11 月 20 日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出院记录”等医疗证明;2、“新农合”或“城医保”按规定报销后的发票原件;3、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二)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情况以文件形式

13、公布。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发放。医疗救助金通过信用联社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 六、五保、低保对象享受即使医疗救助 五保、低保对象凭“低保卡”在县两医院就医享受即时救助,即病人出院医疗费用结账时,医疗救助金和“新农合”报销一并结算,无需另行申请救助。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当季按程序申请救助。 庆元县医疗救助办公室 2014/5/26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发布日期:2012-04-18信息来源:象山普法网浏览次数: 96 字号: 大 中 小 色调调节: 法律援助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

14、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一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援助的;(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 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虽然生活超过

1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可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公民可以就本条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

16、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

17、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向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 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18、申请。 (六) 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 24 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协助提供。 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 (一)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

19、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 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

20、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审查、决定依据: (1)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 9 月 1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 年 5 月 20 日) (3)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1997 年 4 月 9 日) (4)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99 年 4 月 12 日) (5)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 年 1 月 1 日)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 号) (7) 宁波市政府关于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20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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