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八安八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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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7 安全生产的八安八险是什么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安全生产的八安八险是什么的内容,具体内容:小伙伴们知道什么是八安八险吗?这个其实关乎到安全生产的区域,安全生产是要我们每个人做好的。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安全生产八安八险,希望大家喜欢。安全生产八安八险. 小伙伴们知道什么是八安八险吗?这个其实关乎到安全生产的区域,安全生产是要我们每个人做好的。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安全生产八安八险,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八安八险 以遵章守纪为安,以违章蛮干为险; 以谦虚谨慎为安,以逞强好胜为险; 以精力集中为安,以心神不定为险; 以劳保齐全为安,以麻痹大意为险; 以防微杜渐为安

2、,以心存侥幸为险; 以现场整洁为安,以器具杂乱为险; 以事前预防为安,以事后抢救为险; 以严格要求为安,以松松垮垮为险。 安全生产十二忌 一忌盲目操作,不懂装懂。 二忌马虎操作,粗心大意 三忌急躁操作,忙中出错。 2 7 四忌只顾操作,不顾相关 五忌忙乱操作,顾此失彼。 六忌心慈手软,扩大事端 七忌程序不清,次序颠倒, 八忌单一操作,监护不力 九忌有章不循,胡干蛮干。 十忌不分主次,轻重缓急 十一忌情绪波动,带入工作。 十二忌麻痹大意,轻视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2014 年 8 月 31 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3、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

4、 3 7 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

5、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 7 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7、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8、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 5 7 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 停供民用爆

9、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 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 警戒、疏散等措施。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2011 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0、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 6 7 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 2004 年以来连续 10 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 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

11、2013 年 12 月,已有近 15 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

12、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 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 7 7 作。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

13、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 20 万至 50 万,较大事故 50 万至 100 万,重大事故 100 万至 500 万,特别重大事故 500 万至 1000 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 1000 万至 2000 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 2 至 5 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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